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资金由什么部门统筹? 中国环境污染的情况、危害性及制定了哪些法律

作者&投稿:伯牙吾台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XX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1.2.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XX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保障职工及家属的身心健康,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和谐矿区,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计划,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矿区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3.1.2.2 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三条 为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境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环保难点问题。
第四条 矿机电科是环保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矿的环保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协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矿正常生产及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
(二)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矿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污染源治理规划和环保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内容督促设计内容、督促检查,对竣工项目环境保护专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环保部门验收。
(四)积极开展环保技术和信息交流工作,学习同行业先进经验及治理技术,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科技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五)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力求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七)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八)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开展绿色单位、绿色机关、绿色小区等绿色创建和申报工作,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和环保先进企业。
3.1.2.3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
第七条 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各类资料、档案、报表及各类记录,绘制矿区污染源,排污口分布示意图,加强对污染物的计量监测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第九条 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XX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选址、方案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要有矿环保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凡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改扩建签署及技改项目要做到新老污染源统筹兼顾,同步安排。
第十条 筹集安排环保治理资金,应遵照“统筹安排,治理重点,收效明显”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环保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筹措:
(一)从提取的维简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环保治理工程;(二)从矿科技费中申请环保科研资金;
(三)积极申请使用排污费返还资金及环保专项贷款;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将环保责任目标纳入本单位《经营承包责任书》,做到定期检查考核,年终统一兑现。
第十二条 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及时按期完成省、市及集团公司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3.1.2.4 环境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必须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企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要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四条 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名录》中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水污染的防治:
(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85%以上,节约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要不断完善排水管网,加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量,减少污水。
(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生活饮水源地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加强保护,防止污染。供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严禁使用渗坑、渗井、裂缝和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
(一)积极推行集中供热,联合供热。新购、更新锅炉必须经集团公司环保部门审查并报平凉市环保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对现有两吨以上(含两吨)锅炉要全部安装高效湿法脱硫除尘器,加强锅炉耗煤定额管理,积极推广节煤技术,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轻燃煤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三)对工业广场、矸石山等要采取防扬散、防自燃措施,运煤车辆要加盖蓬布(蓬布必须盖在马槽周围10cm以上),并在矿区所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四)禁止在矿区内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制定矿区绿化规划,充分利用空隙地种植花卉、草坪、灌木、乔木、形成立体绿化网,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第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止:
(一)对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煤矸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以及锅炉炉渣、污泥等,必修堆放到固定的矸石场,不得随意倾倒。
(二)对新建矸石场在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等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GB18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挥发等措施;对现有矸石山经过逐步治理后达到标准。
(三)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资源化,变费为宝;对老矸石山采取综合防灭措施,并在矸石山上种草种树,恢复生态。
(四)合理布置和改进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实际尽量多打煤巷,少大岩巷,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渣产生量。
(五)对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收集,分拣可回收利用物质后送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
第十八条 噪声污染防治
(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对厂界噪声超标的敏感区要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进行治理。
(二)厂区内选煤楼、压风机房、驱动机房、绞车房等噪声污染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作业点,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九条 生态污染防治: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及XX省环保局关于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在放射源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理失误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环境管理和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须立即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3.1.2.5 环境事故应急
第二十二条 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需向集团公司环境管理部门或平凉市环境监察支队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县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当环保治理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在限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机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1.2.6 奖 罚
第二十五条 矿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未经允许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利用渗坑、渗井、裂缝或稀释等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或在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奖罚由机电科负责实施,各种罚款收入上缴矿财务科。
3.1.2.7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XX省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想抵触的,以国家、XX省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矿机电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节 XX煤矿生产运输系统杂物拣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生产、运输环节中出现的锚杆、金属网、木头、矸石、采掘设备零配件、工字钢等超长、超宽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一下简称杂物)的拣选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杂物进入主煤流导致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结合我矿生产、运输环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XX煤矿煤流系统杂物拣选工作实行专人专管、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
1、矿上成立“生产运输系统杂物拣选机构”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
组 员:XX
主要职责:
⑴负责煤流系统杂物拣选工作的全面协调与管理工作;
⑵不定期的对煤流系统各杂物拣选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具体要求;
⑶对杂物拣选专管机构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杂物拣选的月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4)对因煤流系统出现的杂物造成影响或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负责落实奖罚制度。
2、领导小组下设杂物拣选专管机构
⑴机电科作为杂物拣选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由陈全林负责统一管理。主要职责:
①负责杂物拣选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本办法的考核落实;
②负责随时对所有杂物拣选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③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每旬按时将各责任单位考核情况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审查,并将最终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④负责各责任单位杂物监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⑵采掘各队、运输一、三队、选煤厂、生产服务队、矿压防治队作为杂物拣选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确定一名队干负责现场管理。主要职责:
①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杂物拣选工作实施细则,并现场督促落实;
②建立本单位杂物拣选台帐,并每天将杂物的拣选情况进行登记;
③负责对本单位每个生产班杂物拣选工作的考核,每周形成考核记录,上报机电科。
第三条 杂物拣选工作要坚持“层层把关、层层落实、标本兼治、奖罚并举”的原则,即从事生产、运输工作的人员必须承担杂物拣选工作的任务;杂物拣选工作要从生产源头抓起(治本)并贯穿于生产运输各环节(治标);严格执行奖罚激励机制,确保制度执行的灵敏性。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杂物拣选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杂物拣选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任务、靠实责任;主管队干必须经常深入现场,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考核,确保杂物拣选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第五条 综采、掘进各队是煤流杂物拣选工作的重点,要严格生产工艺,每班必须固定1—2名操作人员负责杂物的拣选,严防杂物进入煤流;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设备的检修必须到位,设备各紧固件必须紧固牢靠,防止因设备部件连接松动而掉入煤流中;检修后必须对所检修设备周围场所的杂物进行仔细的清理回收。
第七条 生产服务队要将巷道维修期间产生的杂物及时拣出,并加强对维修材料的管理,严禁混入煤流。
第八条 矿压防治队在皮带附近进行防治作业时,必须将工作期间产生的杂物及时回收,严禁混入煤流。
第九条 运输三队、运输一队、选煤厂要分别制定出五号、一号给煤机及选煤厂破碎车间除铁器日常管理办法,严禁在运煤过程中无故停用,真正发挥好除铁器在杂物拣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条 运输三队、运输一队、选煤厂的给煤机、巡带工、皮带司机等岗位作业人员是生产运输环节杂物拣选工作的实施者,担负着运输环节杂物拣选工作的任务。要按照职责范围(区队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范围)沿煤流走向(2502采区皮带大巷-1050皮带大巷-主井-122皮带走廊-131皮带走廊或1502皮带下山-1050皮带大巷-主井-122皮带走廊-131皮带走廊),对上一环节未及时拣出而进入主煤流且可能造成给煤机、溜槽卡堵、设备损坏等生产影响的杂物要及时、逐级(沿煤流反向)停机拣出,以免进入下面的给煤机、溜槽等转载环节而造成更长时间的生产影响。
第十一条 各生产连队要切实做好井下材料的管理,尤其要严防“空带”运输材料时将材料、杂物混入煤流。
第十二条 杂物的回收要坚持“谁拣选谁回收”的原则,即在主管单位考核验收完毕后按相关规定(不超高、不超宽、不超偏并要绑扎牢靠)及时装车、回收,不得影响文明生产。
第十三条 机电科建立杂物拣选情况登记台帐,统计各生产区队杂物拣选情况,并根据本办法每旬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
1、各责任单位对岗位工的杂物拣选情况进行逐班登记(并将结果如实汇报机电科),分别按不同岗位和拣出杂物的量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能认真拣选而导致杂物进入下一环节的,下一环节拣出后要根据拣出杂物的数量对以上所有环节岗位人员进行处罚。
2、2502皮带大巷五号给煤机下拣出的杂物,要处罚综采二队;1050皮带大巷一号给煤机下拣出的杂物要处罚综采一队;三号给煤机下拣出的杂物要处罚运输三队、综采二队,122、131皮带走廊拣出的杂物要处罚运输一队、运输三队、综采一队或综采二队;
3、未建立杂物拣选台帐、实施细则或内部对此项管理工作无考核兑现的区队,扣当月考核总分1分。
3、在每个生产班中没有固定杂物拣选人员,或拣选不认真的区队,扣当月考核总分1分。
4、各责任单位每拣出50斤以上杂物,扣除上部所有环节相应区队当月考核总分0.3分;每拣出50斤以下杂物,扣除上部所有环节相应区队当月考核总分0.1分,并将其分值全部奖励杂物拣选区队,月底由机电科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考核办并在当月工资结算时兑现;
5、因上一环节杂物清除不及时、彻底,导致下一环节设备损坏、皮带撕裂等现象,按影响时间每小时扣除上部所有环节相关区队考核分值1分;
6、掘进各队必须在皮带机头或煤仓口设立一专用垃圾箱,每班对生产中产生的杂物及皮带等配件及时回收,严禁混入煤流,否则,一经查出,不论大小按每件1分计进行扣分处理;
7、生产服务队巷道维修期间或矿压防治队工作期间,若因对杂物拣选不及时而进入煤流,承担煤流运输任务的所有单位有权监督并要及时向机电科汇报,经落实情况属实的,机电科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扣分处理;
8、杂物拣选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出,将按杂物量大小对责任单位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矿生产调度室2008年2月13日下发的《XX煤矿生产运输环节杂物拣选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XX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1.2.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XX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保障职工及家属的身心健康,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实施品牌战略,建设和谐矿区,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计划,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矿区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3.1.2.2 组织机构及责任
第三条 为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环境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例会,专门研究解决环保难点问题。
第四条 矿机电科是环保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全矿的环保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协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矿正常生产及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
(二)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矿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污染源治理规划和环保年度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参与新建、改扩建、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内容督促设计内容、督促检查,对竣工项目环境保护专项工程进行预验收,并协助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环保部门验收。
(四)积极开展环保技术和信息交流工作,学习同行业先进经验及治理技术,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科技动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五)做好环境统计工作,力求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七)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的调查工作,组织矿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
(八)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开展绿色单位、绿色机关、绿色小区等绿色创建和申报工作,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和环保先进企业。
3.1.2.3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对超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制定治理规划,逐步实现达标排放。
第七条 加强环保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各类资料、档案、报表及各类记录,绘制矿区污染源,排污口分布示意图,加强对污染物的计量监测管理,逐步做到量化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管理办法和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建立设备运行记录并认真填写,确保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运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第九条 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XX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选址、方案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要有矿环保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凡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改扩建签署及技改项目要做到新老污染源统筹兼顾,同步安排。
第十条 筹集安排环保治理资金,应遵照“统筹安排,治理重点,收效明显”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环保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筹措:
(一)从提取的维简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环保治理工程;(二)从矿科技费中申请环保科研资金;
(三)积极申请使用排污费返还资金及环保专项贷款;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将环保责任目标纳入本单位《经营承包责任书》,做到定期检查考核,年终统一兑现。
第十二条 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及时按期完成省、市及集团公司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
3.1.2.4 环境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必须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企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要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综合防治,提高资源利用率,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四条 积极推广使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和可回收多次重复利用的原材料,逐步淘汰污染严重、能耗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名录》中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品,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 水污染的防治:
(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矿井水的重复利用率,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85%以上,节约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处理后的水质达标,并要不断完善排水管网,加大污水的收集和处理量,减少污水。
(三)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生活饮水源地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加强保护,防止污染。供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严禁使用渗坑、渗井、裂缝和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
(一)积极推行集中供热,联合供热。新购、更新锅炉必须经集团公司环保部门审查并报平凉市环保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对现有两吨以上(含两吨)锅炉要全部安装高效湿法脱硫除尘器,加强锅炉耗煤定额管理,积极推广节煤技术,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轻燃煤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三)对工业广场、矸石山等要采取防扬散、防自燃措施,运煤车辆要加盖蓬布(蓬布必须盖在马槽周围10cm以上),并在矿区所辖路面定时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四)禁止在矿区内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制定矿区绿化规划,充分利用空隙地种植花卉、草坪、灌木、乔木、形成立体绿化网,美化环境,净化空气。
第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止:
(一)对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煤矸石,巷道掘进过程中产生的矸石以及锅炉炉渣、污泥等,必修堆放到固定的矸石场,不得随意倾倒。
(二)对新建矸石场在选址、设计、运行管理等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GB18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挥发等措施;对现有矸石山经过逐步治理后达到标准。
(三)积极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研究工作,使其资源化,变费为宝;对老矸石山采取综合防灭措施,并在矸石山上种草种树,恢复生态。
(四)合理布置和改进生产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实际尽量多打煤巷,少大岩巷,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渣产生量。
(五)对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垃圾收集,分拣可回收利用物质后送当地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
第十八条 噪声污染防治
(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要合理规划,统筹布局,对厂界噪声超标的敏感区要采取隔声、吸声等措施进行治理。
(二)厂区内选煤楼、压风机房、驱动机房、绞车房等噪声污染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的作业点,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九条 生态污染防治: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及XX省环保局关于放射性污染控制的相关规定,在放射源的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对管理失误造成污染源泄漏或丢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环境管理和预防机制的建设,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须立即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3.1.2.5 环境事故应急
第二十二条 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需要停止运行检修时,需向集团公司环境管理部门或平凉市环境监察支队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县环保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任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当环保治理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转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并向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在限定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当发生透水及淹井等特大事故,危机人身及国家财产安全时,以抢救人员和财产为主,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保措施,将环境污染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1.2.6 奖 罚
第二十五条 矿每年年终要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随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发现一次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根据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未经允许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对单位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利用渗坑、渗井、裂缝或稀释等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或在河床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以10000—20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奖罚由机电科负责实施,各种罚款收入上缴矿财务科。
3.1.2.7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XX省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想抵触的,以国家、XX省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矿机电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节 XX煤矿生产运输系统杂物拣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生产、运输环节中出现的锚杆、金属网、木头、矸石、采掘设备零配件、工字钢等超长、超宽或危及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一下简称杂物)的拣选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杂物进入主煤流导致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结合我矿生产、运输环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XX煤矿煤流系统杂物拣选工作实行专人专管、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
1、矿上成立“生产运输系统杂物拣选机构”领导小组
组 长:XX
副组长:XX
组 员:XX
主要职责:
⑴负责煤流系统杂物拣选工作的全面协调与管理工作;
⑵不定期的对煤流系统各杂物拣选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具体要求;
⑶对杂物拣选专管机构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杂物拣选的月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4)对因煤流系统出现的杂物造成影响或事故组织调查处理,并负责落实奖罚制度。
2、领导小组下设杂物拣选专管机构
⑴机电科作为杂物拣选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由陈全林负责统一管理。主要职责:
①负责杂物拣选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本办法的考核落实;
②负责随时对所有杂物拣选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③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每旬按时将各责任单位考核情况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审查,并将最终结果及时予以通报; ④负责各责任单位杂物监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⑵采掘各队、运输一、三队、选煤厂、生产服务队、矿压防治队作为杂物拣选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确定一名队干负责现场管理。主要职责:
①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杂物拣选工作实施细则,并现场督促落实;
②建立本单位杂物拣选台帐,并每天将杂物的拣选情况进行登记;
③负责对本单位每个生产班杂物拣选工作的考核,每周形成考核记录,上报机电科。
第三条 杂物拣选工作要坚持“层层把关、层层落实、标本兼治、奖罚并举”的原则,即从事生产、运输工作的人员必须承担杂物拣选工作的任务;杂物拣选工作要从生产源头抓起(治本)并贯穿于生产运输各环节(治标);严格执行奖罚激励机制,确保制度执行的灵敏性。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杂物拣选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杂物拣选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任务、靠实责任;主管队干必须经常深入现场,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考核,确保杂物拣选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第五条 综采、掘进各队是煤流杂物拣选工作的重点,要严格生产工艺,每班必须固定1—2名操作人员负责杂物的拣选,严防杂物进入煤流;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设备的检修必须到位,设备各紧固件必须紧固牢靠,防止因设备部件连接松动而掉入煤流中;检修后必须对所检修设备周围场所的杂物进行仔细的清理回收。
第七条 生产服务队要将巷道维修期间产生的杂物及时拣出,并加强对维修材料的管理,严禁混入煤流。
第八条 矿压防治队在皮带附近进行防治作业时,必须将工作期间产生的杂物及时回收,严禁混入煤流。
第九条 运输三队、运输一队、选煤厂要分别制定出五号、一号给煤机及选煤厂破碎车间除铁器日常管理办法,严禁在运煤过程中无故停用,真正发挥好除铁器在杂物拣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条 运输三队、运输一队、选煤厂的给煤机、巡带工、皮带司机等岗位作业人员是生产运输环节杂物拣选工作的实施者,担负着运输环节杂物拣选工作的任务。要按照职责范围(区队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范围)沿煤流走向(2502采区皮带大巷-1050皮带大巷-主井-122皮带走廊-131皮带走廊或1502皮带下山-1050皮带大巷-主井-122皮带走廊-131皮带走廊),对上一环节未及时拣出而进入主煤流且可能造成给煤机、溜槽卡堵、设备损坏等生产影响的杂物要及时、逐级(沿煤流反向)停机拣出,以免进入下面的给煤机、溜槽等转载环节而造成更长时间的生产影响。
第十一条 各生产连队要切实做好井下材料的管理,尤其要严防“空带”运输材料时将材料、杂物混入煤流。
第十二条 杂物的回收要坚持“谁拣选谁回收”的原则,即在主管单位考核验收完毕后按相关规定(不超高、不超宽、不超偏并要绑扎牢靠)及时装车、回收,不得影响文明生产。
第十三条 机电科建立杂物拣选情况登记台帐,统计各生产区队杂物拣选情况,并根据本办法每旬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办法
1、各责任单位对岗位工的杂物拣选情况进行逐班登记(并将结果如实汇报机电科),分别按不同岗位和拣出杂物的量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能认真拣选而导致杂物进入下一环节的,下一环节拣出后要根据拣出杂物的数量对以上所有环节岗位人员进行处罚。
2、2502皮带大巷五号给煤机下拣出的杂物,要处罚综采二队;1050皮带大巷一号给煤机下拣出的杂物要处罚综采一队;三号给煤机下拣出的杂物要处罚运输三队、综采二队,122、131皮带走廊拣出的杂物要处罚运输一队、运输三队、综采一队或综采二队;
3、未建立杂物拣选台帐、实施细则或内部对此项管理工作无考核兑现的区队,扣当月考核总分1分。
3、在每个生产班中没有固定杂物拣选人员,或拣选不认真的区队,扣当月考核总分1分。
4、各责任单位每拣出50斤以上杂物,扣除上部所有环节相应区队当月考核总分0.3分;每拣出50斤以下杂物,扣除上部所有环节相应区队当月考核总分0.1分,并将其分值全部奖励杂物拣选区队,月底由机电科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考核办并在当月工资结算时兑现;
5、因上一环节杂物清除不及时、彻底,导致下一环节设备损坏、皮带撕裂等现象,按影响时间每小时扣除上部所有环节相关区队考核分值1分;
6、掘进各队必须在皮带机头或煤仓口设立一专用垃圾箱,每班对生产中产生的杂物及皮带等配件及时回收,严禁混入煤流,否则,一经查出,不论大小按每件1分计进行扣分处理;
7、生产服务队巷道维修期间或矿压防治队工作期间,若因对杂物拣选不及时而进入煤流,承担煤流运输任务的所有单位有权监督并要及时向机电科汇报,经落实情况属实的,机电科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扣分处理;
8、杂物拣选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严禁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出,将按杂物量大小对责任单位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矿生产调度室2008年2月13日下发的《XX煤矿生产运输环节杂物拣选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环保局的职能和部门大概是什么?~

环保局主要职能:
1、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 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2、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基本原则;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
3、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环保部的下属司级机构有:办公厅、规划与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管理司、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环境监察局、国际合作司、机关党委。

扩展资料:
环保局科室职能:
一、办公室
负责人事、党建、纪检、监察、文秘、工青妇、计生、保密、档案、财务等工作;负责会务、接待、保卫、车辆管理及后勤事务等工作;组织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全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资金。
二、环境管理科
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珠江综合整治、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等重大环境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保局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BOT模式及其法律规制

钱水苗* 徐迪**

摘要:环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职责,但并不必然要求政府直接“生产”,其投资渠道应多元化,BOT模式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但其与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衔接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 市场 BOT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合法用途”。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环境法制尤其是针对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则。但是,由于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具有相伴相随的孪生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 因此,将环境污染完全消灭于无形是不现实的,除非实行“零增长”“零排放”。 鉴于此,“预防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

一、环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类经济发展史的实践无可辩驳地证明市场是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对此作过通俗的解释:一个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的市场体系会显示配置效率。在这一体系中,所有产品的价格都等于其边际成本,所有的要素价格都等于其边际产品价值,不存在外部性。在这些条件下,如果每个生产者最大化其利润,每个消费者最大化其效用,经济在总体上是有效率的,你无法使任何人的状况在不使他人状况变差的条件下变好。这意味着,在社会资源和技术既定时,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计划者,使用最高级的计算机,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计划,他也无法找出比竞争市场更好的解决方案。没有哪一种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状况改善。不论经济中有一个、两个市场,还是有二百万个市场,这个结果都是正确的。 然而,这些结果通常都是以假设完全竞争的市场为基础的,事实上,市场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会失灵。市场失灵,“是指那些为取得有效的市场解决办法所需的条件不存在,或者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相冲突”。 狭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运行的结果,未能满足帕累托最优条件,造成效率损失的状况;广义的市场失灵除狭义的内容外,还包括市场在解决收入分配等社会问题时的无能为力。
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存在纯公共产品,萨缪尔森(P. A. Samuelson)把纯公共产品的概念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 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因为技术或者成本的原因,无法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占有;还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再增加一个人也不会导致任何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考虑到产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者不具有供应公共产品的动机。因为他一旦生产了这种产品,他就无法排除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那么,是否可以考虑消费纯公共产品的人们形成一个私人合作制,达成协议共同承担该公共产品所需的成本。这种协定对于小群体也许是可行的,可是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个人成为免费搭车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愿协定无法再起作用。因此,对一个大群体而言,“纯公共产品是通过公共部门预算来提供的”。 环境污染治理即为公共产品的一个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现实生活中纯粹的公共产品或纯粹的私人产品都很少见,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质的混合产品,外部性问题正是由此产生。 所谓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动直接影响到另一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 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前者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某项新技术发明被他人公开的无偿使用,后者的典型例子是环境污染问题。
要使资源有效配置,就要矫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将外部性内部化,即把外部性产生的社会成本或收益转化为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体地又可分为市场的方法和非市场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在交易费用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资源会自动实现有效配置。这时,将产权界定给谁并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确,资源配置的结果都一样。 然而,现实的世界实际上总存在交易费用,有时交易费用还非常大,当牵涉的人很多时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由非市场的政府行为干预来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费搭车策略使公共产品的私人式自愿供应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政府一种可能角色就是干预市场的配置职能,从而纠正市场失灵或采用政策弥补其效果。” 提供公共产品(包括环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
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发挥到极至,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截然相反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行政计划机制在对资源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政府经济职能不是对经济的运行起辅助作用,而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全方位的主导者和主宰者,小到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卖给何人,大到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和参数的确定、协调,都由政府一手操办。 “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的雇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们昭示:市场是不完善的,政府干预可以校正市场。但我们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政府干预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作为雇员机构都具有官僚主义的弱点,运作成本高,容易导致浪费与文牍主义, 同时,间接地增加“纳税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还往往有一种“中位取向”,作为受选民委托者,它往往体现大多数选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中那些最弱势群体、以及其他特殊群体的需要。例如妇女、儿童、残疾人、赤贫者的保护等等。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政客和官僚们的“寻租”行为,“人们试图寻求影响国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转移到他们手上”。

二、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BOT模式

市场和政府存在着各自的优越性,同时,也都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因此,我们的任务无疑便是找到两者的平衡点,使其各自充分发挥作用。根据OECD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环境管理经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要作用是规制和监督,同时提供必要的环境公共物品。 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由政府来生产,政府“可以把生产该产品的合同承包给私人生产厂家”, 吸纳商业资本、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资金来参与,形成社会多元化投资局面。在国际上,从80年代开始,欧美开始倡导和鼓励私人部门积极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力图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这一作法后逐渐被东亚许多国家所重视和应用。美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较大部分由私人部门承担;马来西亚将全国划分为几个区域,把垃圾和污水处理业务全部委托给几大公司;日本过去曾把政府环境预算的80%以上投入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现在也感到力不从心,弊端甚多,因而开始变革。 而我国,环保投入机制基本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投资主体仍然主要是国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们苦苦寻觅的“平衡点”的天然物,“蓦然回首,她在灯火阑珊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营运-移交)投资方式是由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权让渡给项目发起人并对部分项目风险提供商业支持和政府承诺;项目发起人则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合同)联接众多的项目参与者对项目进行建设、营运,通过经营所得收回投资,偿还贷款,获取收益;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投资方式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设立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到1993年,世界范围内有近150个基础设施项目采用BOT投资方式,总投资额超过600亿美元”。
BOT投资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当事方,规范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亦为数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国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与私人资本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为标的的合作关系。 BOT所涉及的领域一般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及垄断专营带来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原因,这些本应有国家投资、垄断专营的领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资本。因此,从本质上讲,BOT是将本国和本地区的那些本应由公营机构承建和运营的公用设施项目,通过政府授权方式特许给某个私营机构来建设和经营,“是业主国政府的一项具体的独立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政府职能由私人代为实现”。 我国BOT项目大都分布在火力发电厂、高速公路、隧道、铁路等基础行业,而又以地铁、港口、火力发电厂和交通运输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居多,其他类型的项目少。然而,1998~2000年间,中央政府增发国债3600亿元,国债投放的重点就是公路项目。各地电力市场也在“强电政策”的推动下很快趋于饱和。 与之相反,据国家环保部门最新统计,目前我国城镇日排放污水总量近1.4亿吨,但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总量只有约0.1亿吨, 全国城市垃圾的年产量达1.5亿吨,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递增,全国历年垃圾存量已超过60亿吨, 仅凭政府财力显然难以完成治污使命。环保产业已成为朝阳产业。但我国环保产品与巨大的市场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资方式在环保产业,尤其是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将大有可为。
2、BOT以政府特许为核心和基础,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权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职权。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统法律关系群,这种关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调整的。在这庞大的法律关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许,其表现载体即为特许权协议,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许协议为基础,为实施其内容服务。特许权协议在法律性质上为公法契约(行政合同), 协议目的具有公益性,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既是一方当事人,同时又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机关身份出现,其地位具有双重性,具体表现为:第一,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盈利为目的的私人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首先得到政府特别授予的专营权;第二,政府有权监督私人履行特许协议的行为,有权为维护公共利益,变更、终止合同;第三,经营期结束,政府无偿取得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环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职责,虽然政府可以通过BOT模式将其“承包”给私人,但显然政府不能据此放任自流,不能放弃其监管职责。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应的规定有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3、BOT是一种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资方式。BOT投资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资的本质特征,这是毫无疑义的。私方当事人以盈利为目的,以私人名义参与公共工程,自行筹资,自享收益,自担风险。而且,目前我国所称的BOT往往仅指国际BOT(外资BOT),没有包括国内私人以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能性。 我国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2001年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竣工,投资方为美国金州集团北京金源环保公司,美国金州集团与北京市政府磋商,拟投资建设北京北小河污水处理长二期工程。此外,法国苏伊士集团也准备投资建设北京卢沟桥和小红门两座污水处理厂。 鼓励内资参与BOT投资将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民间资金充裕,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实际民间金融资本存量不少于10万亿元,仅浙江省就有3500亿元民间资金闲置; 同时还有一批资金和技术较为雄厚的民营企业,而且对投资环保产业有巨大的热情,因此,具备发展内资BOT的客观基础。实践中也确有其事。国内民营企业中宜环能环保技术公司与河北省安新县达成了意向性协议,采用BOT方式建设垃圾处理厂,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另一家民营环保企业桑德集团,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华碧水计划”:与全国12个省市签约,宣布以BOT模式承建这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
BOT方式的设计,成功地把基础设施分成投资建设、经营回报和无偿移交三个阶段,并将前两个阶段成功地与政府直接职能分离,推向市场,辟为可以投入产出的领域。利用私人经营机制和市场经营机制获得高效率和高质量,避免了国家作为主体直接进入经营领域所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时政府作为标的物的最终所有权人自始至终所享有的监督权和其他一系列特权,保证了BOT方式不改变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公共产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产”在这里完全得到了满足,政府和市场找到了各自合适的定位。

三、BOT模式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和协调

BOT模式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与我国现行环境法制的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两者之间的协调、融合也就显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与排污收费制度
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但是,非竞争性产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时,可以采用很简单的排他手段,如收费就可以使排他成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资方之所以愿意投资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就是因为能通过收取污染处理费的制度将环境污染治理这一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以实现其盈利的目的。为了保证这一稳定的并且也是唯一的利润渠道,排污收费制度就显得颇为重要。
排污收费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负担原则(PPP)”的具体体现。 排污费的使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3个方面:①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②用于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③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费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项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处理费,或者由政府从排污费中列支,这两种都是可行的方案。
与“污染者负担原则(PPP)”相对应的为“使用者负担原则(UPP)”。1999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各城市要在用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在美国,自来水费中有55%是污水处理的费用;在丹麦,污水处理费为自来水费的1.6倍。 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环境污染治理一直被当作公益事业,使用者无需交费,在BOT模式下,环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费也自然显得理所应当。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对杭州市自来水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但所有水价均包括每吨0.4元的污水处理费。
2、BOT模式与“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是一项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1986年3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1998年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申了这一规定。并且,从1989年起,我国“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率连续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见,“三同时”制度已经深深扎根于我国环境法制。然而,“三同时”制度出台于1970年代初, 经济、社会体制已出现重大转型的今天,对“三同时”制度的价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环境污染治理开始出现市场化、集约化道路的新形势下, 还是严格要求“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是否还有必要?我们认为,“三同时”制度应该淡化。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时候,应对该建设项目适合污染集中治理还是单独治理作出评价,适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强制要求其执行“三同时”制度,当然,其若选择执行“三同时”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与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放的已有设施,由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减轻或消除现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严重的区域污染,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体现。限期治理制度同样诞生于1970年代初, 实现的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而目前,更为科学的“污染者负担”原则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领域的表现即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种行政法上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指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纳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为由他人代为履行限期治理任务,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费用。 此处“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适人选莫过于以BOT模式投资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一方面,此类BOT项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专业化和集约化,可以减少限期治理任务的成本,从而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为BOT模式中的投资者提供了一条利润渠道,因此可谓“双赢”。
4、BOT模式与环境法律责任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重要特征之一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为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包括私法责任(民事责任)和公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论私法责任还是公法责任,其责任主体均为环境违法者,这是无疑义的,然而,在环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谁是环境违法主体,谁该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却变成一个困难的问题,目前学者亦是众说纷纭。 我们认为,在这一问题上,应区分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私法责任,主要是因环境侵权而生,而在环境侵权领域,采无过错责任主义归责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环境侵权,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向两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若属于另一方过错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先行承担责任方可以行使追偿权。而在公法责任中,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过错方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区分方式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实践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力追究真正的责任人,而公法责任的追究者——行政主体或者司法机关——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应该做到这一点的。

环境保护资金由什么部门统筹?
答:(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积极协调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矿正常生产及战略目标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平台。(二)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矿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及考核标...

严格执行什么有关规定,确保境外资产和资金安全
答:第十条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第十一条中央...

...规定什么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_百度知 ...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

什么是边境补贴
答:2017年自治区财政统筹整合资金60亿元,支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兴边富民行动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同时,将边境一线、二线乡(镇)边民补助标准从2012年的每人每年1000元、800元分别提高到2016年的每人每年1700元、...

统筹基金是什么意思(统筹基金包括哪些)
答:统筹基金包括的主要领域如下:1.养老保障:统筹基金为国家的养老保障提供重要的经济支持。通过统筹基金的投入和管理,能够提供充足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和福利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享受晚年的尊严和幸福。2.医疗...

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其使用范围不包含什么
答: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境外资金投入国内基金会需要在那个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答:在此过程中,中国大陆的基金会作为境外资金的接收方,需要与资金捐赠方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阐述,促进了解,保证捐赠资金的落地和项目实施。第三,获得主管部门审批后,双方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将捐赠资金汇入协议约定...

国资委,审计署,纪检委,发改委分别的具体工作范围是什么?
答:(五)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六)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四...

出境旅行:如何保障资金安全?
答:出境旅行,资金安全是旅行的重要保障。本文将从外币现金、生活费用和学费支付三个方面,为大家介绍资金安全的相关知识。外币现金出境旅行,外币现金是必不可少的。为了安全考虑,建议携带1500至3000等值美元的外币现金。这样既方便应对旅途中...

中国境内目前有哪些环境保护基金会?
答: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筹集 、管理和使用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和公众的监督。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人类”的原则广泛筹集资全。并将之用于奖励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