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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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
英文名称:China Wisdom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CWE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由全国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组成,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教育理论和科研成果,是从事科教研究、实践和交流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以推进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为宗旨,致力于培养高素质优秀人才群体、致力于提高国民综合素质。
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
本会的会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进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探索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促进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教育科研项目。
(三)开展民间国际人文、科技、教育交流活动,促进学术团体的交往与合作。
(四)传承中外古今有广泛影响力,有先进思想和智慧的理论家、思想家、教育家等著名厚德人物,以增进民族荣誉感和凝聚力,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和文明进步服务。
(五)开展以提升智慧创新能力为核心内容的培训工作,表彰、宣扬社会睿智人士的成功经验和业绩。
(六)介绍、宣传国内外先进科技知识、学术研究成果和前瞻性、前沿性的先进教育理论,出版相关论文、论著、及优秀智慧创新成果。
(七)办好会刊和网站,为推广社会先进教育服务。
(八)与本会宗旨相符和相关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
凡具有专业特长或实践经验,有志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工作者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单位会员
热衷于我国教育事业,并愿意参加研究会有关活动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经本会研究同意后吸收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科技和教育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能为本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格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8日会员表决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由思八达机构维护,思八达刘一秒先生是传销界知名演说家,关于刘一秒先生的介绍请参看《机场里的大师》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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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自己的职责;支持、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好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章 村民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除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

  (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三)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方案;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民会议的组成及职权,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二)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缴和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村办企业管理;

  (三)社会治安、邻里关系、婚姻家庭、敬老养老、计划生育及档案管理;

  (四)科技文化教育、法制道德教育、移风易俗、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等;

  (五)村民会议认为应当规范的其他内容。

  村规民约的内容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

  第八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二十人。

  村民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第十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依照《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账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够带领群众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并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

  (二)编制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教育村民实行计划生育;

  (六)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财产,提出村集体重大事项开支的草案;

  (七)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并按照规划进行街道建设,指导村民建设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八)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民团结和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加强民族团结;

  (九)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

  (十)教育村民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和纪律守则。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各下属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可以列席会议。

  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享受误工补贴。享受的人数及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享受误工补贴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村民会议提出辞职,由村民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一)以权谋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五)在年度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行为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三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各下属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会计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任用。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法定会计资格的,可以兼任会计。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兼任会计。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便于生产、生活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将本村村民分设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和撤换。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贯彻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和开展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办理本村民小组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知识培训,并负责解决所需经费。

  第四章 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会议、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及时公开村务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本村财务情况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及处置情况;

  (三)生育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

  (四)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五)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六)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财务情况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保证村民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接受村民的查询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民会议可以推选三至五名村民组成村民理财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的收支账目进行审查监督并对村民会议负责。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村民理财小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一切财务开支,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查后,方能入账。

  村民理财小组至少每月审查一次财务账目。

  第二十七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可以对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青少年发展中心,是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的下设机构。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是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全国重点科研院校、科研单位和众多著名教育家、科学家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共同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记(民函[2005]223号文)、由教育部主管的全国性一级社团组织,是我国智慧工程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的最高学术团体。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青少年发展中心由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主管,是专门从事和组织研究青少年智慧科学,培育智慧青少年人才,提高中华民族的智慧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青少年发展中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指导思想。以中华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认识主、客观世界的人文、科技知识和智慧积累为基础,以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标,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青少年发展中心主要工作内容:组织调研评估,开展青少年课题研究;启动青少年智慧工程,培育杰出人才;吸收青少年人才入会,加快自身发展;发展会员,建立会员库;组建专家团队,建立专家库;征集青少年智慧项目,建立项目库;普及智慧科学知识,提高青少年创新意识; 组织中国青少年智慧人才、智慧机构、智慧工程的评选和中国智慧企业百强的评选;表彰先进,举荐人才;开展国际青少年交流,建立友信关系;加大造血功能,领航智慧产业, 编辑、出版智慧研究刊物、著作,制作智慧类青少节目,条件成熟时,筹办中国青少年智慧俱乐部、中国青少年智慧学校,并筹建中国青少年智慧基金会等。

论科学组织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作用
答:综上所述,看出技能竞赛的潜质以及在教学实作中的地位与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作用也会更加拓宽和丰富。职业技能大赛是一项系统工程,职业院校各级部门和教学单位都要发挥职能,统筹协调,加强规划和组织,打牢平台支点基础,为搭建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平台提供保障。期待技能竞赛这项与学生就业生命息息相关的新制度有更大的...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答: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缩写:CSSD。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

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答: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Association for Yan Huang Culture of China,缩写:A.Y.H.C.C。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热爱研究和弘扬中华炎黄文化的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等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贯彻...

中国文化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答:中国文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章第一条 中国文化学会(英译名 China Culture Society 简称:CCS)。第二条 中国文化学会是由有志于中国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和实际文化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民间高级文化学术团体。旨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搜集、整理、保护、研究和发展中国优秀传统...

北京大学章程的章程制定大事记
答:会后,章程起草秘书组根据代表讨论意见,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9稿。1月15日 学校召开领导班子寒假战略研讨会。张国有就章程起草过程中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了汇报。1月21日 学校调整章程起草组织机构。周其凤接替许智宏担任章程起草委员会主任。同月 张国有带领章程起草秘书组启动《大学章程》丛书的编译工作。2010年7月 中共...

2019年中国共产党章程考试试题题库答案大全
答:A、党的全国代表大会;B、党的中央委员会;C、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8、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是(A)。 A、新三民主义;B、马克思...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

成立学会的申请报告
答:我们将这一想法向中国殷商文化学会会长王宇信先生作了汇报,王会长讲,这是“构建和谐中华的大好事”,并对研究会章程的起草作了具体的指导,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待研究会成立以后,将吸收我们作为中国殷商文化学会集体会员。 2009年8月,在山东烟台会议期间,王会长对殷商传承文化研究网站站长殷作斌先生和安阳的...

自主招生取消,强基计划启动,获得了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奖项还有...
答:2020年自主招生的情况要看各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 像{往年}年各学校基本都是1月10日前公布招生简章。各院校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表。并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院校公布时间不同)。自主招生是国家授权高职院校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的一种方式,社会绝对认可的~~

中华口腔医学会的组织章程
答: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及团体会员。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一、会员1.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2.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答:一、总则第一条本会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动和促进全国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的社会团体。第二条本会遵循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路线、政府的各项方针和政策,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研究设备管理的理论、政策和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进我国设备管理现代化,为“四化”建设服务。第三条坚持“以我为主,博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