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从道德和法律方面分析这个案例 关于道德的案例和法律的案例并评析

作者&投稿:御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2000)第57号的一锤定音聊天线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华平,男,出生于8月1962年,汉族,小学教育,农民生活在冠县清水镇姚幸村。
律师:格润民,东昌府区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律师: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第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齐翔,镇镇长。
律师:闫如亏冠县清水司法机关的董事的的
上诉人姚平由于V的农业行政执法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关县人民法院(1999),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已经被听见了。
关县人民法院的案件中发现:1998年5月初农历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拒绝支付原告平遥农业夏征费的理由,强行扣留的拖拉机由原告姚村杜学功家,有没有法律依据,其行政行为,法院将不支持。原告平遥诉工具箱现金10,000元,没有发现证据,法院不予受理。关县人民的法院在1999年12月22日按照文章54(B)的行政程序法,人民共和国的中国(3,4)的规定,并判断:第一,的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的政府扣押了原告瑶族华水平拖拉机强制性的行政行为,限制了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的政府五天内的效果,这个判决原告姚华平拖拉机返回后,驳回其他索赔的原告平遥。案件受理费400元,负担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政府。
上诉人姚华平一审判决对初字第161号关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事实是清楚的,理由上诉的决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予以修订依法。
呼吁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正确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维持。
医院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第一个实例,质证,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的主要证据,政府被上诉人清水镇:1,李丰美调查的记录; 2,李春玲的证词; 3调查杜吉峰成绩单; 4调查李Chunze成绩单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了上诉人的姚萍拖拉机工具中没有现金。调查隶书玲,陈任享誊本;调查范裕陵成绩单证明上诉人姚杜学功家的拖拉机被拘留。证据异议
上诉人姚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的水平,并提交下列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成绩单; 2,许峰询问笔录; 3,杜悦的人的证词。上述证据表明,员工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1998年5月1日,由上诉人姚明的杜学功家的拖拉机,强行扣留不支付守住拖拉机。
法院: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5月1日月球农业夏天的征收理由,拒绝支付上诉人姚萍强行扣留,由上诉人姚拖拉机回家,杜学功的事实,可以被识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即属违法,法院不支持,被上诉人应退还扣押的拖拉机。上诉人姚萍诉拖拉机工具箱现金10,000元,有充足的证据未能提供其要求的原因,返回的水镇政府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按照段第61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每支付100元,分别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萍的。
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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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玉录得的
判断:薛振第一
审判员:“岭
6月3日,2000年
代文员:杜克大学的法律

不知天高地厚的爱情傻子,怀疑是不是有病,现代社会说一句最现实的话,长久和美好的不是恋爱和婚姻,而变成了搞基和一夜情。人不可测,人生亦不可测

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的原因~

据了解,行凶学生是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大四本科生。事发后,有学生在网上发帖称,嫌疑人的女朋友与程春明曾有暧昧关系,嫌疑人不堪忍受。大学生、中学生容易产生心理上的叛逆心理、冲动心理,受到各种各样的影响之后,由于师生关系出了问题之后,它可能会有一部分,一少部分的学生会突破这样一个观念。

一般来说,道德可以区分为多种,如社会公德、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等等。其中,职业道德对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促进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道德是伴随着行政管理学科的产生而形成的,具体言之,它是职业道德在政府系统中的特殊表现。也可以说,行政道德指的是调整政府成员个人行为和人际关系的道德规范;确切地说,行政道德是指公务职业道德。   目前,国内学术界已经有了一些关于行政道德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成果。就现有的一些成果来看,研究者们都能对行政道德进行相应的理论分析,也能举出案例予以剖析,并能提出自家见解。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略有突破,于是选择了道德“冲突”作为切入点,就是从不同层面或不同角色之间行政道德“冲突”的角度,结合相应的案例来考察当代中国的行政道德问题。这个思路实是得益于特里.L.库珀(Terry L·Cooper)的《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行政人员在处理公务时遇到的九类冲突与矛盾。它们是: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效忠上级与效忠公众;职业义务与组织义务;知识分子与潜规则;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责任冲突之一:角色冲突;责任冲突之二:利益冲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以及组织利益与公众利益等。通过分析这些个体自身以及个体与组织的矛盾与冲突,增强个体在道德冲突中的行政选择能力,建构合理的行政道德价值理念,以及相应的道德秩序。在道德规范内化为人的主体精神时,其作用方式是内省式的自我约束。然而,从行政道德的实现方式来看,没有外在的社会约束是难以持久的。因此,行政道德的实现必然要经历两种途径:一是着重于行为者自身自律性的内部控制,二是着重于行为者之外的制约——评价机制,即外部控制。

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从道德和法律方面分析这个案例
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即属违法,法院不支持,被上诉人应退还扣押的拖拉机。上诉人姚萍诉拖拉机工具箱现金10,000元,有充足的证据未能提供其要求的原因,返回的水镇政府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按照段第61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如下:...

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的案情解析
答:对社会过分关注造成的搅扰,中国政法大学师生们对这起发生在自己校园内的案件选择了沉默,无人愿意再向外界就此事谈及一二。嫌疑人付成励身边同学对付成励其人避而不谈,被害人程春明生前好友对此则是讳莫如深。究竟如何定性程春明教授之死,是否能够认定构成工伤或是殉职等实际问题,至今还没有最终的结论...

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的原因
答:据了解,行凶学生是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大四本科生。事发后,有学生在网上发帖称,嫌疑人的女朋友与程春明曾有暧昧关系,嫌疑人不堪忍受。大学生、中学生容易产生心理上的叛逆心理、冲动心理,受到各种各样的影响之后,由于师生关系出了问题之后,它可能会有一部分,一少部分的学生会突破这样...

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的当事人
答:程春明 (受害人):1965年出生,男性,汉族,中国致公党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曾留学法国12年,风度翩翩,具有法兰西的浪漫主义色彩。研究领域:法学理论、法国法、比较法。发表论文及著作近50篇。回国后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以其独特的浪漫性情成为政法大学学生缘最好的教师之一。妻子...

中国政法大学弑师案的影响
答:你们为什么不出手,为什么不阻拦,这种突发事件,依靠学生,从来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是很难阻拦的。还有就是同宿舍的,同班级的。其实整个中国政法大学校园里所有的老师和学生都是潜在的心理受害者,他们一段时间内都很难从这个事情中摆脱出来。因此,整个校园需要面对更大范围的心理救助。

2008年10月,我国连续发生三起弑师案:山西朔州高中生课堂上持刀杀死老师...
答:在这种关系中,师生之间人格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学习、教学相长。老师是我们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是我们的朋友。师生交往是学校生活的重要内容,师生关系不仅影响我们的学习质量,而且影响我们的身心发展。(2)①主动沟通是一切交往的前提,化解与老师的误解、矛盾,增进与老师的感情,一切从主动...

付成励的案件启示
答:六、 付成励无法接受被女友抛弃的事实,选择以杀死程春明教授来平衡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从他归案后的理直气壮(为民除害、杀一儆百)可以见出他找到了心理平衡。这就是基本事实:简简单单、明明白白。从这个基本事实中,人们可以轻易地发现杀人者付成励严重的心智缺陷:他没有基本的判断是非的能力。如果...

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
答:1、法律知识不足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是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获取,但该课程知识层次较浅,课时短缺,加之学生普遍重学分,轻实效;重视专业课,轻视理论课,学习目的只是为了应付考试。绝大多数的学生对与自己学习、生活密切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