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作者&投稿:时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第四条 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基层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稳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同时废止。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哪年开始实施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自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开始实施。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条例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十七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是在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
  三十多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原《通则》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在认真总结三十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颁布正式的组织条例。
  为此,司法部从1981年起就着手进行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委和研究部门的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起草了这个《条例》。

  起草这个《条例》,是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通过自治组织解决民间纠纷的作用,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的基层工作,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积极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

以下五种纠纷人民调解不受理: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形式。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

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对所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等提供资助。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予以表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
答:人民调解组织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组织成员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也可以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推举产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的成员可以由有关单位推荐,由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组织成员由司...

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2021修正)
答: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举。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本组织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会员)大会选举,或者组织群众推举。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委员...

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活动及相关的指导管理工作。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坚持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费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哪年开始实施的?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自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开始实施。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条例于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十七号发布,自发布之日...

广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细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

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2021修正)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委员由村(居)民选举产生,但是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除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

调解方式有哪些
答:我国的调解主要有法定调解和非组织 的民间调解。【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

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