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规制的完善 对于融资融券问题,新《证券法》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投稿:夔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新《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规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新《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的范围。例如,公司一年内重大资产的变动、公司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职、以及“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情形均被纳入了内幕信息的范围。此外,“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也被列入内幕信息范围。相较于原有规定,新《证券法》扩大内幕信息的范围体现了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日趋严格。

其二,新《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其中,“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均被纳入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着证明难的问题,新《证券法》在主体层面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回应了监管实践中的身份证明难题,有利于降低监管部门认定内幕交易的门槛。

其三,新《证券法》加重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罚款从违法所得的1倍至5倍提高到1倍至10倍;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罚款金额提高到50万至500万元,原规定相应情形下的罚款金额仅为3万至60万元;对于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从3万至30万元提高到了20万至200万元。新《证券法》提高了罚款的倍数及金额,有利于抑制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案件本身曲折离奇,形态多样,具有隐秘性与复杂性,对其判断需要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有机结合。不过,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正是法律魅力之所在,也是法律不断完善进步的动力源泉。相信新《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规制的完善将会对化解内幕交易的认定难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制度正义产生积极作用。

新《证券法》在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新《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通过融资融券可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另外,融资融券制度也是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础。就国内的情况而言,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可以使投资者的贷款途径增加,证券公司业务多样化,还可以形成做空机制,为股指期货的出台扫除了障碍,为金融品种创新创造条件。例如,目前银行的信用交易迈的步伐很大,而券商的融资融券则在禁止之列。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贷记卡等银行信用并没有抵押或担保,而券商的融资融券还会有股票或资金抵押,风险无疑更小。国外的信用交易通常会由专门提供信用的金融公司操作。一旦券商信用交易放开,将使被佣金抽掉底板压得喘不过气来的券商,多出一个利润增长点,从而又会催生一个新的行业,为市场发展找到新的兴奋点。   现行《证券法》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新法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修改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时删除了现行《证券法》第141条。今后,国务院将根据新的条文制定有关融资融券的具体规定,在严格监管条件下,分步组织实施,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新《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规制的完善
答:新《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规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新《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的范围。例如,公司一年内重大资产的变动、公司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职、以及“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情形均被纳入了内幕信息的范围。此外,“可能对上...

内幕交易规制的主体
答:新《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其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取决于具体事实的认定,难以通过法律规定来一一列举。对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法律则进行了规定,除了“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外,主要有如下四...

法国第一所证券交易所成立的背景?
答: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这与美国证券交易的历史相比已经整整晚了150年,20世纪60年代后期,西欧甚至还在争论证券市场上根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是否违法。欧洲最早规定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国于1967年9月28日才建立法国股票交易监察局。当历史的车轮驶入1980年的时候,世界上禁止...

内幕交易规制论目录
答:第五章则是对我国现行规制内幕交易规则的现状分析,并提出了关于行为认定标准及行政处罚办法的改进建议,为未来改革提供了方向。最后,结束语部分,我们总结全文,并附录了国际证券法规的比较研究,如IOSCO的相关规定和欧盟、德国、法国的法规样本,为我国的立法和执法提供了国际视角。

内幕交易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答: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也对内幕交易行为作了较详细规定。各国为何如此注重对内幕交易的规制?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内幕交易违反了公平原则,造成了“信息不对称”即内幕交易使得买卖双方处于情报上的不平等地位。在证券市场中买卖双方并非面对面交易,证券交易多是透过交易所依照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

《证券法》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的行为,不但明令禁止,而且要追究法律责任;《证券法》的一些条款对禁止参与股票交易,非法持有股票等行为作了规定,对违反者也应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证券法》对违反证券发行、交易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目的是...

短线王中王 论文
答: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特殊地位或职务,常能接触公司秘密,有可能利用内幕信息为短线交易,因此对其适用归入制度加以规制是必要的。具体操作上应采“一端说”,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如上述情形(3))亦应加以规制。(二)关于持股5%的股东的规定关于受规制的股东,《证券法》与《暂行条例》分歧不少。一方面,《证券法》把...

回顾徐翔案:为何被定操纵证券市场罪而非内幕交易罪?
答:内幕交易罪的核心概念就是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犯罪,而徐翔案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则是依靠了所谓的“信息优势”,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即“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详见《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规定。 在震惊全国的黄光裕案中...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措施
答:如有证据显示违法资金、证券等涉及的财产可能转移或隐藏,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账户采取冻结或查封措施。在处理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时,监管机构在主要负责人同意下,可暂时限制被调查对象的证券买卖,限制期限通常为15个交易日。如果案情复杂,这一期限可能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内幕交易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答: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和泄露。 第三、“未公开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外的信息,是不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内幕信息一般是指证券的公开发行者即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或重大经营管理信息,《证券法》第75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未公开信息”仅指除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