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

作者&投稿:营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第五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六条 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第七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第八条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第九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第十一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海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海关特殊物品检疫四个风险等级如何划分~

海关特殊物品检疫四个风险等级的划分是根据特殊物品致病性、致病途径、使用方式和用途以及可控性等风险因素,将特殊物品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A级风险最高,D级风险最低。
* A级特殊物品具有最高的风险,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等。这些特殊物品必须进行后续监管,且审批单有效使用次数为一次,不能分批核销,有效期为3个月。
* B级特殊物品包括麻疹、脊髓灰质炎、丝虫病、母婴传播疾病等。这些特殊物品的审批单有效期为6个月,可以分批核销。
* C级特殊物品包括流感疫苗、狂犬疫苗、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等。这些特殊物品的审批单有效期为1年,也可以分批核销。
* D级特殊物品的风险最低,包括非免疫规划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体外诊断试剂等。这些特殊物品可以授权分支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审批。
对于不同级别的特殊物品,海关实行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我国《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出入境旅客,私自携带未经检验检疫审批的血样出入境属违法行为,特别是携带包括血样在内的各类特殊物品入境,会增大传染病的入境风险。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第三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8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答:《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规范特殊物品(如爆竹、化妆品等)卫生检疫管理的法规。该办法规定了特殊物品进出口的申报、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于2007...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办理特殊入境货物的报关报检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出境特殊物品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在进出境前,需要向直属海关提交卫生检疫...

海关特殊物品检疫四个风险等级如何划分
答:也可以分批核销。D级特殊物品的风险最低,包括非免疫规划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体外诊断试剂等。这些特殊物品可以授权分支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审批。对于不同级别的特殊物品,海关实行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介绍
答:该《规定》分总则、检疫审批、检疫查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3号发布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答:第十四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携带自用的允许出入境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仅需出示有关医院的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

出入境特殊物品如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
答:办理卫生检疫审批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和手续。审批条件包括:1. 取得准许入出境证明,如用于医学研究或医疗用途的大样本、小样本等,需分别由卫生部科教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2. 提供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

核酸自检试剂盒能托运吗
答:核酸自检试剂盒能托运。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新冠抗原试剂盒处于特殊物品。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依法实施卫生检疫监督,个人邮寄、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未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