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施行《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投稿:茹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生产海洋仪器的有关单位应接受国家海洋局对海洋仪器行使质量监督管理权,必须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第二章 质量监督员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设产品质量监督员。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师或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五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三、具有产品质量监督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技术、业务知识,熟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了解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认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四、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能公正合理地解决产品质量监督中重大的技术和业务问题;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工作程序:
  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国家海洋局产品质量监督员审核表》(见附表九)报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经培训、考核批准后,发给《国家海洋局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大纲,由国家海洋局制定。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员在分管任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海洋仪器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三、参与或组织对质量争议进行调查、仲裁、调解和处理;
  四、依法对违反质量法规者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等现场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和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产品,制止出厂或销售。第三章 监督抽查第七条 抽查方案包括下述内容:
  一、抽查依据:抽查的依据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企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中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
  二、抽样方式:抽查不事先通知被抽查单位,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采用突击和随机方式,从生产单位已检验合格,在产品标准规定检定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样品。样品抽取后立即封样。封样要求有记录和封样标志。
  三、抽样数量与判断准则:每批产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及合格判定准则暂按产品标准或国家海洋局规定执行。待《海洋仪器抽样方法》专业标准发布后按标准执行。
  四、检测项目及缺陷分类。
  五、检测设备与检测方法。
  六、抽查费用预算(填表三)。第八条 监督抽查工作程序
  监督抽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接到国家海洋局下达的抽查任务后,按第七条要求编写抽查方案。抽查方案经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审定后,办理“国家海洋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介绍信”。
  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持信抽样后,立即填写表一《关于监督抽(复)查产品质量抽取通知单》。发送被抽(复)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于在用户中抽取的样品,生产单位在接到表一和“监督抽查介绍信”后一个月内如数无偿补给。轮番生产的产品,如生产单位无产品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抽取的样品要按规定进行检测,不得随意减免检测项目和伪造数据。
  检测结束后,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及时填表四《监督抽(复)查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或《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通知书》和表五《监督抽(复)查产品质量检测记录单》报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由国家海洋局分别将抽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通知生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局等有关单位,并在有关刊物上公布。
  四、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单位,在接到《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通知书》后,必须对该种产品立即封库,逐件检查。对已出厂的产品,必须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同时,厂(所)长要立即向全体职工通报情况,发动全体职工检查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并查清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组织填报《监督抽(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措施表》。
  五、整顿期限: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限自生产单位收到不合格通知书之日算起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协商延长整顿期限。
  六、样品处理:检测后的样品一般保存一个月后由生产单位自行提取(经联系同意,也可以由检验机构代发),包装、储运等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和装备的管理,提高其利用率和完好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大型仪器设备系用局基建费、三项费或自筹经费所购买的、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单台(件)仪器设备,以及通过国际合作补偿的仪器设备。第三条 各分局、业务中心和研究所应指定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要保持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业务培训与提高,凡是符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应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第五条 为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单位对通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可实行统管共用,逐步形成或建立有特色的局级实验室和国家级实验室。第六条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报批程序
  1.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书面申报报告,并于前一年的10月底一式三份报送局计划财务司。
  2.局主管业务司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3.计划财务司综合平衡,提出年度购置计划方案,商有关业务司后报局审批下达。
  4.各单位用计划外收入,自筹资金购置单台(件)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需报局计划财务司备案。第七条 因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需出国考察、技术培训或需外商来华安装调试仪器设备等,须报局批准,并申请列入局年度外事计划。第八条 加强对仪器设备维修和管理,保持仪器设备良好工作状态
  1.对已到货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内验收完毕,写出验收报告并报局计划财务司。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重大仪器设备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操作使用。
  3.建立定期保养、鉴定、标定制度。
  4.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保证修理质量,降低修理成本。
  5.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卡片,各种技术资料应完整无缺。
  6.各单位要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质量状况(良好、勘用、待修、报废)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局计划财务司。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未经局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套使用。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局有权对大型仪器设备临时调拨使用。对无特殊原因验收后不能投人应用或搁置一年不用的,局可无偿调拨给其它单位。第十一条 对达不到技术指标、丧失使用价值应作降级、报废处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各单位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专题报告报局审批。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报废申请:
  1.仪器设备性能经检定修理后仍达不到技术指标;
  2.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该仪器设备规定的有效寿命期;
  3.仪器设备虽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各主要部件磨损严重、修理费用昂贵,经济上不合算的;
  4.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仪器设备;
  5.严重影响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仪器设备。第十三条 批准降级或报废处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其残值,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第十四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高、管理好、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损坏事故,各单位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局。对因责任心不强、操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并视其情 
节,给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十六条 用于横向开发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收取仪器设备占用费。第十七条 占用费可按横向开发任务合同经费的5-10%(含全部占用仪器设备)收取中。第十八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占用费,其中70%留本级财务,30%上交局计划财务司,作为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和更新基金,专款专用。第十九条 凡不按本规定收取和上缴大型仪器设备占用费的单位,局将不再安排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局备案。各单位用计划外收入自筹资金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大洋和南极专项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中国大洋协会办公室和南极考察办公室制订的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制订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主要是海洋科学技术领域:
  1、海洋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的科技成果:
  (1)阐明海洋环境与资源特征或规律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成果;
  (2)海岸带、海岛、近海、大洋调查和极地考察、测绘的方法、技术及其研究成果;
  (3)卫星遥感海洋应用研究成果;
  (4)海洋高、新技术研究成果;
  (5)海洋仪器研制技术、工艺及其产品;
  (6)海洋科技管理的理论、方法等研究成果。
  2、海洋综合管理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权益、资源、生态环境等管理纳理论、方法和技术;
  (2)海洋政策、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海洋发展战略、规划等有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3)海洋工作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海洋计量、规范等成果。
  3、海洋公益服务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技术及其服务系统建设技术成果;
  (2)海洋科技情报与档案,海洋资料、信息处理及其服务系统建设技术;
  (3)海洋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包括监测站、观测站、卫星地面接收站、南极考察站、资料浮标、调查监测船、监测飞机和通讯网络等)的技术改造、革新及服务。
  4、海洋开发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技术;
  (2)海岸带、海岛和重点海域综合开发利用技术;
  (3)海洋工程开发技术。
  5、先进海洋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1)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
  (2)国外先进的海洋管理、公益服务等技术的推广应用;
  (3)海洋科学技术在非海洋领域的推广应用。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面向全国海洋界。凡符合《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海洋科技成果均可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四条 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是经正式批准并公布的地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第五条 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应用技术成果,须证明其成熟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凡属软科学的或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海洋基础性工作的科技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或海洋管理、海洋开发等实践:凡属海洋基础性研究的学术成果,必须是在国内外高级学术刊物或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第六条 凡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基步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省(部委)级科技奖励;凡已申报过其他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论其获奖与否,均不得再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七条 缓评项目两年之内可再申报一次,但申报时必须注明是哪一年的缓评项目,并注明缓评理由。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1、国家海洋局下达并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2、国家海洋局下达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先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中请,并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3、国家海洋局资助(或委托)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4、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达并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该地区海洋管理机构会商后,联合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5、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下达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同时向下达任务的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经协商后再由主要完成单位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6、科研机构自选的为沿海地区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服务的科研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向该地区海洋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组织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申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答:1、国家海洋局下达并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2、国家海洋局下达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先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中请,并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3、国家海洋局资助(或委托)的项目,主要...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答:第二章 选项范围第五条 优先支持海洋高新技术及其关联技术,如海洋化工、海洋药物、海洋生化制品、海水淡化、海水增养殖、海水综合利用、海洋食品、海洋仪器及设备、海洋工程、海洋信息技术等。此外,可兼顾市场上紧缺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其他技术产品开发。第六条 项目主要从局内各单位的科研成果中选择。但对...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百度...
答:对大型设备、设施和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重点管理,其它财产也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时维护保养,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第五条 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各项海洋业务工作服务的思想。全局广大职工要发扬当家理财的主人翁精神,依靠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各种固定资...

广州睿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优质海洋仪器设备制造商吗?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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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是干嘛的
答:国家海洋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和组织海洋科技研究工作。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和管理海洋资源,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海洋污染,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同时,国家海洋局还负责制定和执行海洋政策,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推动...

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对原国家海洋局的意义
答: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涉及多方面的意义,包括强化海洋事务管理、提升国家海洋治理水平、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以下是详细的解答、涉及的意义和法律依据。正文:一、强化海洋事务管理:1. 整合资源: 通过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可以更好地整合相关海洋事务管理的资源,形成更高效的管理机制。2. 优化职能: 新...

厦门海洋局是国家海洋局吗
答:厦门海洋局: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方针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战略和相关政策,2、拟定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技术标准和渔业行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综上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答:第一条 组织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的原则 一、局属各单位要在完成职能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发挥各自的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等条件,通过各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组织创收。创收收入局原则上不要求上缴,由各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为国家海洋事业的发展增强活力。二、在组织实施...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答:(一)负责所辖海区海洋站、浮标资料的获取、处理、质量控制及传输。(二)制作并发布所辖海区及邻近洋区海洋预报、警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三)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四)对所辖海区的年度海洋灾害分析评估及预测;...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油料管理规定》的通知
答:第四条 各用油单位应当有一名领导分管油料工作,并指定油料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油料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油料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有专业知识、有工作能力、责任心强和热心油料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六条 局计划财务司负责局年度计划内油料指标的申请和分配,各单位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未将下年度船舶、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