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代兼监察立法有哪些 请问国民政府的除行政院外的立法,司法,监察,考试四院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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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

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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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对这种填补理论空白的尝试给予了肯定。她说,“监察法学研究会是新成立的研究会,学科新、人员新、制度新,这是挑战,也是优势。一张白纸最好画出美丽的图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认为,浙江学者在开展监察法学研究方面拥有一定的优势。浙江省作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之一,先行先试,勇于创新,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为全面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也为监察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基础。

会议主办方不仅对“监察法学”的学科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还对《监察法学》课程进入大学课堂持乐观态度。据封利强介绍,在他任职的浙江工商大学,《监察法学》已经被作为选修课列入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

监察法学研究会未来还将积极推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完善,力争将《监察法学》增列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察法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公民参与监察法立法有什么意义?~

公民参与监察法立法有利于法律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

这个不好找啊,我好不容易才找到的

国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档案汇集


(一)机构概况

国民政府于1927年4月18日在南京成立,系国民党政权最高国家机关,总揽中华民国治权。国民政府初期组织甚简。1928年 10月,实行五院制。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迁重庆,抗战胜利后,迁返南京。1948年3月,举行“行宪”选举,国民政府改组为总统府。国民政府除设立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5院外,其直属机构先后设有中央研究院、国史馆及国父陵园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其中行政院先后设有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交通、社会、水利、卫生、地政、粮食、实业、经济、农林、工商、主计、审计等部及蒙藏、资源、禁烟等委员会。

(二)档案情况及其内容

馆藏该全宗档案2745卷,档案起止时间为1912~1949年,档案按机构~问题~年代分类方法立卷,检索工具有全宗介绍、案卷目录等。该全宗档案大多是解放前夕国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逃亡时流散在湖南的部分材料,解放后几经收集整理而成,其档案内容很不完整与系统,有些机构的档案甚至是只鳞半爪,且大部分为书刊资料。档案主要内容分机构介绍如下: 1.国民政府(1)综合 有国民政府1931年政治总报告及1942年施政概况;1943年各省高级行政人员奉召南昌集会记录;1946年全国政治协商会议记录;国民大会第l~20次会议材料;1931、1948 年国民大会会议实录、特辑、专辑;国民政府五中会议记录;国际联合会调查团报告书。(2)组织人事 有国民政府及各院、部、会、处组织系统图; 1916~1929年国民政府职员录;全国各县知事、推事书记官名册; 1937年国民政府所属机关及各省、市行政机关高级人员名册; 1944年该府各院、部、会科员以上职员录;1948年总统府职员录;国民党军政各界重要人物略历等。(3)其他 有1913~1914年的《政府公报汇编),1914~1949 年的《国民政府公报》,1924年、1929年、1943年的《国民政府年鉴》,《西安事变全国舆论汇刊》,《国民政府现行法规》等书刊资料。

2.司法院 有该院视察湖南司法应行改进事宜的报告;考核商事公断情形报告书;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及宪法修正案; 1916年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案;全国司法区域表;1932~1939年司法统计;全国各监狱情况调查;最高法院职员录。还有1912~1942 年的《司法公报》,1932年的《司法院公报》,1932~1945年的《司法行政院公报》,1935~1937年的《现代司法》,《各省司法概况报告汇编》,《中华法令汇纂》,《中华民国法规大全》,《中华条约汇览》等材料。

3.立法院 有该院职员录;1948年民宪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记录;该院1929~1931年的《统计月刊》等材料。

4.考试院 有该院1934年总报告书;1947年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办理经过总报告书;该院及考选委员会铨叙部职员录;1931 ~1946年考试及格人员通讯录;该院编辑的1931~1935年《考试院公报》,1944~1948年的部分《辅导通讯》,1918~1941年的《施政编年录》等材料。

5.监察院 有1948年监察院监察委员通讯录;1931~1936 年的《监察院公报》等。

6.行政院 有该院1931~1940年职员录;该院及所属各部。会科长以上职员录;该院处理接收河南区敌伪产业特派员职员录;该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报告。还有1928~1945年的《行政院公报》,1941年《地方行政》,1940~1948年的《地方自治》《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及法令汇编》《经济改革方案》等材料。

7.内政部 有该部1934~1939年职员录;1949年该部民政司职员录及湖南籍人员履历表;全国内务行政人员简历册;该部行政人员讲习所第1 、4期同学录;1934年该部核准登记法定合格县长名册;1928年第一期民政会议纪要。还有1916~1922年的《内务公报》,1928~1940年的《内政公报》,1946~1948年的《内政统计月报》,1938~1942年的《全国行政区划及土地面积统计》,1930 ~1941年《全国内政会议报告书》,《民政会议汇编》, 1938年的《保甲统计》,1943~1946年的《后方各省、市户口统计》,《民国二十八年各省市户口调查统计报告》,《内政法规》,1934年的《内政年鉴》等材料。

8.外交部 有该部考察欧美外交的报告。该部驻秘鲁公使馆 1942年政治军事年报;该部关于设立驻中美洲五国公使馆的呈文、说贴、方案;有关我国与尼加拉瓜等国的国际贸易,对日经济绝交等方面的材料;该部及驻外领使馆职员录;还有该部编辑的 1931~1944年《外交部公报》,1947~1949年的《新闻资料》,1933 年、1936年《中国外交年鉴》,《恢复中俄外交之意见》,《美苏外交秘录》等材料。

9.实业部 有该部1935~1936年职员录。该部编辑的1932 年《中国劳动年鉴》,1931~1936年的《实业公报》,1937年的《实业统计资料汇编》等材料。

10.经济部 有该部1947年全国主要都市工业调查报告提要;粤北湖南煤田调查报告;1943年后方重要工矿产品统计;川康经济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大会记录;永利化学工业公司硫酸亚铁厂成立经过材料;1945年经济统计;经济部核准工厂登记清册;经济部技师名册。还有《经济法远见汇编》,1938~1941年的《经济部公报》,1945、1947年的《经济统计》,1947~1948年的《经济统计月报》,1932~1937年的《建设委员会公报》,1934~1936年、1947年的《中国经济年鉴》《中国铁矿志》,《中国矿业纪要》,《地质汇报》,《中国地质学会志》,《中南支矿产地文献拔萃》,《商业法规》,《全国重要工商名录》等材料。

11.财政部 有该会在国民参政会第四届三次大会上的报告;该部所属交通银行1947年度业务概况文件;中华合作农业贷款团理事会视察报告;该部制颁的《财政经济紧急处理办法》、《海关进口税则》;该部所属盐技总局、缉私署职员录;该部直接税处各级机构名称一览表;海关关所名称及设置地点表;该部湖南籍人员名册;还有1941~1946年的《海关职员任调公报》,《海关人事更动公报》,《财政法规汇编》,《公库法规汇编》,《印花税法施行例案辑览》,1934~1935年的《财政年鉴》,1941~1947年的《财政评论》, 1947年的《中国金融年鉴》等材料。

12.审计部 有1941~1947年审计工作统计;1931~1932年的《审计部公报》,《审计法令汇编》,《审计制度概要》等材料。

13.社会部 有1943~1946年《全国人民团体统计》;1944~ 1947年《社会福利统计》;1943~1948年《社会调查与统计》;1946 ~1948年《社会行政统计》;1933年的《劳动统计简编》。1945~ 1948年的《各重要市县工资指数》、《各重要城市工人生活费指数》;1934~1935年的《社会经济月报》等材料。

14.教育部(1)综合 有蒋介石对全国教育界的训示;1928、1939年全国教育会议报告;1948年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报告;1935年第六届全国运动大会报告;1936年第六届华中运动大会报告;1940 年全国初等教育概况等材料。(2)人事 有该部1942~1946年职员录;1943年中国留法、比、瑞同学会同学录;北京师范大学1907~1935年毕业生及教职员名册;清朝光绪年间留学生名册;中国教育学会会员录;1934年全国文化机关一览;1946年全国中等学校一览;全国各学术机关团体及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一览表。(3)统计 有1928年全国高等教育统计;1931~1932。年度全国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统计;1941、1946年全国教育统计;1933~ 1934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4)其他 有1914~1948年的《教育部公报》,1946~1948年的《教育通讯》,1935年的《中国教育年鉴》,1913、924年《环球中国学生会年鉴》,《教育法令汇编》,《训育法令汇编》,1943~1944 年、1947年《各省市教育工作总检讨及计划汇刊》等材料。

15.卫生部 有中国卫生行政设施计划;1946年全国卫生行政会议报告;行政院善后救济署卫生业务委员会1945~1946年度工作概况;1946~1947年全国十二种传染病分月患病、死亡人数统计表及全国八种传染病发现地点分布人数表;1937年全国专科以上学生集中训练同学录;中央国医馆医务人员高级训练班同学录;1929年全国医师名录。还有1929~1930年的《卫生公报》 1946~1948年的《卫生旬刊》,1945~1949年的部分《医学文摘》等材料。

16.交通部 有该部1943年度建设事业计划纲要总表;1945 年度工作计划;1928~1944年统计年报;该部职员录;1945年赴美实习同学录;战时交通员工训练所1938年第二期毕业同学录;交通行政讲习所 1921年第一、二期同学录。还有1941~1943年、 1947年《交通公报》,1943年的《交通建设》,1930年《邮政统计专刊》,1912~1925年《邮政事务总论》等材料。

17.主计部(处)有1941年第一次全国主计会议报告;中华民国二十年度地方岁入岁出预算及概算;中华民国统计提要;地方政府公务统计方案纲目;该处(部)1947~1948年的职员录。还有 1941年《中国土地问题之统计分析》,1944年《中国人口问题之统计分析》,《预算章程及办理预算收支分类标淮》,1934、1935年《岁计年鉴),1948年《中华民国统计年鉴》,1931~1948年《统计月报》,1935~1936年的《统计季报》,1940~1948年的《主计通讯》,《主计法令汇编》。

我国历代兼监察立法有哪些
答: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有那些?
答: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

我国古代监察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什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有哪些
答:10、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11、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12、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13、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14、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15、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

国家最近颁布了哪些纪检监察法律???
答:3、纪检监察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纪检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党章、准则、条例、规定、规则、守则、办法、实施细则、解释、答复等。行政监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等。各级党政机关为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法规...

中国古代有哪些主要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
答:秦朝:御史大夫兼理国家监察事务 西汉:⑴中央:由御史大夫属下官员承担⑵地方:刺史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 唐代:御史台定期到京都各监狱视察执法情况 宋朝:提点刑狱司是专职监察刑狱的官员 元朝:人命重案以公文移送御史台,由监察御史复按 明清:由都察院负责 机构不明确 ...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
答: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由什么法律所制定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

监察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国家监察法全文解读
答: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