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法的本体论主要讲哪些知识点? 想搜集所有关于法理学中法的本体论之法律行为的书,谁能给我个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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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体论是指探索和阐释法的本原即法的存在的必然性及存在的根源等问题的法哲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明确承认法的本体问题的存在,并科学地揭示了法的真正本体、本原,即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个意志的根源在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法是一定社会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法不能从其自身或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解释。

扩展资料

法学家从不同的阶级立场和世界观出发,对法的本质有着不同的态度和看法。一些法学理论否定和掩盖了法律的本体论问题,最终未能科学地理解法律现象。

一般说来,唯心主义法学把法律归于上帝的意志、某种神秘的精神或某种心理现象,而旧唯物主义法学在本体论问题上不能彻底贯彻唯物主义原则,往往着眼于法律的根源。孤立地将本质主义问题与认识论问题分开,最终陷入理论陷阱进入理想主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的本体论



在法学史上,无论法哲学体系如何复杂多样,每一个体系都必然包含有作为其理论体系基石的本体论。
  本体论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哲学概念。在西方哲学中,对本体论,通常的解释是:关于存在及其本质、关系和规律的学说,或者说是关于存在的科学或研究。在中国哲学史上,大体论叫“本根论”,指探究天地万物产生、发展变化之根本原因和根本依据的学说。有时也与本源同义,本源指世界的来源和存在的依据。按照德国学者R·莫察克的观点,“在事物的进展中确立基本的东西,在知识的相对性中找出常存的东西,这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本体论的目的。”本体论决不是什么纯粹思维的反思工具,也不是为了仅仅追求理论形式的完美,而是体现某种精神独创性的哲学思维过程及其理论表现。本体论所关注的乃是存在者的本源、性质、规律和关系。它的理论指向在于为人们解释世界提供可以遵循的出发点,为界定存在于大千世界的万事万物提供理论支点,从而确立经验世界的哲学理论系统。对于法律现象来说,法哲学本体论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存在之根据或存在之意思,亦即“法律现象是什么”或“法是什么”这样一个古老而常新的基本问题。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西方法学史中不同的法哲学体系。

法、法的要素、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

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X
赵 迅,武 勇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2)
[摘 要]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极其复杂的,法理学的理论体系因之亦是极其复杂的。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缺
乏研究和梳理,使得我国法理学的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西方法理学理论体系学说中最具借鉴意义的是三分
说和综合说,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应是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包括运行环境) 三大部分组成的统一体。
[关键词] 法理学;三分说;综合说;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 —1763 (2005) 05 —0122 —03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China
ZHAO Xun , WU Yong
(Law School , Hunan University , Changsha 410082 , China)
Abstract :The research object of jurisprudence is extremely complicated , so does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2
risprudenc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in our country is lack of study , which leads to chaos and con2
fusion in the teaching material of jurisprudence. The most significant parts of references in western jurisprudence
system are the three - fold division and comprehensive law.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jurisprudence of our country
should be a unity that consists of ontology , value theory , and operation theory.
Key words : jurisprudence ;t hreefold division law ; comprehensive law ; value t heory

一 问题的提出
以法律这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的一般理论和共同性
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是极其复杂的。英国法理学家哈
里斯描述说:“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
种各样的一般思辩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要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
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造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寻找法
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
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就
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理这些问题,但这
些问题并不消失。”①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同样描述
性地说:法理学“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
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间、凹角和拐
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
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如此了。”我国法理学
者苏力教授也指出:“法理学是对被称为法律的那些社会现
象有关的根本性问题的哲学思考,而法律这个概念是没有确
定的所指, ⋯⋯我们可以提出很多定义,但没有一个定义可
以不多也不少地囊括我们直觉中所认定的‘法律’那样的社
会现象。法律现象与非法律的现象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甚
至是没有边界的。因此所谓法律的(of law) 或关于法律的
(about law) 根本性问题并不是确定不变的,而是与我们的旨
趣相联的一种判断,一种共识,而人们的旨趣会随着特定社
会的制度、文化传统和其它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会随着我们
对社会中各现象之间的潜在影响关系的发现而改变。因此,
法理学没有一个确定不变的研究对象。”②
但是,上述论点所揭示的法理学学科整体上的复杂性并
未在我国法律学人中得到普遍的体悟和给予足够的注意力。
近年来,我国大多数法理学人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大都停留在
X

② 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
[英]哈里斯:《法学哲学》,1980 年英文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收稿日期] 2004 - 07 - 07
[作者简介] 赵 迅(1962 —) ,男,山东武城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大学法理学博士生. 研究方向:法理学1
第19 卷 第5 期
2 0 0 5 年0 9 月
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Vol . 19 ,No . 5
Sept . 2 0 0 5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某一个具体的专门的方面,而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理论体
系等许多有关学科自身的立论性、基础性的问题,则缺乏充
分的研究。因此“, 哪些是我国法律的根本问题或关于法律
的根本问题,我们似乎还没有我们自己的概念和命题,因此
也没有自己的传统。”①
这使法理学陷于一种尴尬:作为部门法学的民法学和
刑法学都有一个坚实、成熟的作为该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的民
法总论和刑法总论,而使该部门法学比较成熟。具有讽刺意
味的是,作为对部门法学具有指导作用的、被誉为“法学中的
法学”的法理学自身却缺乏坚实的、成熟的法理学导论,即缺
乏成熟的“法理学的基础理论”,而仍然“幼稚”。例如,法理
学教材开宗明义第一句不讲“法理学”的概念,而讲“法学”的
概念;法理学导论大讲“法学导论”,法理学却反而说不清;法
理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 法理学构成内容各部分之间是什
么逻辑关系? 没有明确;教学和教材体系极度混乱,内容庞
杂(这是法理学固有的特征) 而缺乏相互关联(这不应是法理
学固有的,而是缺乏研究和梳理) ,这使法科学生在学习法理
学的过程中普遍感到困惑。立志要做法律人的大一法科学
生在听了学长们“法理学一定要学好”的劝诫,而在法理学内
容及语言的抽象、晦涩的打击下,仍然耐着性子把教材研读
两遍后,却一头雾水:“法理学是干什么的? 什么是法理学的
内在线索?”———这不能怪莘莘学子们,因为被学生和一般的
人们视为真理的载体的教科书本身说不清楚。
但问题是,作为一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的理论学科,必
须明确和完善它的理论体系。这个体系需要有明确的研究
对象,充实的研究内容,内在的逻辑结构。一门学科、一种理
论的科学性就在于它的理论的内在联系、规律构成了严密的
完整的理论体系,如果这些要求仍然模糊不清,说明这一学
科还未形成,或者说没有完全形成。
研究如何建立法理学,建立一门什么样的法理学,对我
国当代法学有非常迫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法学界学
人多有“法理学研究找不到突破口”的感慨。经济法学以建
构自身的基础理论为学科建设的突破口而希求学科独立地
位的被认可,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明确和梳理,建立成熟“法
理学中的法理学”(法理学的基础理论) ,难道不是法理学研
究的突破口吗? 进而,强化和加大法理学导论,尤其是法理
学理论体系的教学力度,不也应是消释法理学教学困惑的突
破口吗?
二 现代西方法理学之内容
及体系重要论说的考察
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法学家对法理学的内容及体
系的理解和阐述论说不一,诸说频多,歧义颇多,归纳起来大
致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综合说、多义说等。但在笔者
看来,最具代表性和最具“他山之石”意义的是三分法和综
合说。
三分法认为法理学的内容和体系应由形式论、事实论、
价值论所组成。这一划分有两种表述。一是意大利法学家
德尔·韦基奥的表述,法理学由三大领域的问题所构成:即逻
辑论(以法律的逻辑普遍性来界定法律) ,或者说研究法律的
普遍概念(相当于形式论) ;现象论(探索法律的起源及其历
史发展的一般特征) ;或者说探索人类法律发展史及其规律
性(相当于事实论) ;义务论(根据来自“纯粹理性”的正义理
论对现行法律加以评价) ,即通过探索正义以评价现行法律
作为其标准(相当于价值论) 。②二是《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
版第10 卷中的表述,法理学应划分为“三个主要部分”:1) 分
析法学———为术语下定义和规定一些方法,了解它的逻辑结
构,将法律制度看作是一个独立体系;2) 社会学法学———即
法理学中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对维护特定社会的实际综合
效果;3) 正义的理论———主要根据法律的理论、目标或宗旨
对其进行评价和批评。③显然,第二种表述更加典型地体现
了形式论、事实论、价值论之划分。
而以霍尔和埃德加·博登海默等人为代表的统一(综合)
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趋向乃是试图把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
自然法学的观点和方法统一起来,在一个统一的体系下,包
含了关于法律的形式学说、事实学说和价值学说。霍尔认
为:“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法理学是一种‘谬论’”。
因此为了避免法理学理论中的价值因素、形式因素和事实因
素的孤立,必须创建一种“统一法理学”。从而把自然法学、
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观点与方法统一起来。博登海默
说:“人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不可能根据任何单一的、绝
对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释法律制度⋯⋯。法律是一个结构复
杂的网络,而法理学任务就是要把组成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
编织在一起。而这种法理学只能是‘综合法理学’”。④可见,
综合说是从收敛(综合) 的角度来表达了三分法;而三分法是
从分散(三分) 的角度表达了综合说,它们所主张的法理学的
具体内容似乎是一致的。
三 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内容
及体系的整合与梳理之我见
从以上我们可以感悟出世界法律文化发展中的理论趋
势和学术走向以及方法论启迪:分析法学、自然法学、社会学
法学这三种学术指向不应仅是西方法学发展中的特有现象,
它们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发展中也应得到某些体现,因为
它们深刻地反映着法律科学自身内在的一般规律。日本民
法学大师我妻荣总结道:“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
学(自然法学) 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
123



④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年版,第159 - 200 页.
参见《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1 年版,第67 - 68 页.
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1953 年英译本,第2 页、第4 页.
苏力:《什么是法理学?》载于《中国评论》(香港) 1995 年5 月,总第5 期.
第5 期赵 迅等:论我国法理学理论体系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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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 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分析法学)
是无力的。”①椐此,我们认为,我国法理学的内容应当是主
要由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三个部分组成的统一体。
法的本体论。从根本上说明法是什么,包括法的概念、
本质、特征;法的形式;法的结构;法的调整机制;法的起源和
发展。这是分析法学的研究范围。
法的价值论。一种科学理论的产生,是因为它有生存的
意义和价值,能反映和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一门法的创制、
实施也都有它的明确目的。从法所发挥出的作用评价,法的
价值有多方面表现,包括正义、公平、自由、平等、秩序、效率
等。这是自然法学的研究范围。
法的运行及环境论。法存在于人们社会实践中,法律实
践是一种法的运行过程。从法律实施的整体上考察,法律运
行存在运行的机制,法律运行是一种逻辑性的进程,一种系
统工程,其中主要环节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护法等。
法律运行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下,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互动
关系。法律运行的相关的社会环境主要是政治环境、经济环
境、道德环境、科技环境。从本质上说,是法的文化背景。这
是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
一门科学学科理论体系的确定,不仅要划分其构成内
容,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这些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理解
上述三板块内容之间的关系呢? 根据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
的建构,必须是它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相统一的原理,法理学
的理论体系的确立,首先应是确立其理论的逻辑起点。什么
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呢? 我们认为,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
“法是什么”。因为“法”之于“法理学”犹如“商品”之于“经济
学”,是具有根本性、实质性、决定性或者说是在法理学中影
响最广、最深、最具权威的基本概念,也是法律文化中必有的
基石或骨骼,它渗透在法律文化中,影响着全部法律关系。
如果我们认真思考,可以发现“法是什么”确实是学习和研究
法理学首要的、核心的和根本的命题,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法
理学的主题。法理学中的其它内容和问题可以看作是这一
主题的逻辑延伸和具体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法理学就是研
究“什么是法律”的基本原理的学科。因此“法是什么”,这个
看似简单而实际深奥的主题赢得了法学家持久的关注。英
国著名法学家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第一章:“经久不决
的问题,法律理论的困惑”中,第一句话就写道:“在与人类有
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
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由严肃思想家用形形色色的、奇
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即使略去古代和中世纪关
于法律‘本性’的思索,而仅仅注意近150 年的法律理论,我
们在任何其它作为独立学科而被系统研究的课题中也看不
到这种情况。”根据前文论述:法的本体论是从根本上回答法
是什么,而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就是“法是什么”,因而,法理学
的逻辑起点与法的本体论在内涵上是吻合的,法的本体论可
看作是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即“法是什么”这一问题在形式论
视域里(分析法学派的视角) 的放大。
明确了法理学的逻辑起点亦即从根本上回答了法是什
么之后,进一步应回答的是法的应然问题,即法应该是什么,
应该是怎样,为的是什么。这一问题探求的是法的创制、实
施的方向目标,是法的生命、灵魂,是法的积极意义上的价值
追求,使法充满生机与活力。
回答了法的本体问题,法的应然问题,还应进一步回答
法的实然问题,即法在实践中怎么样的问题。这一问题研究
法运行过程各环节、各阶段内在逻辑和内在机制,以及如何
经过法的创制和实施,使法律转化为现实社会生活,从而实
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控。此外,法是社会生活大系统中的
一个子系统,其它社会系统是法系统的外部环境。法理学不
但要研究法的各种内在关系、机制,还需要研究法与外部环
境的关系、机制。法的环境论本质上可归属于运行论,回答
法在社会中如何运行。
从法的本体论到价值论,再到运行论、环境论,是法理学
的基本内容。其中本体论是法理学的本、根,价值论是法理
学的魂,都是从静态作出的表述;运行论和环境论则是从动
态上对法理学的展开,让法运动起来,变成社会现实。前者
讲述法的构成和目的,后者讲述法的运行及其规律。法理学
这样的逻辑结构,符合法理学自身的发展史,符合人们对法
理学的认识论。法理学的体系正是法的历史性与逻辑性的
统一,也体现着从抽象到具体的理论思维过程。对法理学理
论体系作出这样的梳理,当有裨于消释法科学生学习法理学
的困惑。
124
① 转引自段匡《: 日本的民法解释学》《, 民商法论丛》第6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354 - 356 页.
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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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书店去买呗,吉大那边有个学者书店,专卖法律图书,市面上所有的法律图书那里几乎都有。 打八折。

希望采纳

法理学中法的本体论主要讲哪些知识点?
答:法的本体论是指探索和阐释法的本原即法的存在的必然性及存在的根源等问题的法哲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明确承认法的本体问题的存在,并科学地揭示了法的真正本体、本原,即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个意志的根源在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法是一定社会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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