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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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时进行。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单位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单独划选区进行选举,也可以参加居住地选区的选举。第四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任务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其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选民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部署、指导选举工作,组织各项选举活动;
(二)向选民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具体问题;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日期;
(四)受理选民的申诉;
(五)指导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七)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第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在地区的联络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同时是选举本行政区域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领导小组。
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划分几个选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任命,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第九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选区各选民小组协商产生,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一个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并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十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二十万人口选举一百八十名代表为基数。总人口超过二十万的,按总人口计算,每五千人增加一个代表名额,但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四百人;总人口不足二十万的,不足部分每三千人从代表名额基数中减去一个名额。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除基数外,按总人口数计算,每一千人增加一个代表名额,但代表总数不得超过一百名。第十二条 县、自治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驻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一般应多于该行政区域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20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三条 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解放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第四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其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当有少数民族的选民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向选民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具体问题,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八)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期、代表候选人名单、当选代表名单等选举信息。第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八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选区各选民小组协商产生,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一个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九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细则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细则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县级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县级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重新确定。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第十一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较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当有代表一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单位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第四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任务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其组成人员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选民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部署、指导选举工作,组织各项选举活动;
  (二)向选民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具体问题;
  (三)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日期;
  (四)受理选民的申诉;
  (五)指导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七)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第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在地区的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八条 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划分几个选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选举领导小组。乡、民族乡、镇的选举领导小组应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参加。选举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任命,受县级选举委员会领导,负责所属选区的选举工作。第九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选区各选民小组协商产生,报选举委员会备案。选举工作小组受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领导小组领导。
  一个选区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并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十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县级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县级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重新确定。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
答: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选举工作中...

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2020修正)
答:县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地方的选举。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是直接选举吗
答: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所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是直接选举。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项。二是监督权。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人民大会由什么产生对什么负责受什么监督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任期几年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级及其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选民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选举,成为代表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行使职权时的表决和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不是直接选举
答:1979年修订选举法对此作了修改,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不再设立选举委员会,改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工作;县、乡两级仍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和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2010年在...

县级人民代表
答:具体做法是,将县和乡两级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分别选举产生这两级人大代表。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主体是广大选民,因而把这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方式称为直接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