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给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包括哪些

作者&投稿:倚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你这个提法就欠考虑
质量监督机构一般不会直接委托的
一般都是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单位来委托
因为委托单位要和被委托的检测中心签定合同给检测费用的
一般质量监督机构施加影响较多的是业主委托检测
至于任务吗 水利部有一套完整的检测取样 实验 评定 方面的规范和法规
各省也分别针对业主委托检测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下面是江苏省的 供你参考 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工作,规范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规程》等规定和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委托 检测)是指项目法人为掌握和控制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和跟踪检测的基础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我省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委托 检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计划与合同
第四条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不低于《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内容和频次》(附录1)规定的检测内容和频次,制定委托质量检测计划(附录2),并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时,将委托检测计划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法人备案的委托检测计划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检测项目是否齐全;
(二)检测频次是否符合规定;
(三)检测参数是否准确;
(四)拟委托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是否真实有效、满足检测工程需要;
(五)其他应当予以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经备案审查,在征求验收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委托检测计划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法人告知理由。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登记的委托检测计划委托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制订检测实施方案,并报项目法人审核同意。
第八条 检测实施方案经项目法人审核同意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检测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合同(附录3)。检测合同应当包括检测的依据和标准、检测的内容和频次、检测的方法和期限、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内容。检测实施方案 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将检测实施方案发送相关参建单位,相关参建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检测工作。
第三章 检测与经费
第十条 质量检测单位必须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检测人员必须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从业资格。
当需要委托非水利行业检测单位时,需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委托。
第十一条 甲级资质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乙级资质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经备案登记的委托检测计划内委托相应的检测内容。当 1 家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不能满足检测需要时,项目法人可以委托 2 家或 2 家以上检测单位。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 施工、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或者有利益关系的,项目法人不得委托其对项目的检测。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应按照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准确、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检测实施方案和工程建设进度, 及时通知检测单位到场检测,避免漏检。
检测单位应主动了解工程建设进度,按照检测实施方案,合理配置人力、设备资源,及时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质量隐患,应当立即向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经检测发现的质量缺陷,项目法人应当会同监理、 设计、施工(或供货)等单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质量缺陷经处理后,应当进行复检。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过程检测报告;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的检测完成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应出具阶段或竣工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对检测项目的参数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作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确认,并将经确认的检测报告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委托检测所需经费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未向项目法人报告过的质量缺陷被委托检测发现的,其检测费用由缺陷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委托检测发现的质量缺陷处理后的复检费用由缺陷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未委托质量检测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核定或核备该工程的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验收。
第二十五条 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在委托检测中违反水利 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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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管理和资源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8月25日 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二条 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运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 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工作;
  (三)对辖区内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二十条 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质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结算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缴。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管理部门或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核备。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1997年08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08月25日 (中央法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必须具备甲级。

监理平行检测规范要求
答:一、平行质量检验必须具备的条件 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控制是以质量检验为基础的,为了保证质量检验的工作质量,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监理单位要具有一定的检验技术能力。配备所需的具有相应水平和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必要时,还应建立可靠的对外委托检验关系。2、监理单位应建立一套完善的...

什么情况下对仪器,量具都均要求在有效期内
答: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三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第八章计量调解和仲裁...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第十三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

国家对材料见证取样有什么规定?见证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检测机构实验室对见证取样送样检验的试件,无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员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见证检验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可指定法定检测单位重新检验。 提高见证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切实加强见证人员的...

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详细守则是什么?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

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答:(四)指派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五)不按规定使用、伪造或冒用强制检定标志。第十二条 不需要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检定或者校准,也可以委托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计量器具的检定或者校准应当按照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委托...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答:(二)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三)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四)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第八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一)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一级站为一级,负责建立国防特殊需要的...

监理岗位职责
答: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应具有什么样的资格条件?
答:(6)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需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3项。(7)项目监理机构组建后,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lo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

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归哪个部门管理
答:监测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工作安排、监测的商品种类、商品抽样的地区、检验机构名称、监测信息分析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监测工作。第九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