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投稿:扈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洋预报系统的整体效益,加强对海洋预报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更好地为沿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遵循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避免重复、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海洋预报业务体制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于各级海洋预报台和相关业务单位从事的海洋预报工作。第四条 各级海洋预报台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台特点的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海洋预报业务分工第五条 国家海洋预报台:
  (一)负责全球气象资料(GTS),海洋站、浮标、雷达站、航空监测、卫星遥感和传真资料及公共信息网资料的获取、处理、质量控制以及传输。
  (二)制作并发布我国近海、邻近洋区和大洋海洋预报、警报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三)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
  (四)对全国的年度海洋灾害进行分析评估及预测;对重大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和预报经验总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编制《中国海洋灾害公报》。
  (五)对全国海洋预报技术进行指导、解释和示范,开展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
  (六)开展海洋预报业务的科技攻关、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及业务培训,促进海洋预报技术的发展。
  (七)对各级海洋预报台(站)海洋预报新技术、新方法业务化的检验和评审;对本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第六条 区域海洋预报台:
  (一)负责所辖海区海洋站、浮标资料的获取、处理、质量控制及传输。
  (二)制作并发布所辖海区及邻近洋区海洋预报、警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三)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
  (四)对所辖海区的年度海洋灾害分析评估及预测;对所辖海区的重大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和预报经验总结,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五)对所辖海区海洋预报技术进行指导与示范,开展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
  (六)开展所辖海区海洋预报业务技术攻关、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以及业务培训。
  (七)对本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第七条 省(市)级海洋预报台:
  (一)制作并发布辖区内及邻近海区海洋预报、警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二)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
  (三)对辖区内的年度海洋灾害分析评估、预测和预报经验总结;对辖区内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对所属的海洋站(台)海洋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参加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
  (五)对本预报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第三章 海洋预报资料获取及传输第八条 海洋站观测资料:
  (一)各海洋观测站必须根据《海滨观测规范》,及时、准确采集各类海洋环境要素,并按照《海洋站海滨观测报告电码》的格式按时传输观测资料。
  (二)各中心海洋站负责将海洋站发报资料汇总、整理、校正,按时向区域海洋预报台传输资料。
  (三)各区域海洋预报台负责将辖区内的海洋站资料按时向国家海洋预报台传输。
  (四)各海洋站按照预约部门确定的时间、时次、方式,向预约部门及时传输资料(预约报OWT)。
  (五)海洋站资料传输流程为:
  海洋站--中心海洋站--区域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预报台。第九条 浮标资料:
  (一)各分局浮标队负责接收辖区内浮标资料,并按时传输到区域海洋预报台。
  (二)各区域海洋预报台负责将浮标资料按时传输到国家海洋预报台。
  (三)浮标资料的传输按照《海洋资料浮标实时数据传输规程》进行。
  (四)浮标资料传输流程为:
  浮标--浮标队--区域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预报台。第十条 航空监测资料:
  负责航空监测的单位,应及时将与海洋预报有关的航空实时监测资料处理分析后,传输到国家海洋预报台和飞行辖区的区域海洋预报台。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域的综合管理,保证海域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开发,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海域(下称海域),包括我国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系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转移海域使用权的我国境内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
  转移海域使用权的行为,包括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出租。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系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的转让,系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让与其他使用者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的出租,系指海域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鼓励海域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开发,根据海洋政策、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统一安排海域的各种使用。
  对不影响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海洋增、养殖业,实行优惠政策。
  对于改变海域属性或影响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应该严格控制并经科学论证。
  国家保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使用国家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使用国家海域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事业和建筑、设置公共设施的,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必须按本规定登记备案。第六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海洋政策、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并进行海域使用基本情况的统计。第八条 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向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时,应附具其向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生效前,已经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由该部门核发海域使用证。第九条 审批海域使用申请,应依据如下原则:
  1.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
  2.有利于海域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各种使用的协调发展;
  3.有利于海域及其资源的持续利用;
  4.有利于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和资源;
  5.有利于保护海域的自然景观;
  6.有利于维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第十条 使用海域一万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使用面积不足一万亩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市、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范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给予答复。
  对同意使用海域的,发给海域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对不同意使用海域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在没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暂由其上级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办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查和海域使用证的发放工作。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提前二个月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海域使用证:
  1.改变使用证规定用途的;
  2.使用证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
  3.转让海域使用权的。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服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登记表、海域使用申请表和海域使用证,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第十五条 凡按本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海域使用权的,必须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包括:
  1.海域出让金。
  各级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时,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即海域使用权出让时的交易总额)。
  海域使用期满,使用者因续期使用而缴纳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
  2.海域转让金
  海域使用者转让其海域使用权(含连同海域设施一同转让)时,就所转让海域的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缴纳的部分海域转让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海域转让者受让该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转让海域的海域设施重置费,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机构评估。
  3.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者出租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获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缴纳的租金。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海洋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海洋信息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推动海洋工作和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海洋信息工作系统是海洋信息工作的基础。本工作系统的范围包括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和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负责本工作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负责组织开展信息联络员培训、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重大信息调研等工作。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需求和国家海洋局重点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海洋工作信息的报送,负责开展信息报送引导和刊用反馈工作。第五条 参加本工作系统的各单位应明确信息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保障工作渠道通畅;并指派一名(个别单位两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要为信息联络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条件。第六条 信息联络员在本单位信息主管部门(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上报信息的采集、编写、报送、贮存,并组织、协调本单位海洋信息工作系统开展工作。第七条 信息联络员可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列席本单位的重要会议,参加有关重大活动,及时了解工作情况,掌握工作动向,编报信息,同时可为新闻报道提供线索。第八条 信息联络员报送的重大信息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发。第九条 信息联络员应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报送信息。工作动态和一般情况每月至少报送一次;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随时报送,不得漏报、迟报。第十条 信息联络员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实事求是,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及单位应准确无误。第十一条 海洋信息报送采用有偿管理制度。根据信息联络员报送信息的刊用情况以及信息的质量、数量,由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付给信息费。第十二条 海洋信息工作实行奖励制度,由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负责考核评定:对于重视信息工作,成绩较为突出的单位和信息联络员,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编辑、加工精良的好信息,每一季度评出1-5篇(条)予以表扬奖励;凡被中办秘书局、国办秘书局、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选登、选用的海洋信息,其作者或信息提供者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第十三条 鼓励除信息联络员之外的其他海洋工作者向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提供时效性强、真实可靠的海洋信息和新闻线索,统一按有偿管理制度和奖励制度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由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气象局的工作动态
答:面对新需求,修正与创新海洋气象预报业务顶层设计尤其关键。“针对新需求,根据沿岸海区、沿海海区气象条件及海洋运输、生产现状,重新精细化划分海区,对确保海洋气象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山东省气象局预报处处长李振海说。目前,山东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海洋气象预报业务规定(试行)》,依照天气气候特点和常用地理区划...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蓝色预警,哪些信息值得关注?需作何准...
答:据有关消息报道称,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布了风暴潮蓝色警报,而这次风暴的原因是因为受到第20号台风纳沙和冷空气的共同影响,而拉萨为超强台风级,所以就会把一些地区的冷空气吹到某个地方,预计广东江门至雷州半岛东岸,沿海将出现50~100厘米的风暴降雨,而在海南岛沿海将出现40~70厘米的风暴增水,海南海口...

海洋与渔业局是干什么的有什么权力
答:(6)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的责任。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海洋监测观测网络建设;组织制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海洋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7)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施管辖海域巡航执法制度;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

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发布了什么蓝色警报?
答: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1月26日监测到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67海里,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发布辽东湾海冰IV级警报(蓝色)。国家海洋局北海预报中心对26日卫星遥感数据进行解析,在渤海和黄海北部可监测海域发现海冰总面积约26683平方公里。其中,渤海海冰面积约19986平方公里,黄海北部...

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对原国家海洋局的意义
答:【法律依据】: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是其中的重要依据。具体法律依据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维护海洋环境安全,防止和减轻海洋灾害,加强对海洋的综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对...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部门简介
答:生态组和海上突发事故应急组(简称应急组)。 海洋气象预报室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海洋气象预报服务,牵头完成滨海旅游预报、海水浴场预报等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制作我国近海及全球海洋的短期海洋气象预报;制作我国近海及西北太平洋中长期气象预报和展望;为局专项海洋调查、海洋维权、...

国家海洋预报台 是国家气象局吗?
答:国家海洋预报台是国家气象局的属于下属的一个预报气象方面的一个国有单位可以预报海洋方面的气象。

海洋局和海事局,鱼政局,水务局有什么区别
答:水务局负责保障本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战略规划。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海洋局负责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法律法规、...

哪个部门负责我国的海啸预警报业务
答:中国气象局

海洋局下属单位有哪些
答:综上所述:海洋局还可能设立其他相关的下属单位,以适应海洋事务的发展需求。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下属单位设置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时间和情况有所调整和变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