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官职中的监察官为什么任期18个月,但是5年才进行一次选举,那么在离任时所负责的职责如何处理呢? ★★★罗马的的官衔都有什么★★★

作者&投稿:贯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雅典民主制度与古罗马民主制度,如两条平行线,同步发展,而不是像很多人误解的那样,是一先一后。
雅典,人类民主思想摇篮
公元前8世纪,雅典城邦形成后,政治权力为氏族贵族所控制。贵族寡头专政,使平民与贵族长期处于对抗状态。直到后来共同选择梭伦为调停人和执政官,把政府委托给他,雅典政治才进入了民主时期。这是公元前594年前后的事。
梭伦的改革,取中庸之道,抑富扶贫,以仲裁者身份登上政治舞台。他说,在贫富之间,自己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又说,“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他恢复了公民大会和四百人会议。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各级公民有权参加,它有权选举重要官员,决定战争与媾和等国家大事。四百人会议相当于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如今日之人大常委会),由4个部落各选100人组成。此外,还设立了每个公民都有权参加的民众法庭,并可推举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他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向公民大会和民众法庭就自己的切身利害问题提出申诉,而且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自由。(在中国,今天,如果一个律师为受损害的消费者群体代理诉讼,也是不被允许的!而在美国就有这种公益诉讼。)
他普及选举权,使平民享有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亚里斯多德评价说,“人民有了投票权利,就成为政府的主宰了。”因此,梭伦扩大了拯参与的社会基础,为雅典民主政制奠定了基础。
但他两边都不讨好,自动辞职,但卸任条件是必须实行他颁布的宪法。此时,正是中国的东周时期(周定王。楚庄王伐陆浑的敌人,第二年经过洛邑,让人问周朝索要九鼎。定王让王孙满出使拒绝,楚兵退去。十年,楚庄王围困郑国,郑伯投降,被放。十六年,楚庄王死。)
后来经过庇西特拉图、克利斯提尼统治,民主制度又向前发展,雅典城邦民主制得以最后确定下来。
公元前492年(相当于中国春秋末期,前770年-前476年,周幽王烽火戏诸侯亡国后,周室逐渐衰弱,各地诸侯则势力越来越大,其中以春秋五霸为最。),波斯军队入侵希腊,希波战争爆发。战争持续了约半个世纪。前449年签订和约。波斯帝国元气大伤,而雅典的军事和政治威信却大为提高,取得了希腊盟主的地位。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传播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在这期间,最有影响的是伯里克利于前443至429年期间连任雅典的首席将军,为雅典最高统治者,开创了希腊文明的新时代。
伯里克利使执政官的职位向第三等级开放,对第四等级的当选者也予以默认,以促使更多贫穷公民有可能担任公职。公元前451年,公布公民法。
他强化了公民大会的作用,使执政官的权力进一步受到约束,而且不得连任。任何公民皆可向法庭提出“不法申诉”,即使是五百人会议或公民大会的决议,如有违反现行宪法或不合立法程序者,普通公民亦可申诉,陪审法庭有审理之权。亚里斯多德赞扬说,这样做得对。“因为少数人总比多数人更容易受金钱或权势的影响而腐败。”
伯里克利时期,雅典经济繁荣,文化昌盛,民主政治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雅典成了完善城邦民主制的典型。
雅典民主制可归结为以下几个观念:
一、主权在民思想。伯里克利在一个演讲中说,“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制,是因为政权是在全国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亚里斯多德也说,雅典平民政治的本质特征是“平民群众必须具有最高权力;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当然,这也埋下了“多数人暴政”的隐患。哲学家苏格拉底就因宣传不合时宜的思想,在公元前399年被公民投票,判处死刑。)雅典公民对官员和法律具有实际控制权,他们通过法院实现这一权力。法院是属于全体公民的。法院的任何成员,都向年满30岁以上的公民开放,总共有6千名陪审员,每年选举产生,然后抽签分派到各个法院行使职权。历任执政官要像谄媚僭主那样,谄媚平民。主权在民还表现为“轮番执政”。雅典政治向全体公民开放,官职不再受财富和门第限制。雅典人有这样一种观念:既然每个公民都是自由的,那么任何人就不应受他人统治。这实际是做不到的,于是只好“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才合乎正义。”

二、权力制约思想。亚里斯多德已经提到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机能。贝壳放逐法,是全体雅典公民对高级行政官吏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在雅典人看来,在平等人民组成的城邦中,以一人高高凌驾于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如果某行政官权势太大,就可能危害国家,公民就以在每年举行一次的秘密投票中把他驱逐出境。贝壳放逐法就是现代对高级行政官的弹劾法。(为什么叫贝壳驱逐法呢?因为很多平民不识字,就用贝壳作为表明自己态度的工具。可见,民主制度,不一定非要在扫除文盲以后才能实行。)
三、法律至上思想。雅典政制严格实行法治,绝禁人治。伯里克利说,“在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恕的。但在公家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精神深使我们信服。”每个官员任职以前,要宣誓:他们将公正地和依法地从政,绝不以他们的职务接受礼物,如果接受任何东西,他们就要立一尊金像,遗臭万年。包括十大将军这样的高级官员,因为谋私触犯法律被流放、处死的也有,包括伯里克利的一个儿子也被无辜处死。亚里斯多德说,“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雅典人认为,无视法律的专制政体是最坏的政体。雅典还树立了刻有反僭主法的大理石石碑,规定企图在雅典建立独裁统治的人,任何人杀死他都无罪。公元前514年,两位青年因刺杀僭主失败被害,雅典人尊他们为一代英雄,并塑像以资纪念。
四、公民意识。民主制,使雅典获得了空前繁荣。每个雅典人皆以生活在团结和谐的雅典而自豪。伯里克利在一篇葬礼演说中,洋溢着雅典人庄重荣耀感——
“我但愿你们天天注视着宏伟的雅典,这会使你们心中逐渐充满对她的热爱。当你们为她那壮丽的景象倾倒时,就会想起那些缔造这个帝国的人们。他们明白自己的职责并有履行职责的勇敢精神……为她慷慨地献出生命,就像为她的节日所能奉献的最美好的礼物。”
人人皆可从政,统一的公民集体形成了。关心雅典,参与政治,轮流执政,是雅典人心中神圣的事。正是观察到这一现象,亚里斯多德说,“人是一个政治动物。”
雅典,作为希腊诸城邦民主政体的典范,成为人类民主的发祥之地和人类民主思想的摇篮,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
为防止多数人暴政,17世纪起,西方几代启蒙思想家,大力鼓吹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信仰自由,认为这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这是防止苏格拉底悲剧重演的法宝。
罗马共和国民主制
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建立了贵族专政的共和国。以后,平民与贵族经过长达近两个世纪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民主制的发展。成为古代民主制的又一典范。不过,罗马民主化发展程度是不及雅典的,贵族一直是政治权力运转中的主导力量。
公元前510年左右,罗马共和国成立,百人团会议从贵族中选出了军政长官即执政官。
早期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贵族政治,最有权力的是元老院。由氏族长老和退任的执政官组成(相当于政协吧?)享有决定内外政策以及及审查和批准法案的权力。百人团选出的执政官也须经元老院批准。广大平民与贵族的政治、社会、经济地位极为悬殊,不能当选高级长官,不能充任元老院议员,不能和贵族通婚。致使贫富悬殊长期不能解决,反而恶化。公元前494年(相当于东周的周敬王。子朝杀猛后自立,但是晋国拥立丐为敬王.四年后,晋国率诸侯拥敬王回朝.三十九年,齐田常杀其君简公这就是有名的"田姓代齐",也就是从这起,齐国的国君不是姜子牙的后裔了,而是田姓,四十一年,楚灭陈。孔子卒。 柏举之战(孙子灭楚),卧薪尝胆,田氏代齐,孔子去世。)罗马被外族入侵,为使民奋战,承诺对平民减免债务,然敌退而食言。平民乃持武器离开罗马,在圣山安营扎寨。贵族作了让步。后来又有第二次撤离运动。罗马贵族许诺可以有民选的保民官。保民官成为对贵族权力的重要制约力量,对政府法令有否决权。

元老院—执政官—保民官,具有一定的平衡架构。
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制定。保护私有财产,禁止一切特权,限制了贵族的专横。它对近代欧洲的法权观念的发展都产生过重大影响。公元前444年左右,在最高行政长官中,终于出现了平民。
经过平民的斗争,规定平民的特里布斯大会上通过的决定,对全体罗马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平民会议就具有公民会议的性质了。公元前287年,(约为中国的战国时代,正是秦朝陆续以武力消灭六国的进程中。)人民真正享有立法权。公民被行政长官判定死刑或体罚时,有权向人民大会提起控诉。人民保民官神圣不可侵犯。侮辱者要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
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中,贯穿了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元老院与军事独裁者的斗争。这两条线索彼此缠绕,使罗马共和史呈现复杂多变的面貌。
早期罗马官职和早期的雅典官职一样,都是无给职,没有报酬,特别对于高级官吏,要求一定的资产作为“代表资格”。(这恐怕也可以给今天的民主制度建设提供借鉴。鉴于官场腐败如此严重、如此普遍,宁愿他们先挣钱再做官,不愿他们先做官再挣钱。前者,做官是荣誉;后者,做官是发财。)而且当时还流行这样的观念:有官职的人们不但需要按照他们的身份生活,还必须把个人的财产投入到公共建设、娱乐组织中去。
罗马实际上是一个贵族性质的共和国。比雅典民主略微逊色。罗马共和国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占有制,不像雅典那样是手工业和商品经济。
罗马共和国最高权力一直控制在元老院手里(这比中国控制在皇帝一人手里要好得多。中国的政体,实质上是皇帝的私有制,这是最大的私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可是,这种国家还特别喜欢提倡“公有制”。在雅典、古罗马这样的国家里,才可能有“公民”。而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中,只有“私仆”。)
这个权力架构中的重要部件,还有人民大会、百人团民会、特里布斯民会。在高级官吏中,有执政官(任期一年,是百人团民会上选举产生的,他们是元老院和人民决议的主要执行者,负责国内的安全。)、独裁官、行政长官、监察官(被称为最神圣的高级官职,由过去曾任执政官的人中选出。公元前433年起,每5年选举一次,但他们的任期只有18个月。其职责为:审查元老院名单、进行公民调查、监督公民道德、管理国有资产和公共工程。可揣根据情况把元老开除元老院。)保民官(只有平民才能担任此职。一共10人,任期一年,在整个共和国时期是民主制的一个特殊监督机构。保民官神圣不可侵犯。可以否定元老院的决议。但也容易被收买。)
后来,罗马共和国经过斯巴达起义(犹如中国之××),独裁者取得地位,越来越依赖军事统治。从公元前二世纪开始,走向专制、独裁,苏拉—克拉苏—庞培“三雄政治”,公元前49年(相当于中国西汉末年),凯撒取得独裁权力,成为终身独裁官。其后,他的外甥渥大维登山罗马政治舞台,集大权于一身,罗马共和国终于被葬送,进入罗马帝国时期。

为什么古罗马,建筑不归营造官管理,而归检察官?治安不归检察官管理,而归营造官?~

此处的检察官应为监察官。

营造官负责庆典赛会和神庙的维护。
Aedile的名称本身暗示着这个官职可能与神殿(aedes)有关。这个官位的希腊文译名agoranomos则指营造官是市场管理员。虽然罗马的传统说法是最初的营造官是平民保民官的助手,但最初的营造官是市场的管理人员。作为商人的代表,他们不属于贵族,在发生针对社会秩序的冲突时,站在了平民一边。可能他们的职责是组织平民庆典赛会。不管怎样,BC370-360年间的宪制改革以后,营造官被元老院正式承认为官员,这在“福里亚营造官法案”Lex Furia de aedilibus中可以找到。在该法案中,引入了第二对营造官,curulian aediles ,即贵族营造官。他们的任务是组织罗马庆典赛会Ludi Romani。平民营造官和贵族营造官都由公民按区投票的部落大会选举,这种大会上富人的影响力不如在百人团大会上那么强。
BC3世纪至2世纪,营造官的职责日趋重要。他们要照料神庙、组织竞技大会、负责维护罗马的公共建筑,还要负责罗马的饮水和食品供应。因其市场监理员的角色,他们有时还裁决商务事务。由于他们负责组办庆典,对言论自由施加某些影响,比如演员和小丑就不能想到什么说什么。
帝国时期的营造官丧失了大部分的重要职权。很多工作都交给其他官员了(比如禁卫军长官和罗马市长)。食品供给则是一名行政长官的职责。

监察官负责公共道德,还要照管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工程项目。
大约在BC440年,两位监察官首次就任,他们是作为执政官的助手统计罗马公民的人数的。
监察官不仅记录了公民的姓名,还要对他们的财产、年龄登记造册,财务官由此才能估测预算,而执政官们才能知道自己指挥多少士兵。在BC370-360年代的宪政改革以后,两位监察官的任期一般为18个月——其中一人必须是贵族,另一人是平民。
由他们的财会职责,又衍生出其他的职能。比如他们得关照那些脆弱的政府出资工程。还有一个类似的任务就是出租被征服的土地。
由他们对人口分类的职能中产生出一项新的工作:鉴别骑士和元老阶级成员的资格。这被称为regimen morum,即对公共道德的指导。由于职责非常重要,监察官逐步由前执政管来担任。监察官还包括管理财务机构的帐册,检测量器、衡器并打上官印等等职责。

官制

公元前6世纪,罗马王政时代的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前534)进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正式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公元前510年,随着最后一位王被驱逐,罗马建立共和国。在罗马建立共和国过程中,最主要的政治成果是新设了2名执政官取代了“王”。执政官由军伍大会选举产生,拥有“治权”。与王政时期“王”的单一性、终身制、权力无限制而又不承担责任性相比较,执政官职位具有集体性、暂时性、及治权的有限性(指城内治权)等显著特征。罗马执政官的治权及其外部标志(肩扛插着斧头的束捧)源于矣特鲁斯人的传统,最初以军事权力为中心,突出强制和惩罚的色彩。治权是共和国时期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形式,它受到一系列的限制,其中重要的限制有三项:①受立法的限制。公元前509年和公元前300年的《瓦勒里法》都规定了“向民众申诉”制度,即市民有权就执政官判处死刑的决定向民众会议申诉,这是对治权的基本限制,被罗马人视为对市民自由权的最高宪法保障;②受集体性原则的限制。两位执政官有平等的权力,轮流执政,每人执政1个月,不执政的对执政的有否决权;③受任职时间的限制。执政官任职期仅为1年,并在10年期限内禁止再次担任。治权这一权力概念,不是直接创造和从正面完善的,而是通过限制而具体化的,它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罗马主权的连续性。

随着罗马的发展,国务政事越来越多,于是又陆续增设了一些官职,以减轻执政官在某些具体领域的工作。最先设立的是事务官(quaestores,前449年设置),他们由地区大会选举产生,协助执政官处理财务工作,负责审判涉及死刑的刑案件等,是执政官的助手;公元前443年增设监察官(censores),负责调查人口和社会道德风俗,审查元老的名单。他们行使的道德监督权,成了对法律的重要补充。根据惯例,监察官从过去的执政官中选出,每五年选举一次,最长任期为18个月;公元前367年设市政官(aediles curules),负责罗马城市的公共事务,管理物资供应和受理买卖奴隶、牲畜方面的诉讼,行使有限的民事司法权,从而对买卖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年还设立了裁判官(Praetor),以接替执政官审判权中民事司法权的部分,负责处理罗马市民的民事纠纷,公元前242年又设立外事裁判官(praetor peregrinus),前者因而又称作内事裁判官(praetor urbanus)。共和国后期,裁判官数量大增,但只有这两类裁判官与私法有关。除上述常设官职外,还有非常时期设立的临时性官职,如独裁官(dictator)、十人立法委员会等。此外,还有只限于平民担任的官职,最重要的是护民官(tribunus plebis),他们有权否决、抵制执政官、监察官等采取的不利于平民的措施,以维护平民的利益;他们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受侵犯,元老院不能对他们拘禁、判罪。经过护民官领导的平民斗争,平民逐渐获得了担任执政官等高级官吏甚至大祭司的权利。

整个和国时期,官制的基本特点是暂时性、集体性和无偿性的,并实行卸任责任追究制。集体性必然为官制设置了一定的制衡机制,并在各种官职的相互关系上确定了有关规则,如禁止兼职,限制连任,确定官职的等级顺序等;暂时性必然导致对责任的追究,即执政官任职期间不受侵犯,任职届满成为普通市民后须对其任期内所做的侵犯私人或国家权利的行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而无偿性又决定了国家的实权只会掌握在少数富有者的手中。

2、元老院

元老院在王政时期就存在,但没有多大权力,仅是一个咨询机构,贵族大会通过的法律要由元老院批准,王遇重大事项也一定要咨询元老院,而且在行使死刑时必须征求元老院意见。共和国时期元老院逐渐变成行政机构,其成员由监察官从贵族和平民中选拔产生,历史上,几乎全由有声望的高级退职官员(执政官、裁判官、监察官等)组成,正常为300人,共和国末年增至600人。元老院的职权主要是掌管财政、编制预算,执政官在支配公共财产和动用国库资金时,须得到元老院的许可;主管军事与外交,一切外交关系,如缔结条约、派遣使节,接受外交使书等均由元老院主管,元老院还有广泛的军事参与权,如确定征兵人数、监督战争的进行、负责为被征服地区确定有关制度等;批准立法,军伍大会、地区大会制定的法律,须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帝政初期,元老院成为皇帝夺取立法权的过渡机构,正式取得立法权,公元3世纪初随皇权加强,元老院不再具有立法职能。此外,元老院在宗教方面也拥有特殊权限,如行献祭仪式。

3、民众会议

民众会议不是由代表组成的,而是由全体罗马市民组成的,它也不是单一的,整个罗马共同体有3个民众会议,最早的民众会议是“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又译贵族大会),由三个氏族部落中达到从军年龄的男子(17-60岁)组成,妇女、平民、门客不能参加,其职权是选举王和高级官吏,制定和通过法案,决定宣战;司法方面可以受理上诉的死刑案件以及确认收养,遗嘱等。但自军伍大会和地区大会产生后,库里亚大会就逐渐丧失了立法权,变成一个礼仪性的机构,至共和国末年终至消灭。军伍大会(Comitia centuriata,又译百人团民众大会)是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后成立的,它既是一种军事组织,又是按财产组成的政治权力机关,由平民和贵族共同组成,但为富有者所操纵,最初的职能是决定战争和纳税等事项,共和国时期成为最高权力机构,《十二表法》就是由它通过的。公元前339年后,它通过的法律不须送元老院批准,改由事前同元老院协商。它通过的法律以公法居多。公元前287年《霍尔腾西阿法》公布后,平民会议决议成为法律(lex)军伍大会的作用就降低了。它还具有选举职能,高级官吏如执政官、裁判官、监察官都是由它选举产生的。此外还具有司法职能,受理科处极刑的案件。公元74年,军伍大会不复存在。地区大会(comitia tributa,又译部落大会)以地域为基础,由平民和贵族构成,并以平民占多,因而民主性较强,但权力没有军伍大会大,职权主要是通过高级长官的提案,选举事务官、税务官等低级官吏,通过次要的法律以及受理科处罚金的上诉案件。

公元前494年还产生了一个完全由平民组成的平民会议(concilia plebis),它由护民官负责召集,职责是通过对平民有效的平民会议决议。公元前287年后,平民会议决议具有了法律效力,适用于全体罗马市民。平民会议决议一般属私法方面的内容,如《卡努来亚法》(前445年)、《阿奎利亚法》(约前287年)、限制赠与的《辛西亚法》(前204年)等。共和国末年,平民会议亦不复存在。

总之,共和国五百年间,罗马国家的民主制进程是不断发展的,主要的表现是公民有权参加国家管理、官职对所有公民开放、民众会议的基础有所拓宽。但这里的公民不包括未成年人、妇女、门客以及外邦人,更不包括为数众多的奴隶,因此,本质上它仍是少数奴隶主、特别是奴隶主富有阶层的民主,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