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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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 救援报告
第八条 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报告程序、方式和时限,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和部门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并向本区域的安全监管办和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铁道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二条 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五)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八)需要应急救援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应急救援情况需要向社会通报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宣传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章 紧急处置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安全防护。
遇有人员伤亡时,应当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并将伤亡人员移出线路、做好标记,有能力的应当对伤员进行紧急施救。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
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组织处置。
第十六条 客运列车发生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亡或者危及人员安全时,列车长应当立即组织车上人员进行紧急施救,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并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
第十七条 救援队接到事故救援通知后,救援队长应当召集救援队员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
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紧急抢救伤员,利用既有设备起复脱轨的机车车辆,清除各种障碍,搭设必要的设备设施,为进一步实施救援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发生列车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尽快组织疏散现场人员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影响本线或者邻线行车安全时,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按规定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四章 救援响应
第二十条 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由相应单位、部门作出应急救援响应,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报请国务院启动,或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启动。
铁道部在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现场事故救援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征求有关专家建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经国务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后组织实施,并派出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救援。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铁道部启动。
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应当组建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开通与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和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协调请求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安全监管办启动或者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启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开通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由安全监管办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第五章 现场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救援工作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等级,由相应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或者视情况由上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定人员担任临时总指挥,统一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各工作组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部门应当确定负责人。救援列车进行起复作业时,由救援列车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单一指挥。
现场总指挥以及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各工作组负责人、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业人员应当区别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全面了解人员伤亡以及机车车辆、线路、接触网、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损坏、地形环境等情况后,确定人员施救、现场保护、调查配合、货物处置、救援保障、起复救援、设备抢修等应急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
在实施救援过程中,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标准,防止衍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运输调度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各类救援调度命令。重点安排救援列车出动和救援物资运输。需要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出动救援列车时,由铁道部发布调度命令。
造成列车大量晚点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行车秩序。预计不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行车时,应当尽量将客运列车安排停靠在较大车站,并组织向站车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协调对现场伤员进行救治,紧急调集有关药品器械,迅速将伤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或者转移救治,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遇有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大规模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应当及时通知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迅速调集装备设施、物资材料、交通工具、食宿用品、药品器械等救援物资。铁路运输企业各单位、部门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延误救援工作。
物资调用超出铁路运输企业自身能力时,可以向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借用。
第二十九条 事故涉及货运列车时,货运部门应当迅速了解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的货物装载情况,组织调集装卸人员和机具清理事故货车及相关货车装载的货物,处置事故列车挂运的危险、鲜活易腐等货物,编制货运记录。
第三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救援列车应当在接到出动命令后30分钟内出动,到达事故现场后,救援列车负责人应当迅速确定具体的起复作业方案,经现场总指挥批准后立即开展起复作业。
救援列车在桥梁或坡道等特殊地段作业时,应当连挂机车。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分头作业时的指挥,由现场总指挥协调分工后各自负责。两列及以上救援列车在同一个作业面集中作业或者联动作业时,由负责本区段救援任务的救援列车或者由现场总指挥指定人员负责指挥。
救援列车在电气化区段实施救援作业时,应当在确认接触网工区接到停电命令并做好接地防护后方准进行。起复动车组、新型机车车辆等,应当使用专用吊索具。
第三十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需要通信保障时,通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根据需要立即启用“117”应急通信人工话务台,组织开通应急通信系统。事故发生在站内,应当在30分钟内开通电话、1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事故发生在区间,应当在1小时内开通电话、2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并指定专人值守,保证事故现场音频、视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信息采集和传输。
第三十二条 事故造成铁路设备设施损坏时,有关专业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源,拆除、拨移和恢复接触网,及时架设所需照明,调集足够的救援队伍、材料和机具,积极组织抢修损坏的线路、通信信号等行车设备设施,协助事故机车车辆的起复。
对可以运行的受损机车车辆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挂运条件的方准移动,必要时派人护送。起复作业完毕后,应当迅速做好开通线路的各项准备。
第三十三条 事故遇有装载危险货物车辆时,现场指挥部应当在采取确保人身安全和作业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展救援。
危险货物车辆需卸车、移动或者起复时,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作业,及时清除有害残留物或者将其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必要时,由安全监管办协调环保监测部门及时检测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采取防控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解救和疏散遇险人员,设置现场警戒区域,阻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现场,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必要时实施现场交通管制,负责事故现场旅客、货物及沿线滞留列车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及时移交事故调查组。因应急救援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事故救援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救援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进一步确认无伤亡人员遗留,拆除、回收、移送救援设备设施,清除障碍物,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后,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办理手续,由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开通线路,尽快恢复正常行车。
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应当依法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组织妥善做好现场遇险滞留人员食宿、转移和旅客改签、退票等服务工作,以及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接待以及抚恤丧葬、经济补偿等处置工作。负责收取伤亡人员医疗档案资料,核定救治费用。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现场指挥部应当在积极组织施救的同时,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的救治、丧葬等临时费用,待事故责任认定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由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由其家属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存放于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存放于有条件的急救、医疗卫生部门。
尸体检验完成后,由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检验后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经核查无法确认死者身份的,经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负责人批准,刊登认尸启事,刊登后10日无人认领的,由县级或者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条 事故造成境外来华人员死亡的,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应当通知死者亲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尸体处置事宜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事故现场遗留的财物,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或者公安部门应当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应当进行统计。
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并适当支付费用,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合理赔偿。
第四十三条 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事故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属于肇事方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事故认定书由肇事方赔偿。
第四十五条 因设备质量或者施工质量造成事故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依据事故认定书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于5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并附事故应急救援有关证据材料,按事故等级报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者安全监管办备案。
由铁道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者安全监管办组织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进行评价认定,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及有关制度办法。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本规则规定,不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对责任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对责任单位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



铁路运输调度规则~

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摘录)
铁道部铁运[2000]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文件铁路运输调度规则(摘录)铁运[2000]110号文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1条铁路运输调度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铁道部设调度处,铁路局(集团公司,下同)设总调度室,铁路分局(总公司,下同)设调度所,技术站设调度室。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技术站调度分别代表铁道部长、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站长,根据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统一指挥的原则,分别掌管全国铁路、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车站的日常运输组织指挥工作。
第2条铁道部设值班处长、调度员;铁路局设值班主任、主任调度员、调度员;铁路分局设值班主任、主任调度员、调度员;技术站设值班站长、车站调度员(设调度室的编组站应设室主任、副主任)。铁道部值班处长、铁路局值班主任、铁路分局值班主任、车站值班站长分别领导一班工作。在组织日常运输工作中,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及有关人员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主任统一组织指挥。车站和各单位在完成班工作任务中由分局调度员统一指挥;技术站,由车站值班站长统一指挥,在完成阶段计划任务中由车站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3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车站应根据调度的工作量配置班制,并按照法定劳动时间配备人员和预备率。
第4条铁道部调度主要职责范围:1.负责全路货流、车流组织,平衡各铁路局货车保有量,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全路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各铁路局完成。2.监督检查各铁路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方案组织运输,督促、组织各铁路局按部批计划均衡地完成局间分界站列车、车辆交接任务,及时处理局间分界站出现的问题,组织全路局间分界口的畅通。3.制定、下达各铁路局货运、列车工作轮廓计划和日(班)计划,督促、检查各铁路局按日(班)计划均衡地完成装卸车任务。4.掌握全国重点用户、港口和车
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5.负责客运、军运、行包专列、“五定”班列、重载列车、重点货物、重点超限货物列车的始发运行情况;处理跨局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变更经路、客车甩挂及因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调拨客车;处理影响局间分界口列车运行的施工封锁;掌握全路客流和跨铁路局旅客列车的运行,组织各局有计划、及时地输送旅客。6.按阶段收取各铁路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7.掌握部备用货车,批准部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检查各铁路局对备用货车的管理情况。8.负责全路专用货车的统一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9.检查、通报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重大、大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当发生事故、灾害中断行车时,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向上级领导及各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变更有关列车的运行经路和机车运用办法,根据铁路局的请求,调动跨局的救援列车。10.维护调度纪律,检查各铁路局调度执行铁道部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11.负责全路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和全路调度安全情况的分析工作,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12.负责指导全路调度技术教育、培训和技术基础工作,积极采用、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调度指挥工作现代化,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运输组织指挥水平。
第5条铁路局调度主要职责范围:1.负责铁路局管内货流、车流组织,平衡各铁路分局的货车保有量,组织各分局完成铁道部下达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及运输设备,编制铁路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各铁路分局完成。2.监督检查各铁路分局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方案组织运输,组织各铁路分局按铁道部、铁路局批准计划均衡地交接列车和车辆,保持各分界站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及时解决、处理铁路局间及铁路分局间分界站发生的问题。3.按铁道部批准的日计划掌握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组织各铁路分局按日计划完成装卸车任务。4.掌握铁路局管内主要用户、港口和主要站的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5.负责铁路局管内客运、军运、行包专列、“五定”班列、重载列车、重点货物、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运行、挂运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6.按时收取各铁路分局调度工作报告,检查各铁路分局日(班)计划执行情况及列车运行、机车车辆运用情况,预防、处理日常运输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铁道部。7.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检查、掌握铁路局管内部备用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8.掌握铁路局管内的客流及跨铁路分局的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分局有计划均衡地运送旅客,处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迂回运输、客车甩挂和调拨,负责安排影响局间分界口、分局间分界口行车施工方案。9.负责铁路局管内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10.检查、通报各铁路分局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发生中断行车事故时,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向铁道部调度、上级领导及各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迅速恢复行车,必要时,调动跨铁路分局救援列车或向铁道部调度提出请求,调动跨铁路局的救援列车。11.维护调度纪律,严格执行上级调度命令。检查各铁路分局调度执行局令和规章制度及上级指示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12.负责铁路局管内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和调度安全情况的分析,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调度工作先进经验。13.负责铁路局调度技术教育、培训和技术基础工作,积极采用、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调度指挥工作现代化,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运输组织指挥水平。
第6条直管站段铁路局调度主要职责范围:1.负责铁路局管内的货流、车流组织和车流调整,按阶段均衡地完成铁道部下达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和运输设备,及时、准确地掌握现在车数及其分布情况,编制铁路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站、段完成。2.组织车站按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和运输方案编发列车,保证列车按运行图正点运行,组织各站、段落实日(班)计划,处理区间内装卸车,落实施工方案,办理区间和线路临时封锁或开通。3.按铁道部批准的计划组织列车在分界站均衡交接,保证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经常保持与邻局(分局)的密切联系,及时洽商、解决发生的问题,保证分界站畅通。4.按铁道部批准的日计划装车去向别和限制口的装车要求,审批各站段日装卸车计划,组织各站、段按日计划完成装卸车任务。5.掌握铁路局管内各站和主要用户、港口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6.负责管内客运、军运、行包专列、“五定”班列、重载列车和挂有装载超限货物车辆列车的运行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掌握管内重点货物、集装箱、自备车运输情况。7.及时收取、上报调度工作报告,并向邻局(分局)作出正确的列车预报。8.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铁路局管内部备用货车及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9.掌握铁路局管内客流、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车站按计划、及时地输送旅客,负责组织铁路局管内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和客车甩挂0.负责铁路局管内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11.检查、通报各站、段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上报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对中断行车事故,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向铁道部调度、上级领导及各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恢复行车,必要时调动救援列车或向铁道部调度请求调动跨铁路局的救援列车。12.维护调度纪律,严格执行上级调度命令。检查各站、段执行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13.负责铁路局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及调度安全工作情况分析,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运输生产先进经验。14.负责铁路局调度技术教育、培训和安全基础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调度指挥工作现代化,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运输组织指挥水平。
第7条铁路分局调度主要职责范围:1.负责铁路分局管内的货流、车流组织和车流调整,按阶段均衡地完成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车流调整计划,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充分利用通过能力和运输设备,及时、准确地掌握现在车数及其分布情况,编制分局运输工作日常计划,并组织站、段完成。2.组织车站按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和运输方案编发列车,保证列车按运行图正点运行,检查各站、段日(班)计划执行情况,处理区间内装卸车,落实施工方案,办理区间和线路临时封锁或开通。3.按铁路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列车在分界站均衡交接,保证机车与列车的紧密衔接,经常保持与邻分局(局)的密切联系,及时洽商、解决发生的问题,保证分界站畅通无阻。4.按铁路局批准的日计划装车去向别审批各站日装卸和限制口的装车计划,组织各站、段按日计划完成装卸车任务。5.掌握铁路分局管内各站和主要厂矿、企业、港口装卸车,搞好与路外单位的协作。6.负责铁路分局管内客运、军运、行包专列、“五定”班列、重载列车、重点货物和挂有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运行、挂运情况及直达列车、成组装车和排空列车的开行情况。7.及时收取、上报调度工作报告,并向邻分局(局)作出正确的列车预报。8.认真执行部备用货车的管理制度,严格掌握铁路分局管内部备用货车及港口、国境站备用货车的备用、解除。9.掌握铁路分局管内客流、旅客列车运行情况,组织车站按计划、及时地输送旅客,负责组织分局管内旅客列车的临时加开、停运、迂回运输和客车甩挂。10.负责铁路分局管内专用货车的调整,军运备品的回送,篷布的运用和备用、解除。11.检查、通报各站、段安全正点情况,及时收取、上报事故概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对中断行车事故,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向铁路局调度、上级领导及各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恢复行车,必要时,调动救援列车或向铁路局调度要求调动跨分局的救援列车。
12.维护调度纪律,严格执行上级调度命令。检查各站、段执行调度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令、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13.负责铁路分局日常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及调度安全工作情况分析,抓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运输生产先进经验。14.负责铁路分局调度技术教育、培训和安全基础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调度指挥工作现代化,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运输组织指挥水平。
第8条车站调度主要职责范围:1.掌握货源、货流、车流,根据分局下达的日(班)计划,正确编制和组织实现车站的班计划和阶段计划,保证按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编、发列车,不间断地接发列车,按计划完成班计划和阶段计划的任务。2.经济合理地运用车站技术设备和能力,掌握调车机运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动作,按作业计划、技术作业过程和时间标准,完成编组和解体列车的任务,提高调车作业效率,加速机车车辆周转。3.及时收集到达列车预、确报,掌握车流变化,正确推算现车和指标,按阶段向铁路分局调度汇报车流和车站作业情况。4.加强组织客运、军运、行包专列、“五定”班列、重载列车和重点货物列车的开行。5.主动与厂矿企业联系,及时预报重车到达情况和取送作业计划,掌握货位、装卸劳力情况,按计划均衡地完成装车和卸车任务,组织货物作业车、检修车和专用车的及时取送,缩短待取、待送时间。6.保证安全生产,当车站发生影响行车的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分局(路局)列车调度员和车站站长,并积极组织救援,减小事故对行车的影响。7.维护调度纪律,认真执行调度命令、上级指示和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运输效率。8.正确、及时填画技术作业图表,并运用计算机等先进设备组织指挥运输生产。9.认真分析考核车站日常作业计划的兑现情况和日常运输生产完成情况,及时向分局和车站领导报。
第二章调度基本工作制度
第9条为检查、落实当日运输生产情况,布置、审批次日计划,铁道部和各铁路局每日各召开两次电话会议。1.第一次电话会议———铁道部每日7:00前召开,由各铁路局值班主任汇报第一班运输安全和班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保证完成全日计划的措施,向铁路局布置第二班重点工作要求;铁路局每日10:00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汇报第一班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保证完成全日计划的措施,根据铁道部布置的次日轮廓计划,向铁路分局下达次日计划任务,布置重点工作要求。2.第二次电话会议———铁道部每日15:00前召开,由各铁路局总调度室主任(副主任)汇报预计全日运输情况,向铁路局提出次日日(班)计划的安排要求和布置工作重点;铁路局每日16:00前召开,由调度所主任报告当日运输工作完成情况及次日日(班)计划安排。
第10条为保持调度工作的连续性,各级调度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和班中会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交接班和班中会,分别由值班处长、值班主任负责主持,各工种调度人员参加。1.接班会:传达有关命令指示,介绍上一班安全、运输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制定本班确保安全、完成运输任务的具体措施。2.交班会:各工种调度分别总结本班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任务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各工种调度的交班内容和待办事项必须清楚、完整,不得遗漏。3.班中会:每班至少召开一次,根据日(班)计划执行情况,研究确保完成本班和全日任务的具体措施。
第11条为保持各级调度间的持续联系,准确地掌握工作进度和不失时机地处理问题,车站向分局调度,下级各工种调度向上级各工种调度报告工作,建立以下制度。1.车站向铁路分局:(1)车站在列车到、开或通过后,及时报告车次、时分和列车状态。(2)列车始发站应及时报告列车解编进度、编组内容、列车编组变化情况及出发列车速报(车次、机车型号、司机姓名、现车辆数、牵引总重、换长),列车在非始发站摘挂作业后,作业站要及时报告列车作业后的编组变化情况。(3)机车及股道使用情况、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4)车站有关工种每3小时向分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内容。2.铁路分局向铁路局:(1)每3—4小时,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管内客车正晚点和列车运行情况。(2)9:30(21:30)前,调度所值班主任向铁路局值班主任或列车调度员,报告接班后铁路分局管内的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情况。(3)每3小时和6小时,分局其他工种调度向铁路局所属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的内容。(4)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3.铁路局向铁道部:(1)10:00(22:00)前,铁路局值班主任向铁道部调度报告接班后的管内运输情况,预计本班分界站列车交接、排空、机车运用情况,18:00(6:00)前运输工作完成情况的综合分析。(2)每3小时和6小时,铁路局各工种调度向铁道部所属各工种调度,上报各项规定的内容。(3)安全情况和必要事项,应随时报告。4.当上级调度向下级调度、站、段了解有关运输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及时、认真汇报。5.采用微机联网和列车实时跟踪报告时,应实现车站与铁路分局、铁路局、铁道部报告信息共享。第12条为加强铁路局(铁路分局)间的协作,保证分界站畅通,铁路局(铁路分局)间分界站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两铁路局(铁路分局)轮流主持,必要时由铁道部(铁路局)组织,研究改进列车交接工作,制定、修改分界站协议。第13条为提高调度人员组织指挥水平,加强各级调度之间、调度与站、段有关人员的工作联系,各级调度人员每年深入现场应不少于10天,熟悉设备、人员情况,交换工作意见,改进工作作风,解决好日常运输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现场行前要有计划,返回后有报告。深入现场的活动方法:可采取添乘机车、列车、召开座谈会、联劳会、同班会、跟班劳动、专题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调度人员添(登)乘机车、列车时,应发给机车添(登)乘证,并准许在乘务员公寓食宿。第四章调度日(班)计划。
第30条调度日(班)计划应保证均衡地完成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实现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及运输方案。
第31条调度日(班)计划的编制应遵守下列原则:1.认真贯彻国家的运输政策,保证重点运输的原则。2.坚持一卸、二排、三装的运输组织原则。3.严格按列车编组计划编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按运输方案组织运输,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组织作业,最大限度地组织直达、成组运输的原则。4.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输设备,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的原则。5.组织均衡运输的原则。
第32条日(班)计划包括货运工作计划、列车工作计划和机车工作计划,三者是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有机组成部分。日计划是由当日18:00至次日18:00一日内的日间运输工作计划。日计划分为两个班计划:当日18:00至次日6:00为第一班计划;次日6:00至18:00为第二班计划。铁路分局可根据第一班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日计划任务,对第二班计划内容进行部分调整。
第33条日计划的编制,铁道部由调度处长(副处长)负责;铁路局由总调度室主任(副主任)负责,铁路分局由调度所主任(副主任)负责。
第34条铁道部、铁路局每日应分别在9:00、10:00前向铁路局、铁路分局下达次日轮廓计划。铁道部、铁路局轮廓计划内容有:分界站交接列车数、重车数、车种别排空车数、到局别使用车数、通过限制口的装车数(铁路局下达的轮廓计划还包括装、卸车任务)和重点要求。
第35条铁路局、铁路分局编制日计划的主要依据:1.铁道部、铁路局下达的轮廓计划。2.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运输方案、施工计划和站、段有关技术作业时间标准。3.日要车计划(军用应有军运任务通知书,超限货物应提出批准装运电报)和物资部门的要求。预计当日18:00各类运用车数、车站现在车数(重车分去向其中到本分局和邻分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待卸车、空车分车种)和机车分布情况。5.列车预确报。6.分界站协议。
第36条铁路局、铁路分局日计划内容:1.货运工作计划(1)各站卸车数(到站整列货物要有品名、收货人);(2)各站按发货单位、品名、到站别的装车数;(3)“五定”班列、重点直达列车、集装箱直达列车、企业自备车直达列车和成组装车的列数、组数及辆数;(4)装卸劳力、机械调配计划;(5)篷布运用计划。2.列车工作计划(1)列车到、发及运行计划,包括列车车次、发站、到站、发到时分、编组内容、始发列车车辆来源、小运转列车运行计划、机车交路及机车型号;(2)分界站列车交接计划,包括列车车次、到开时分、各列车中去向别重车数(到邻分局的重车分到站)和车种别空车数;(3)管内工作车输送计划、各站配空挂运计划和摘挂列车的装卸、甩挂作业计划;(4)专用货车的使用、调整计划;(5)施工封锁计划。3.机车工作计划(1)各区段机车周转图;(2)机车沿线走行公里、机车运用台数和机车日车公里;(3)机车大、中、辅(小)、临修、回送计划及重点要求。
第37条铁路分局各工种调度人员,在每日14:30前有关站、段收集编制日(班)计划的资料,并向调度所主任提供:1.货运调度员———预计当日18:00各站卸车数、装车数和去向别装车数,18:00待卸车,有关停、限装命令,卸车单位的卸车能力。2.计划及列车调度员———预计当日18:00各站运用车(重车分去向,其中到本分局和邻分局管内摘挂车流分到站,待卸车、空车分车种)、备用车等分布情况,在途列车的编组内容和预计到达编组站、区段站、分界站的时分。3.行包专列、“五定”班列调度员———预计当日18:00行包专列、“五定”班列装卸及编组情况,在途列车的编组内容和预计到达分界站的时分。4.机车调度员———预计当日18:00运用机车和机车回送计划,机车检修情况。5.供电调度员———电气化区段的停电、施工情况。6.预报调度员———列车到达预、确报。7.篷布调度员———预计18:00篷布分布情况。8.军运、特运调度员———整列和零星军用要车计划的车种、吨位、辆数、配车时间及挂运要求,超限货物车辆的分布及挂运条件、车次及超限货物车辆挂运通知单,专用货车的备用、解除和调配计划。9.客运调度员———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中途折返、迂回运输和客车底回送等情况。10.指定专人提供次日各站、各区段施工计划。其他各工种调度员按职责范围,分别提供有关资料。
第38条编制货运工作计划的规定:1.卸车计划———根据预计当日18:00管内工作车结存和次日产生的有效管内工作车数,确定次日卸车计划;根据18:00实际管内工作车确定次日应卸车数,并以此考核铁路铁路分局卸车完成情况;根据“管内工作车去向表”(运货4)确定各站的卸车任务。2.装车计划———必须在保证排空任务的前提下,由调度所主任会同货调主任,严格按货运轮廓计划审批各站日要车,确定装车日计划。3.第一班装、卸车计划应达到全日计划的45%以上。
第39条编制列车工作计划的规定:1.列车工作计划必须有全日车次和全日编组内容。编制列车工作计划必须有可靠的资料,禁止编制无车流保证的空头计划。各区段日计划列数,要按列车运行图做到基本均衡。2.实行分号列车运行图时,选定列车车次,确定日计划列数,应以分号列车运行图为基础,首先保证不应超过图定列数,由相邻两铁路局(分局)协商确定,报铁道部(铁路局)调度批准。3.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货物列车是否开满,跨铁路局(分局)列车,以分界站全日交接列车计算;铁路分局管内列车以编组站或区段站全日发出列车计算;干支线衔接的区段,列车对数应分别计算;列车运行图规定在中间站始发和到达的列车未开满,但贯通全区段运行的列车已开满时,可视为列车运行图已开满。4.列车工作计划要确保排空列车的开行。第一班计划的排空车数必须达到全日计划的45%以上。5.始发列车计划应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时分制定。中转列车可按预计到达时分,在分号列车运行图中选定紧密衔接的适当运行线。图定车次贯通到底的直达货物列车,在接续的区段站或编组站因晚点不能使用原图定运行线时,在制定日(班)计划时,准许利用图定的直达或直通列车运行线开车,但必须保原车次不变。6.摘挂列车与其他货物列车运行线不得互相串用。在中间站始发或终到的列车,如列车运行图规定为通过时分,在编制日(班)计划时,应另加起停车附加时分。7.开行临时定点
列车的规定:(1)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列车开满后,方准加开临时定点的列车车次。(2)始发列车无适当车次使用时,可制定临时定点列车计划,其旅行时间不得超过本区段内同类列车最长旅行时间。跨铁路局(分局)运行时,须征得邻局(分局)的同意。(3)列车运行图中的摘挂列车已开满仍有剩余摘挂车流(有一个区间达到牵引定数70%或满长)时,可加开临时定点的摘挂列车,但跨铁路局的加开列数不得超过1列。(4)开行列车运行图以外的阶梯直达列车,只限于作业站间可临时定点。(5)限速列车、有时间限制的军用列车和在区间整列装卸的列车,不能利用列车运行图中的运行线时,可开行临时定点列车。限速列车,在制定日(班)计划时允许只定始发和到达时分,运行时分可在3—4小时列车运行调整计划中确定。(6)途中停运的列车,恢复运行时应利用空闲运行线。如确无适当运行线可利用时,方准开行临时定点列车到达前方第一个技术作业站。8.列车运行图规定18:00后由分界站交出的列车,不准作18:00前的交车计划。分界站当日未交出的晚点列车,必须纳入次日计划。接近18:00的晚点列车,来不及纳入次日计划时,准许18:00后晚点交出。9.原则上不准编制跨铁路局(分局)的超重、超长列车计划,必须时,须征得邻局(分局)的同意,并经上级调度命令准许。10.班计划一经确定,必须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在执行中不准变更列车车次和整列方向别的编组内容,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要预先征得相邻铁路局(分局)同意,并须报请上一级调度批准。11.日(班)列车工作计划编制后,相邻铁路分局调度所必须主动将分界站列车交接计划(包括车次、时分、编组内容、机车交路)核对一致后,方准逐级上报铁路局、铁道部批准。
第40条编制机车工作计划的规定:1.机车工作计划要保证日常运输任务的需要,按列车工作计划供应质量良好的机车。2.机车周转图必须根据列车工作计划和规定的技术作业时间、乘务员劳动时间进行编制。不准编制反交路。如编有紧交路时,必须制定保证实现的组织措施。消除对放单机,减少单机走行。
第41条日计划的审批和下达:1.铁路分局日计划,经主管分局长批准后,于16:30前报铁路局,于17:30前以调度命令下达站、段。18:00至21:00、6:00至9:00的列车工作计划,应分别提前在16:00、4:00前下达有关站、段。对车次的考核,仍以正式下达的日(班)计划为依据。2.铁路局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于17:00前报铁道部,同时以调度命令下达铁路分局。3.铁道部日计划,经调度部主任批准后,于17:40前以调度命令下达铁路局。对上报计划有调整时,应按上级调度批准的计划,逐级以调度命令更正,并组织实第二班的调整计划,由调度所值班主任负责,各工种调度人员参加。根据铁路局批准的日计划(包括铁道部对铁路局上报计划的调整任务)制定,于4:00前报铁路局,经值班主任同意后,于4:30前以调度命令下达铁路分局,分局于5:00前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伤害急救原则包括
答:因此,在抢救中一般应本着“先抢后救”、“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近后远”的顺序,灵活掌握。首先采取止血,保持呼吸道的通畅,抗休克等措施;第二是处理好内脏器官的损伤;第三是处理好骨折;第四是包扎处理一般伤口。4.自救原则:“自救原则”是车祸现场救护、抢救伤员生命的一条宝贵经验...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答:1.3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1.4 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规定。2. 第二章 救援报告 2.1 事故应急救援实...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的具体内容
答:第二十三条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安全监管办启动或者督促铁路运输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启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设立医疗救护、事故起复、后勤保障、应急调度、治安保卫、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开通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系统,咨询有关专家,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有关负责人和专业人...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答: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1. 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运转车长应立即停车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若无法处理,应立即通知邻近铁路车站或列车调度员。2. 若事故导致铁路行车中断,铁路运输企业须立即组织抢修,努力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如有必要,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调整运输路线,减轻事故影响。3....

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措施有哪些
答:法律分析: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发挥优势、保障安全。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遇到道路交通事故,不要惊慌失措,要保持冷静,利用电话、手机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应拨打12122)和120急救...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答:2、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3、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

保险公司道路救援在什么范围之内
答:超出100KM后所产生的救援费用需由申请人承担。车险理赔流程如下:1、出险:发生事故;2、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3、查勘:报案后,保险公司派查勘员到现场初步查勘,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痕迹是否相符,是否是真实;4、定损:根据损失部位痕迹及程度,查勘会初步现场定损或直接到修理...

交通事故的应急预案
答:负责对事故处置的具体指挥和协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施救,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道路的抢险抢修,提供运输车辆疏运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 2、安全保卫组 负责现场处置、现场警戒勘查、组织救援、疏导交通、疏散群众、调查取证、控制交通肇事者、实施交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答:对于车辆的拖曳和牵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清障救援车辆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或牵引故障或事故车辆。清障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开启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最后,处理交通事故的具体事宜,如法规执行,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