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8修正)

作者&投稿:别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第五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六条 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第七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第八条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第九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三)入境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提供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入境、出境供移植用人体组织、细胞、器官、骨髓,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五)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六)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七)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八)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九)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十)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三)生物安全体系文件,如特殊物品储存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等。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第十一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海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第五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六条 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第七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第八条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第九条 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第十一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海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第五条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第六条 经海关检疫,发现携带物存在重大检疫风险的,海关应当启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七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第八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物品入境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入境。第十一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第十二条 携带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接受海关检疫。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员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运处等现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使用X光机、检疫犬以及其他方式进行。
  对出入境人员可能携带本办法规定应当申报的携带物而未申报的,海关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箱(包)检查。第十四条 出入境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工作。
  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应当接受海关检疫;海关查验,须有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权人员在场。第十五条 对申报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的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海关应当进行现场检疫。第十六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携带人应当取得《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海关对上述检疫审批单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携带除本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其他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按照检疫审批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现场检疫。

中英街能不能带美容针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用于入境、出境的特殊物品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所以中英街不能带美容针。

医疗器械能邮寄入境吗
答:不能。根据查询澎湃新闻客户端得知,医疗器械不能随意邮寄入境。医疗器械属于特殊物品,需要经过严格的卫生检疫和许可才能入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医疗器械可能存在易传播传染病的风险,或具有...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答:第十一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十二条 携带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接受海关检疫。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在交通工具、人员...

香港可以邮寄唾液出国吗
答:能。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人体唾液属于人体分泌物类人体组织,属于必须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特殊物品,邮寄、携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进境,应事先向海关部门申请审批,因此...

抗原能托运吗
答:您好,亲亲,很高兴为您服务,抗原试剂能走顺丰空运的,如果是寄到国外 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第160号令)规定:新冠抗原试剂盒处于特殊物品。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依法实施卫生检疫监督。 个人邮寄、...

携带血液出入境违法吗?
答:根据我国《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出入境旅客,私自携带未经检验检疫审批的血样出入境属违法行为,特别是携带包括血样在内的各类特殊物品入境,会增大传染病的入境风险。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答:第十一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第十二条 携带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接受海关检疫。第十三条 海关可以在交通工具、...

国外的抗原试剂盒可以卖国内吗
答:能,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哦抗原国外能寄回国内的哦亲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属于特殊物品中的生物制品,海关对出入境特殊物品依法实施卫生检疫...

新冠抗原试剂顺丰能走航空吗安全吗
答:新冠抗原试剂顺丰能走航空吗安全吗?顺丰是正规的渠道可以说是安全。这个是不需要担心的。你可以进行保价,如果仍然很担心的话,如果快递丢失,是可以找快递公司进行理赔!所以是不需要过分担心的。新冠抗原检测走顺丰航空是可以...

自用生物制剂能不能带出国旅游
答:可以。携带医疗证明和公证件就行,注意不能超过入境国海关规定的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干细胞美容制剂等生物制剂属于特殊物品,携带需要取得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