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投稿:帛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法规。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政策,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四)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五)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六)依法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政令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应监督的其他问题。
  为了行使第七条、第八条的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列席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会议,了解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可以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以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个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补选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星期前将会议日期、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委员。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均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它议案。提出的法规草案和议案,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主任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任免和其它议案,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厅、局、委、办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会议上口头答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 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六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会议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六日前讨论决定。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副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委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机构的委员可以列席会议。
  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地区工人委员会、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公民按有关规定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第十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有关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归口类别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委会办公厅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办公厅。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讨论问题时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同一人对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发言人发言时间超过上述规定的,常委会会议的主持人可以终止或适当延长发言人的发言时间。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
  除地方性法规案以外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所提出议案的理由和具体方案。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联名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的,交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进一步研究,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或其他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委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第三章 主任会议第十八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本届常委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任免议案和其他议案;
  (四)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专项工作汇报;
  (五)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或决定;
  (六)处理常委会指导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重要日常工作;
  (七)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对省人大代表中的现行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并提请常委会会议确认;
  (八)受常委会委托,解释地方性法规或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解释;
  (九)研究决定重大申诉、控告、检举案件的处理方式;
  (十)讨论、决定办事、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第二章 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到会才能举行。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讨论拟订,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提请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在会议举行五日前讨论决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各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的负责人、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或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审议有关的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委员们提出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停止或延长发言人的发言时间。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的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厅,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郑州市、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五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的时间,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厅。第十六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方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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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什么职权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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