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中,有关法律关系的问题,弄得一头雾水啊! 民法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法理学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区...

作者&投稿:鱼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这项关于法律关系必须合法的规定绝对是有问题的,你就不用死纠结了。案例中,甲把租来的房子卖给乙,是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追认,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否则无效。注意:无权处分效力待定。

这玩意你死记硬背就好了,别太纠结,纠结起来你会疯的。
中国法律规定里的法律关系的概念是错误的,法律关系并非一定是合法的,非法的法律关系也有。这些自相矛盾的东西在中国法律里比比皆是,以前法律里连抵押权的生效和抵押合同的生效都能混为一谈。公元20世纪末的中国立法水平,差不多相当于公元前20世纪末的水平,汉莫拉比法典都比他们写的好。

谁跟你说无效的合同关系式事实关系的?这个理解错误了。
还有法律关系并不全都是合法的,有的时候违法的也是法律关系。
以上两个回去看看书,把民法上法律关系那一章好好看看。
还有,合同有效不等于形成法律关系。还有可能是事实关系。
你们老师那个例子是事实关系。
合同效力待定了也不是法律关系。
你要拜托掉合同成立就是法律关系形成了这个错误的观点,谁教你的啊。
法律关系vs事实关系,一会你就搜索这个,看看两个的区别
好好看看书。这个要体会,讲是讲不清楚的

我也正此纠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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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X
赵 迅,武 勇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摘 要]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极其复杂的,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因之亦是极其复杂的。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缺
乏研究和梳理,使得我国法理学的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西方法理学理论体系学说中最具借鉴意义的是三分
说和综合说,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应是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包括运行环境) 三大部分组成的统一体。
[关键词] 法理学;三分说;综合说;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1763 (2005) 05 —0122 —03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China
ZHAO Xun , WU Yong
(Law School , Hunan University , Changsha 410082 , China)
Abstract :The research object of jurisprudence is extremely complicated , so does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2
risprudenc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in our country is lack of study , which leads to chaos and con2
fusion in the teaching material of jurisprudence. The most significant parts of references in western jurisprudence
system are the three - fold division and comprehensive law.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our country
should be a unity that consists of ontology , value theory , and operation theory.
Key words : jurisprudence ;t hreefold division law ; comprehensive law ; value t heory

一 问题的提出
以法律这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的一般理论和共同性
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是极其复杂的。英国法理学家哈
里斯描述说:“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
种各样的一般思辩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要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
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造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寻找法
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
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就
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理这些问题,但这
些问题并不消失。”①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同样描述
性地说:法理学“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
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间、凹角和拐
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
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如此了。”我国法理学
者苏力教授也指出:“法理学是对被称为法律的那些社会现
象有关的根本性问题的哲学思考,而法律这个概念是没有确
定的所指, ⋯⋯我们可以提出很多定义,但没有一个定义可
以不多也不少地囊括我们直觉中所认定的‘法律’那样的社
会现象。法律现象与非法律的现象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甚
至是没有边界的。因此所谓法律的(of law) 或关于法律的
(about law) 根本性问题并不是确定不变的,而是与我们的旨
趣相联的一种判断,一种共识,而人们的旨趣会随着特定社
会的制度、文化传统和其它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会随着我们
对社会中各现象之间的潜在影响关系的发现而改变。因此,
法理学没有一个确定不变的研究对象。”②
但是,上述论点所揭示的法理学学科整体上的复杂性并
未在我国法律学人中得到普遍的体悟和给予足够的注意力。
近年来,我国大多数法理学人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大都停留在
X

② 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
[英]哈里斯:《法学哲学》,1980 年英文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收稿日期] 2004 - 07 - 07
[作者简介] 赵 迅(1962 —) ,男,山东武城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法理学博士生. 研究方向:法理学1
第19 卷 第5 期
2 0 0 5 年0 9 月
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Vol . 19 ,No . 5
Sept . 2 0 0 5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某一个具体的专门的方面,而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理论体
系等许多有关学科自身的立论性、基础性的问题,则缺乏充
分的研究。因此“, 哪些是我国法律的根本问题或关于法律
的根本问题,我们似乎还没有我们自己的概念和命题,因此
也没有自己的传统。”①
这使法理学陷于一种尴尬:作为部门法学的民法学和
刑法学都有一个坚实、成熟的作为该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的民
法总论和刑法总论,而使该部门法学比较成熟。具有讽刺意
味的是,作为对部门法学具有指导作用的、被誉为“法学中的
法学”的法理学自身却缺乏坚实的、成熟的法理学导论,即缺
乏成熟的“法理学的基础理论”,而仍然“幼稚”。例如,法理
学教材开宗明义第一句不讲“法理学”的概念,而讲“法学”的
概念;法理学导论大讲“法学导论”,法理学却反而说不清;法
理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 法理学构成内容各部分之间是什
么逻辑关系? 没有明确;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内容庞
杂(这是法理学固有的特征) 而缺乏相互关联(这不应是法理
学固有的,而是缺乏研究和梳理) ,这使法科学生在学习法理
学的过程中普遍感到困惑。立志要做法律人的大一法科学
生在听了学长们“法理学一定要学好”的劝诫,而在法理学内
容及语言的抽象、晦涩的打击下,仍然耐着性子把教材研读
两遍后,却一头雾水:“法理学是干什么的? 什么是法理学的
内在线索?”———这不能怪莘莘学子们,因为被学生和一般的
人们视为真理的载体的教科书本身说不清楚。
但问题是,作为一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的理论学科,必
须明确和完善它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需要有明确的研究
对象,充实的研究内容,内在的逻辑结构。一门学科、一种理
论的科学性就在于它的理论的内在联系、规律构成了严密的
完整的理论体系,如果这些要求仍然模糊不清,说明这一学
科还未形成,或者说没有完全形成。
研究如何建立法理学,建立一门什么样的法理学,对我
国当代法学有非常迫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法学界学
人多有“法理学研究找不到突破口”的感慨。经济法学以建
构自身的基础理论为学科建设的突破口而希求学科独立地
位的被认可,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明确和梳理,建立成熟“法
理学中的法理学”(法理学的基础理论) ,难道不是法理学研
究的突破口吗? 进而,强化和加大法理学导论,尤其是法理
学理论体系的教学力度,不也应是消释法理学教学困惑的突
破口吗?
二 现代西方法理学之内容
及体系重要论说的考察
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法学家对法理学的内容及体
系的理解和阐述论说不一,诸说频多,歧义颇多,归纳起来大
致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综合说、多义说等。但在笔者
看来,最具代表性和最具“他山之石”意义的是三分法和综
合说。
三分法认为法理学的内容和体系应由形式论、事实论、
价值论所组成。这一划分有两种表述。一是意大利法学家
德尔·韦基奥的表述,法理学由三大领域的问题所构成:即逻
辑论(以法律的逻辑普遍性来界定法律) ,或者说研究法律的
普遍概念(相当于形式论) ;现象论(探索法律的起源及其历
史发展的一般特征) ;或者说探索人类法律发展史及其规律
性(相当于事实论) ;义务论(根据来自“纯粹理性”的正义理
论对现行法律加以评价) ,即通过探索正义以评价现行法律
作为其标准(相当于价值论) 。②二是《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
版第10 卷中的表述,法理学应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1) 分
析法学———为术语下定义和规定一些方法,了解它的逻辑结
构,将法律制度看作是一个独立体系;2) 社会学法学———即
法理学中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对维护特定社会的实际综合
效果;3) 正义的理论———主要根据法律的理论、目标或宗旨
对其进行评价和批评。③显然,第二种表述更加典型地体现
了形式论、事实论、价值论之划分。
而以霍尔和埃德加·博登海默等人为代表的统一(综合)
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趋向乃是试图把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
自然法学的观点和方法统一起来,在一个统一的体系下,包
含了关于法律的形式学说、事实学说和价值学说。霍尔认
为:“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法理学是一种‘谬论’”。
因此为了避免法理学理论中的价值因素、形式因素和事实因
素的孤立,必须创建一种“统一法理学”。从而把自然法学、
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观点与方法统一起来。博登海默
说:“人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
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律是一个结构复
杂的网络,而法理学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
编织在一起。而这种法理学只能是‘综合法理学’”。④可见,
综合说是从收敛(综合) 的角度来表达了三分法;而三分法是
从分散(三分) 的角度表达了综合说,它们所主张的法理学的
具体内容似乎是一致的。
三 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内容
及体系的整合与梳理之我见
从以上我们可以感悟出世界法律文化发展中的理论趋
势和学术走向以及方法论启迪:分析法学、自然法学、社会学
法学这三种学术指向不应仅是西方法学发展中的特有现象,
它们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发展中也应得到某些体现,因为
它们深刻地反映着法律科学自身内在的一般规律。日本民
法学大师我妻荣总结道:“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
学(自然法学) 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
123



④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第159 - 200 页.
参见《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1 年版,第67 - 68 页.
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1953 年英译本,第2 页、第4 页.
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
第5 期赵 迅等: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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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 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分析法学)
是无力的。”①椐此,我们认为,我国法理学的内容应当是主
要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三个部分组成的统一体。
法的本体论。从根本上说明法是什么,包括法的概念、
本质、特征;法的形式;法的结构;法的调整机制;法的起源和
发展。这是分析法学的研究范围。
法的价值论。一种科学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它有生存的
意义和价值,能反映和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一门法的创制、
实施也都有它的明确目的。从法所发挥出的作用评价,法的
价值有多方面表现,包括正义、公平、自由、平等、秩序、效率
等。这是自然法学的研究范围。
法的运行及环境论。法存在于人们社会实践中,法律实
践是一种法的运行过程。从法律实施的整体上考察,法律运
行存在运行的机制,法律运行是一种逻辑性的进程,一种系
统工程,其中主要环节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等。
法律运行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互动
关系。法律运行的相关的社会环境主要是政治环境、经济环
境、道德环境、科技环境。从本质上说,是法的文化背景。这
是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
一门科学学科理论体系的确定,不仅要划分其构成内
容,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这些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
上述三板块内容之间的关系呢? 根据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
的建构,必须是它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相统一的原理,法理学
的理论体系的确立,首先应是确立其理论的逻辑起点。什么
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呢? 我们认为,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
“法是什么”。因为“法”之于“法理学”犹如“商品”之于“经济
学”,是具有根本性、实质性、决定性或者说是在法理学中影
响最广、最深、最具权威的基本概念,也是法律文化中必有的
基石或骨骼,它渗透在法律文化中,影响着全部法律关系。
如果我们认真思考,可以发现“法是什么”确实是学习和研究
法理学首要的、核心的和根本的命题,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法
理学的主题。法理学中的其它内容和问题可以看作是这一
主题的逻辑延伸和具体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法理学就是研
究“什么是法律”的基本原理的学科。因此“法是什么”,这个
看似简单而实际深奥的主题赢得了法学家持久的关注。英
国著名法学家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第一章:“经久不决
的问题,法律理论的困惑”中,第一句话就写道:“在与人类有
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
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思想家用形形色色的、奇
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即使略去古代和中世纪关
于法律‘本性’的思索,而仅仅注意近150 年的法律理论,我
们在任何其它作为独立学科而被系统研究的课题中也看不
到这种情况。”根据前文论述:法的本体论是从根本上回答法
是什么,而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法是什么”,因而,法理学
的逻辑起点与法的本体论在内涵上是吻合的,法的本体论可
看作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即“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在形式论
视域里(分析法学派的视角) 的放大。
明确了法理学的逻辑起点亦即从根本上回答了法是什
么之后,进一步应回答的是法的应然问题,即法应该是什么,
应该是怎样,为的是什么。这一问题探求的是法的创制、实
施的方向目标,是法的生命、灵魂,是法的积极意义上的价值
追求,使法充满生机与活力。
回答了法的本体问题,法的应然问题,还应进一步回答
法的实然问题,即法在实践中怎么样的问题。这一问题研究
法运行过程各环节、各阶段内在逻辑和内在机制,以及如何
经过法的创制和实施,使法律转化为现实社会生活,从而实
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控。此外,法是社会生活大系统中的
一个子系统,其它社会系统是法系统的外部环境。法理学不
但要研究法的各种内在关系、机制,还需要研究法与外部环
境的关系、机制。法的环境论本质上可归属于运行论,回答
法在社会中如何运行。
从法的本体论到价值论,再到运行论、环境论,是法理学
的基本内容。其中本体论是法理学的本、根,价值论是法理
学的魂,都是从静态作出的表述;运行论和环境论则是从动
态上对法理学的展开,让法运动起来,变成社会现实。前者
讲述法的构成和目的,后者讲述法的运行及其规律。法理学
这样的逻辑结构,符合法理学自身的发展史,符合人们对法
理学的认识论。法理学的体系正是法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的
统一,也体现着从抽象到具体的理论思维过程。对法理学理
论体系作出这样的梳理,当有裨于消释法科学生学习法理学
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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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转引自段匡《: 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民商法论丛》第6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354 - 356 页.
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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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为平权型法律关系。
法理学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中,有关法律关系的问题,弄得一头雾水啊!
答:这项关于法律关系必须合法的规定绝对是有问题的,你就不用死纠结了。案例中,甲把租来的房子卖给乙,是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追认,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否则无效。注意:无权处分效力待定。

一道有关法律关系的问题,求高人解答啊!!!为什么选B啊???
答: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

司法考试法理学概念:法律关系详解(一)
答: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一般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等构成。(一)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

一些法理学问题,求解答
答:我劝你最好接受下正统培训要不然你会死的很惨,这些都是法学院的基础。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是说,这个法律关系是合法的,所以法律可以管。例如合同,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例如卖淫,有了问题法律也不管,而不是说合约本身的执行如何。第三点完全看不懂,你想问什么 ...

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甲男和乙女是夫妻,有一个儿子丙。甲男有一个弟弟...
答:孩子的父亲去世前的遗嘱,如果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效力比法定继承要高。从上述可以综合考虑,遗产应当给丙,毕竟丙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而作为甲的弟弟属于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在遗嘱效力有效的前提下,甲的弟弟是不能够得到遗产的。

和自己公司里的员工老婆有关系,而且长期,弄得对方分居,这算什么...
答:二、分居期间财产是共同财产吗?在英美等有分居法律制度的国家,分居期间,夫妻有权利互不履行权利义务,包括性生活的义务,财产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但就我国的现行法律来看,分居期间的财产处理与正常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基本一致。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身保险,法律关系,财产损失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答:(1)、人身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保险公司给付之后,第三者责任人也应赔偿,相关金额需参照其医疗费用、健康费用、其他衍生费用等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协商执行,协商不果,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2)、本案目前看来涉及的法律责任一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合同给付责任;二是肇事方的赔付责任;三是校方...

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例子10个
答:1,早晨来上班,你过马路要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2,路过菜市场,买了煎饼果子。他要约,你承诺,跟摊主形成买卖合同。3.来到所里,有个当事人来交代理费,没带够,给所里打了个条。当事人跟所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4,坐在电脑前,打不开电脑,坏了,让人来维修。你跟维修人员之间建立了合同法...

在法理学的角度上:试分析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如何影响实际的社会...
答: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法律手段,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约束各方的行为,从而影响实际的社会关系。具体来说,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1. 约束力: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当法律关系确定后,各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