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主要法学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西方法学流派的观点

作者&投稿:晨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自然法学派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实证主义法学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社会法学派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 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二、权利与权力

(1)二者的区别

①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

③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④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⑤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⑥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这相关的特定人就是义务。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2)二者的联系

①权利与权力是相互渗透的。

②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

法硕专业课的备考中,需要大家掌握的专业知识点内容是比较多的。这也是考试的难点所在。那么具体的这些备考知识是什么?小编为考生整理了详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义法律观,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近代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现代的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则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产生的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任何企图,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早期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20世纪分析法学派代表则有凯尔森、哈特等。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20世纪西方各国。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系统地在美国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其他法学流派中,影响较大的有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20世纪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等。到20世纪末,还出现了以批判法学、法与文学运动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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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当代主要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

实证主义法学(列举)
1.分析实证: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2.社会法学:格雷、霍姆斯、埃利希
PS:分析实证和社会实证的区别:前者重视研究“白纸黑字”,即成文法。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封闭的体系,可以通过逻辑推理来解决一切法律问题。社会实证则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制定出完美的法律,因而研究的重点与其放在法律文本上,不如放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学的任务是通过社会调研找出与法律相关的活动并对其进行解释,回答“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由此可见,概念法学只考虑法律效力是否存在,而社会法学则探究法律的实效,并借此对人们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
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列举)
1.马里旦:人权理论
2.富勒:程序自然法
3.罗尔斯:社会正义论
4.德沃金:法律原则论、权利论
新分析法学主要代表人物
1.凯尔森:纯粹法学
2.哈特:法律规则论
3.拉兹
4.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学
社会法学
格雷:法律渊源论
1.大前提与法院的解释。“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是公认的法律推理方式。概念法学认为,“大前提”即法律规范。但格雷对此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大前提”不仅包括了“白纸黑字”,还包括政策、法官个人偏好等因素。因此,“大前提”不再只是法律条文,而应当是“法律渊源”,适用案件的法规正是来源于对综合渊源的解释。
2.法律与法律的渊源。格雷提出了“法律渊源”这一概念。白纸黑字的规则是法律的渊源,而非法律本身。法律表现为多种形式。
3.法院判决的最终效力。“法规无法自己解释自己,它的含义是由法院来宣布的”。法官才是真正运用法律的人,法律只有经过法官的实际使用,才具有现实含义。因此,法官才是真正的立法者。法官对法律范围的描述即使错误,也是有效的。
PS:格雷《法律的性质和渊源》
霍姆斯:预测论
1.“法律顾问”视角:关注的不是一般规则,而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别的什么,便是我所说的法律。”
2.“坏人”的视角:坏人的观点是认识法律的出发点。BLL规则三段论完全是不真实的,因为“坏人”不在乎道德的义务和观念,只是希望躲避法律的无形之网。
PS:霍姆斯《法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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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和卢埃林:法律诊所
那种根据规则审判的理论,在整整一个世纪内,不仅愚弄了学究,而且愚弄了法官。——卢埃林《作为制度的宪法》
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判决结果,那么,怎能会有一般人现象的法律规则?——弗兰克《法律和现代意识》
区分“行动中的法律”和“文本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 & Law in book)——庞德 卢埃林通过对数百个案例的考察,发现同样的法律规范却会导致千姿百态的判决,因此彻底否定了“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一公式,直接认为法律就是法官的判决。

法理中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观点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 [ G+ N2 z9 ?1 y# y& F 2 G! K7 ]( d) p. j5 p1 Q& E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f. v5 H# o9 O 3 j5 O- g. l, L7 u% `7 m! g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 # X' A0 P4 C) G- n % A/ f; z" v, ~3 N3 b# s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 j/ E7 a1 z; W: e e+ m 2 G0 r1 D- N8 M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 k4 X( V) |# j8 ~% I ( f" H6 H% ]# P' l1 N* ^ l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3 K) R# G$ H5 t - L D+ a& p) k a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 U6 A1 j9 O/ ~+ H/ `, E; H( o+ S H- }2 i |& S# s5 j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 o* q9 N9 m# S, v8 o' t* G# U9 I. `: W) m; q# F. w5 L. C 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 q; I- m k% E, E1 J5 O a) y) a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o8 E: _8 s. f! r9 c 4 ]( q. I' i1 P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u" s7 a4 i5 X/ u6 s 9 E) X, N+ ~, D2 g: C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 S% v: D# N* g. v" [+ d- U% K3 F6 k7 V" `" [# z0 { 在分析主义法学法律观指导下的西方法律实践活动,使西方在其后的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了人的一切生存领域。但是,这种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密切联系,却忽略、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他事物,特别是政治、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他们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却否认了它的价值性、目的性、依赖性。* H* a) Z+ _$ l( k" b3 L ' a. Z; L! b" U+ w( G- L& [, G: O: V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8 g( s# F# b* U; @% m 7 `( r4 S4 L& H: I! V* z o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y- W' E: U. R8 M, g, N % h1 Z" S% S8 _% a 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 H- }3 G# T+ x# p p; H# d% y. V7 F4 p 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侯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 u' g7 e4 d& X- c& D. P. y y x N5 D3 V+ G/ ] 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 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1 m$ y+ r/ Z+ a7 e) T! w8 w; P& n \: r- d- P1 V* }$ O0 f8 Z5 R q1 s' W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2 g8 {( Q) N" `1 y 2 h, R+ d4 C3 A/ a/ u社会法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揭示了法产生于社会之中,目的是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以平衡各种利益。而且,他们还把法置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利于对法的内涵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希望采纳

都有哪些法学派能把他们的观点主张简要概括下吗
答:其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 ,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内的必然联系。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请采纳!!!追...

西方主要法学派别介绍
答: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古希腊...

西方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关于法律概念的界定_百 ...
答:这也是其与自然法学派主要的分歧之一,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从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上探讨法的合理性问题。3、社会法学派: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

...分析法学、社会法学四大法学流派的基本观点及实践意义?
答: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行法定”的资本主义法制原则,有利地推动了现代法制的发展和民主的建立。3.分析法学派:以功力主义和实证主义为基础,注重对实在法的概念和逻辑的分析,找出法律的正确适用4.社会法学派:20世纪西方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呼吁法学新的理论的产生在此情况下,强调...

三大行政法学流派是什么?
答:3、管理论学派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法产生和...

国际法分哪些学派、各有什么主张
答:由于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同,因此形成的诸多不同的学派的统称,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旧称万国法,又称国际公法[可疑] (讨论),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指处理各个国家及 *** 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规则和各项基本原则的总和,但有时也包括代表一定国家意志的法人和自然人等特殊...

西方各法律流派关于法的概念的认识
答:西方法学界在回答法律理论基本问题时,因所关注问题的侧面不同、解决问题的方法差异而形成了不同理论体系和流派,文章对西方法律理论的流派传承进行简要的评析和梳理,从整体上把握西方法学界的基本理论脉络,以期对形成适合中国现实的法理学观念和法律理论体系做有益的探索。按照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

现代法理学的只要流派介绍
答:法学流派名称代表性观点主要代表人物主要代表作注释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理性的规范来研究,主要是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加以注释阿佐(意)《法典汇编》《习惯注释法》阿库修斯(意)《通用注释》评论法学派注重联系实际生活来解释罗马法,强调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曼法习惯法和中世纪城市法的结合,目的在于应用罗马法。除...

古今中外法学的发展历史上有哪些法学流派?
答:。这个时期的新自然法学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自然法”概念作了新的诠释,不再把它理解为与实在法并行的一种法律,而是更多理解为隐蔽在背后能对成文法实施起指导作用的法;2,改变以前认为的自然法是不可变,现在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和相对性;3,吸收和借鉴其他法学流派的观点和方法。

认为法即人类理性的法学流派是:( ) A.神学法学 B.自然法学 C.社会法...
答:【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西方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是现代西方法学中的三大主流派。它们的基本观点是:自然法学认为人类社会包括国家和法律都源于自然,人们要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符合自然规律。但是对于自然法本质的归结,从具体说法来看,分别将自然法归结为“正义”、“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