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法官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哪部法律赋予的?

作者&投稿:察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疑难案件中,当法律空白、冲突时,法官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独立判断、权衡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
法官裁判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即只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就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决不能搞自由裁量,否则司法就失去标准,法治的尊严就将受到损坏。然而,时代在更迭,形势在发展,立法总有滞后性,立法机关不可能超前制定涵盖一切社会问题的法律规则体系,这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施展才能的空间,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规定不足或者完全找不到裁判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时,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以及伦理道德水平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客观现实中还是在法学研究中,都是值得共同重视的法律问题。现代社会法治的要求,提升了人们对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的期待,但法律却未能给人们带来所有合理的预期,人们开始困惑于法律的局限性。因此,作为法律局限性的补充和救济,为实现实质正义,法官自由裁量权就为司法过程之必须。但是法官的个体特性及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性决定了权力有被滥用的风险,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又必不可少。严格的规则与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相结合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最好方式。

法官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原则,从公平、正义、合理出发,依据自己的知识和逻辑思维对案件的实体认定和程序适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作出判断并最终形成裁决的权力。

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实际上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不运用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法官自由裁量权渐渐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之一。在我国,普通老百姓基于认识上的偏颇,并不认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认为法官判案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非黑即白。不依照法律审判,随心所欲,就是不公正的。传统观念如此,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裁决便不能产生应有的权威,老百姓并不认可这样的裁决是公平公正的,尤其是当法官自由裁量权被普遍滥用的时候,更是如此。然而,从法的运行规律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与法共存的,也就是说,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不运用自由裁量权。正如“法官绝对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他可以也应当把法律的皱褶抚平。” 而要把法律的皱褶抚平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官为追求正义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故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和发展有重要的价值。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特征

依《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2]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其基本特征为:1.法官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法律适用或案件审理过程的始终。即始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后法律的适用,终于对案件的审结(即判决的作出);

2.法官自由裁量权由特定的主体——法官或审判组织来行使,主体具有特定性;

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实认定正确为基础和前提(即法官不能对事实进行乱认定,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4.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

5.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6.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法、合理,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因为“正义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作为一种法价值对其它法价值具有优越性”,“法必须体现一定的正义要求,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司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司法的全过程,具有普遍性和不可避免性[3]。司法审判包括发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里都存在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证据是否采信、无证据佐证的部分事实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如何承担责任,如何定罪量刑等过程通常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自由裁量来实现。

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也是不可避免的:

第一、是由社会事务、社会存在的复杂多变性决定的。法律用来调整社会关系,但社会关系纷繁复杂,而且日新月异,不断变化,要使固定的法律明确、详尽地规范所有变化的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

第二、是由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决定的。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可能对所有的关系都规定得周密、详尽,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事物都作出无误的调整,因而在客观上不得不留有一些余地,有时候是故意为之,并不是水平问题或失误所致。

第三、是实现个别正义和实质正义所决定的。司法追求的目的是公平、正义,但如果仅仅用一个简单的条文去规范千差万别的社会关系时,表面看来也许公正,但实际上不一定公平,从整个社会来看,可能实现了绝对公平,但对于个案来说不一定公平。比如,古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句话流传了几千年,但考虑到杀人有很多种情况,包括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依法执行死刑杀人等如果统统套用“杀人偿命”那就会更加不公平了。所以就要求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以实现个别正义和个体公平。

三、理性正确对待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和不可避免性,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必须理性正确地对待法官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要看到她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她的危害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优越性表现在:1、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实现个别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工具;2、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方法;3、是克服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造成司法标准不统一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4、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培养法官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如果法律把任何事物都规定得很具体,法官就会成为一个适用法律的工匠,而不可能成为司法大师[4],这显然不适应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危害性表现在:1、可能造成法官滥用权力,使作出的解释和裁判远离法律的精神和目的;2、可能造成对同一类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出现“同罪而异罚”现象;3、可能成为个别法官消极判案、枉法裁判、破坏法律实施,甚至打击报复的工具。

正是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双面性,所以必须对其进行适度的限制和规范:

(一)严格依法裁量。即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体现法的公正价值,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这既是对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限制,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引导和指导。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说具体法律规范在执行时可以根据情况加以改变的话,那么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改变的,都必须加以遵守和执行。”严格依法裁量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据已有的证据法规则审查和运用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正确、全面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据已有的法律原则对此作出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判。如果违背了法律的指引,法官任意的裁量便成为滥用权力。如果法官不能从法律精神的基本要求出发,片面、机械地适用法律,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

(二)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也就是《牛津法律大辞典》里所谓的“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具体地就是要求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程序是实现正义的必由之路,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忽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将难以保证实体公正;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将会导致更大更多的不公正。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法律效果是审判工作的立足点,是社会效果的前提条件。社会效果则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法律效果的集中体现。所以,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既应追求法律效果,又应追求社会效果。

(三)必须是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权。这是设定自由裁量权的价值目标。这里要注意把握四个问题,第一是必须在特定情势下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特定情势这个条件,法官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则就是“向一般条款逃避”。第二是必须针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如果不是正义的事物和合理的要求,就没有必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予以保护。第三是为了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权,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如何进行保护,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第四是对该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只能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

(四)依据合乎情理原则裁量。所谓情理即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指事物的客观规律和多数人关于公平合理的社会共识。这种价值观表现为一定时代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并被普遍接受的某些正义观念。合乎情理就是指“不任性、不个人化和不(狭义上的)政治化”。[5]法院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应给大众合理的正义期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应让大众知道他们是在主持正义,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大众知道并能合理地期待他们会主持正义,会就争议的事项作出合理的裁决。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给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法官是依照法律的条文判案的。但不等于法官没有一点活动的余地。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一切囊括其中。所以有些原则也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或裁判的考量。如诚信原则,效益原则,公平原则等,依照这些原则判案,当然就不会象依照某些具体规定那么死板了,要法官更有智慧,更有良心,更有对法律精神实质的正确理解。我想,这也可以理解为法官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吧。

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于下列那些情况求大神帮助
答:4、刑罚执行方式下的自由裁量权。刑法中规定了多种刑罚执行方式,在具体执行方式的选择上,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例如刑法规定适用缓刑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对犯罪分子身份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缓刑多适用于初犯,对于累犯一律不能适用缓刑;三是...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答:法律分析:自由裁量权是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权 力,故在诉讼外的一切权利均不属审判权,也谈不上自由裁量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一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

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吗
答:法官自由裁量权指的是法官有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应采取以下措施:1、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的各项素质。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法官队伍的素质对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起着绝对性的作用。反过来,法官队伍的素质,也会影响立法...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什么?
答: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2]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

什么叫自由裁量权
答: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法官审理疑难案件中,所必须的运用的司法权,当法律空白、...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可以违反法律规定吗
答:法官没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守以下规定: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有哪些?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如何确保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保障法律统一适用...
答:指导意见强调了正确运用证据规则、法律适用方法和法律解释,以及利益衡量,以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审判程序和组织规范也被强化,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裁判文书要清晰阐明理由,提高公信力。法院还强调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并加强了法官职业保障,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通过...

刑罚自由裁量权是指
答:4、刑罚执行方式下的自由裁量权。刑法中规定了多种刑罚执行方式,在具体执行方式的选择上,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间。例如刑法规定适用缓刑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对犯罪分子身份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缓刑多适用于初犯,对于累犯一律不能适用缓刑;三是...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取决于案件吗
答: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允许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个人情感,也就是说法律更加人性化的考虑到法官也会如常人一样,受到感情、逻辑思维等各方面的印象。所以说你也可以利用这一点,搏得法官的同情。发挥你的想象力吧。

民事诉讼法自由裁量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1、自由心证制度 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有渐进之势,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证审案也见诸报端。围绕自由心证能否成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我国法学界一直颇多争议。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