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

作者&投稿:纪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二、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三、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六、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七、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

一、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均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中“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法时”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人员执法时”。二、第十一条中“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运”改为“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三、第二十三条中“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改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该条第(一)项“并处100至500元的罚款”改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第(二)项删去,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该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对个人并处100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改为“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改为“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第 (六)项删去,第 (七)项改为第 (五)项,“按每吨100元处以罚款”改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第(八)项改为第 (六)项,“并按应围挡的长度每米处以100元罚款”改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第 (九)项改为第 (七)项,“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20元罚款”改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第(十)项改为第(八)项,第(十一)项改为第(九)项,“逾期未清运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其它单位清运,其费用由责任单位负担,并按每吨处以100元罚款”改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第 (十二)项改为第 (十)项,“对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滞留违章工具、暂扣有关证照或责令停工整顿”一段删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3月1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谭仲池

二○○○年三月十六日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 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的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 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响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第十条 补偿后的青苗、成鱼、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十一条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按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第十二条 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拆除房屋、腾让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偿安置标准附后)。

第十五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县(市)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的70�80%执行。

第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以前,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原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已按原规定办理了的,不再变更;部分按原规定办理了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未按原规定办理的,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四、长沙市征用土地范围需要保留的农村

房屋补偿标准;

五、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六、长沙市征用土地建设用地补偿费等其它

补偿标准。

长沙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在哪里啊 ?
答:长沙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设在长沙市教育公共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中路320号(长沙市教育局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731-84899717 微信公众号:csjy_wx 主要职能:负责全市教育阳光服务建设的统一管理和推进,负责各级教育阳光服务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

长沙烟花爆竹燃放最新规定
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长沙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提高环境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和限制在长沙市中心...

长沙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办法
答: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的地方性法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二条 立法项目分为三类:一类项目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规章项目;二类项目为起草...

长沙烟花爆竹2023最新规定
答:12月22日,记者从长沙市禁限放办获悉,长沙市拟对原《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原《通告》)进行修改,中心城区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即日起至12月28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照原《通告》,长沙市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中青路、星沙联络道、滨湖路、黄兴大道围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_百度知 ...
答:(第13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陈文浩 2017年6月3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湖南湘江新区赋权工作,加快新区建设发展,市...

长沙允许个人放烟花吗
答:烟火药的电子烟花等产品。市民采用声、光、电、气等不含黑火药、烟火药的产品代替传统烟花爆竹,其燃放行为不在该通告管辖范围。 在组织实施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该通告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湖南省长沙市转业干部如何进行安置,怎么选岗?
答: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10〕1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10〕2号)、《中共长 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 陈文浩2017年5月27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向各区县(市)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的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_百度知 ...
答: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26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4号公布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长沙教育局的电话号码?
答:(十二)代政府管理国家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十三)负责全国教育系统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十四)承担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十五)承办国家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