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2012)

作者&投稿:牛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二、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规划、消防、工商、价格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四、第五条修改为:“建筑物高度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自行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五、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六、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储水池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以便清洗与检修;”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条第九项:“(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七、第九条修改为:“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八、第十一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运转、维护、清洗和消毒工作,制定和实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九、第十三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应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十、第十四条修改为:“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办理营业执照,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以及保洁所需的工具设备。”十一、删除第十五条。十二、第十六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十三、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十四、第十八条修改为:“二次供水水质检验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十五、第二十条修改为:“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工作。”十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投入使用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十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十八、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2004)~

一、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二、第九条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三、第十一条修改为:“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四、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须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五、第十六条修改为:“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投入使用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七、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八、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九、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十、删除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等设施。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二次供水选用节能环保设备和材料的引导及二次供水行业宣传和培训工作。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六条 建筑物高度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自行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和本省、市的相关标准。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二次供水泵房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消防等泵房混用,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储水池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以便清洗与检修;

  (五)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并配备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六)住宅和非住宅在同一建筑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分别设置;

  (七)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八)储水、配水、输水、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九)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十)应当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防盗门窗、带锁板盖、防护网等防范恶意破坏的物防设施,推行封闭式管理;

  (十一)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第三章 保洁管理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日常运转、维护、清洗和消毒工作,制定和实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单位自主选择依法设立的专业清洗单位承担。专业清洗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并做好保洁前的相关信息公示。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至少应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水质进行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将水质检测结果予以公示。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6...
答: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第五条修改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内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9)_百度...
答: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发包前,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模、用途、结构类型及层数,经规划部门许可后,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报建手续。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发包或者组织施工。”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 ...
答: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三、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4.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1999...
答: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危险房屋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明知房屋有险而不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或不采取排险解危措施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三...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 ...
答:15.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答:一、第十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二、删除第十三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_百度...
答:一、将第七条的“《使用许可证》”修改为“《消防安全许可证》”。二、第八条修改为:“严禁在地下建筑、古建筑、纪念建筑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及公共场所内储存液化石油气。”三、删除第十五条办理“《准购证》”的规定。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均应经过安全和消防技术培训...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
答: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三条中的“加工工业”修改为“加工业”。三、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答:《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制定的条例。根据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