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靳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内的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管理。本规定所称的二次生活供水设施,指单位和居民楼为了蓄存自来水供生活饮用而修建的高位、低位水池、水箱、加压泵等设施。第三条 二次生活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市、区卫生防疫站为二次生活供水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二次生活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五条 自来水公司和自备水源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 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第六条 低位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污染源。第七条 蓄水池(箱)必须加盖加锁,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水池(水箱)必须在限期内改造。第八条 蓄水池(箱)的内壁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涂料。第九条 二次生活供水的水池、水箱每一至二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设施应定期检修,一并作好记录,经监测不合格者应及时清洗、消毒。第十条 使用二次生活供水的单位或居民发现水质恶化或发生水源性传染病流行时,应立即送检水样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十一条 使用二次生活供水的单位或居民户必须有卫生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的人员和清洗水池(箱)的人员(含临时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坚持每年进行健康复查,凡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患者,不得从事上述工作。第十二条 凡使用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的单位或居民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的单位或居民户必须申报补办《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 《卫生许可证》由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每年由卫生防疫站复核一次。第十四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工负责二次生活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每个供水设施每年至少监督监测一次。第十五条 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应按照技术要求和卫生标准设计和建设。设计和投入使用前须经卫生防疫部门和市自来水公司审查,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由市自来水公司清洗、消毒、检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或居民户支付。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二次供水单位也可自行清洗、消毒、检修,但经监测不合格者,应委托自来水公司办理。第十七条 卫生防疫站应对清洗、消毒后的二次生活供水抽样监测,使用二次生活供水的单位或居民也可送检水样,凡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自来水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清洗和消毒。再次清洗和消毒不得重新收费。第四章 罚则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的;
  2.二次生活供水设施不符合建设技术要求和卫生标准的;
  3.二次生活供水人员、清洗水池(箱)人员、管理人员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的;
  4.不按时办理二次生活供水《卫生许可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对本条(一)款所列情形经处罚后仍无改正的;
  2.二次生活供水人员、清洗人员、管理人员未获得《健康证》而上岗工作的;
  3.本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的疾病患者未及时调离二次供水工作岗位的;
  4.未办理二次生活供水《卫生许可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对本条(二)款所列情形经处罚后仍不改进的;
  2.未经卫生防疫部门和市自来水公司审查,擅自修建、使用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的;
  3.拒绝或阻碍卫生防疫部门监督监测的;
  4.拒绝和阻碍清洗、消毒工作的;
  5.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导致水质恶化或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6.自来水公司供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7.不按时清洗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的。

贵阳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1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计量水表后至二次供水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监控系统等。第四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二次供水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投诉。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生活饮用水水压、水量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属于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选用材料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选址阶段依法报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卫生审查;

  (二)设计、施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将施工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将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报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六)严格执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七)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措施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

  (八)选用的材料和工艺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安装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制剂、管材、管件、配件等产品和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九)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进行核对、复验,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八项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应当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通电、通水调试,并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到场监督。调试后应当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系统水压、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参加。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按照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二次供水卫生资料等报送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需要相关资料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 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计量水表后至二次供水用户计量水表前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监控系统等。第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二次供水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投诉。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生活饮用水水压、水量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属于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选用材料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选址阶段依法报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审查;

  (二)设计、施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将施工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供水企业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将供水企业对设计方案的意见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六)严格执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七)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有污染防治措施和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具体要求;

  (八)选用的材料和工艺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安装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制剂、管材、管件、配件等产品和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九)材料和设备在安装前进行核对、复验,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八)项中所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应当有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设计要求进行系统的通电、通水调试,并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到场监督。调试后应当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系统水压、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参加。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按照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二次供水卫生资料等报送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相关资料的,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
答:3.3.3有自建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做到:(1)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2)水源的选址、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蓄水池(箱)排污管、溢水管设计和所用材料,必须符合《生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3)使用的过滤、软化、...

廊坊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是谁的职责。有法律条款吗?谢谢!_百度...
答:重庆市对于二次供水有专门的立法。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及二次供水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由维护管理该建筑公共设施的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该建筑的所有权单位负责;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哪个晓得二次供水的标准是什么???
答: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建筑物高度及市政管网供水与二次供水的结合点做了明确规定:凡是公建高度超过12米,住宅楼超过6层的,必须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商住混用的住宅楼底商在两层或以上的按公建对待;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答: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

孝感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孝感中心城区范围内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市政自来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改)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五)所用设备、材料、器具、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要求,并且符合卫生防疫以及生活饮用水标准需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六)设置流量、水压、水质以及供用电在线监测装置,满足户表智能化管理以及二次供水设施智能化建设要求;(七)二次供水...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答: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