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铁道部关于发布“工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有关办法、规定的通知

作者&投稿:周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国际集装箱运输系统(多式联运)工业性试验项目(以下简称工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收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由上海港经公路、铁路、水路运输中转到内陆港、站(或相反方向)所发生的费用。第三条 国内各区段和港、站的费用采用基本包干费加代征代收费和附加费的计费形式。
  基本包干费,为分承运人在运输业务中必须和经营发生的作业费用。在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如减少任何作业,费用不予减少。基本包干费为最高限价,可协商下浮。
  代征代收费,为运输过程中,分承运人代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征收的规费和代收的其他费用。
  附加费,为分承运人在实际运输业务中,不经常发生的作业费用。发生则计收,不发生则不计收。第四条 以箱为计费单位者,分别按标准箱(20英尺和40英尺)计算。
  标准箱分一般货物集装箱、冷藏货物集装箱、一般危险品集装箱和烈性危险品集装箱四类。第五条 货物计费吨分为重量吨和体积吨,以重量计费者,按货物毛重计算,以1000公斤为1重量吨;以体积计费者,按“满尺丈量”计算,以1立方米为1体积吨。
  每一提单(装货单)或港站收剧中,每项货物重量吨尾数按10公斤进整,体积吨尾数按0.01立方米进整。第二章 运输条件第六条 以日为计费单位者,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第七条 本办法所订费率,除沿海支线外,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三章 单证第八条 上海港费用,指上海港进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船方付费部分)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上海港费率表》(表一)的规定计算。空箱的中转费用按一般重箱的基本包干费和附加费计算。第九条 公路中转方式,进口箱的基本包干费包括从进口箱区将集装箱搬移到中转箱区、分类堆存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出口箱基本包干费,作业范围与进口箱相同,方向相反。代征代收费包括进(出)口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附加费包括烈危箱夏季发生的喷水降温作业费用。第十条 铁路中转方式,进口箱的基本包干费包括从进口箱区搬移到中转箱区、分类堆存、装火车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出口箱的基本包干费,作业范围和进口箱相同,方向相反。代征代收费,包括进(出)口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附加费包括铁路使用费、烈危箱的夏季喷水降温作业费。第四章 运输费用第十一条 长江、内河中转方式,进口箱基本包干费包括从进口箱区搬移到中转箱区、分类堆存、装上驳船作业所发生的费用;出口箱基本包干费,作业范围与进口箱相同,方向相反。代征代收费,包括进(出)口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附加费包括由非原装卸码头中转离港时所发生的市区短运、上(下)车等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烈危箱夏季喷水降温费。第十二条 沿海中转方式,费用按《国内集装箱支线运输工作手册》和上海港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三条 公路区段费用,指国际集装箱在公路运输区段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区段费率表》(表二)的规定,以公路起运地运价、收费标准计算。第五章 箱务管理和信息传递第十四条 公路运输区段,重箱基本包干费,包括重箱运输、辅助装卸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代征代收费,包括代各级政府按规定征收的各种费用以及过桥、过境等费用。附加费包括20英尺集装箱总重超过20吨时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收10%的超重费,议价燃油差价补贴。第十五条 公路区段基本包干费以重箱为计价基础。单程重箱,单程空箱,同一托运人托运重箱去同时空箱回,或空箱去同时重箱回,均按一程重箱的基本包干费计收。同一托运人托运的双程重箱,按二程重箱基本包干费计算。第六章 集装箱的交接责任和赔偿处理第十六条 公路货运站费用,指货运站按不同交付条款进行集装箱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公路货运站费率表》(表三)的规定计算。第十七条 以内陆CY为交接条款的进口箱,基本包干费包抱重箱进入货运站后卸卡车,装卡车,以及空箱返回的卸车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以内陆CY为交接条款的出口箱,基本包干费包含的作业范围与进口箱相同,方向相反。第十八条 以内陆CFS为交接条款的进口箱,基本包干费包括重箱进入货运站后卸车、拆箱作业所发生的费用。以内陆CFS为交接条款的出口箱,基本包干费所包含的作业范围与进口箱的作业范围相同,方向相反。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于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 区别~

国际集装箱运输是一种先进的现代化运输方式。与传统的件杂货散运方式相比,它具有运输效率高,经济效益好及服务质量优的特点。正因如此,集装箱运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飞速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证国际贸易的最优运输方式。尤其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随着集装箱运输软硬件成套技术臻于成熟,到80年代集装箱运输已进入国际多式联运时代。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利用集装箱进行联运的新的运输组织方式。它通过采用海、陆、空等两种以上的运输手段,完成国际间的连贯货物运输,从而打破了过去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连贯的传统做法。如今,提供优质的国际多式联运服务己成为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与特征

国际多式联运(MultimodaI Transport)是一种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标的联运组织形式。它通常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货物的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然而,它与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又有很大的不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简称“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根据该定义,结合国际上的实际做法,可以得出,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不仅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主要是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承运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分运合同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它是一种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的先进的货物运输组织形式。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比区段运输高级的运输组织形式,20世纪60年代未美国首先试办多式联运业务,受到货主的欢迎。随后,国际多式联运在北美、欧洲和远东地区开始采用;20世纪80年代,国际多式联运己逐步在发展中国家实行。目前,国际多式联运己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国际集装箱运输方式,受到国际航运界的普遍重视。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上产生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该公约将在30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一年后生效。它的生效将对今后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际多式联运是今后国际运输发展的方向,这是因为,开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具有许多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费用: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无论货物运输距离有多远,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且不论运输途中货物经过多少次转换,所有一切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一次支付费用,一次保险,从而省去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的许多不便。同时,由于多式联运采用一份货运单证,统一计费,因而也可简化制单和结算手续,节省人力和物力,此外,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从而也可简化理赔手续,减少理赔费用。

(2)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衔接紧凑,货物所到之处中转迅速及时,大大减少货物的在途停留时间,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因而也相应地降低了货物的库存量和库存成本。同时,多式联运系通过集装箱为运输单元进行直达运输,尽管货运途中须经多次转换,但由于使用专业机械装卸,且不涉及糟内货物,因而货损货差事故大为减少,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货物的运输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由于多式联运可实行门到门运输,因此对货主来说,在货物交由第一承运人以后即可取得货运单证,并据以结汇,从而提前了结汇时间。这不仅有于加速货物占用资金的周转,而且可以减少利息的支出。此外,由于货物是在集装箱内进行输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可相应地节省货物的包装,理货和保险等费用的支出。

(4)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对于区段运输而言,由于各种运输方式的经营人自为政,自成体系,因而其经营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货运量相应也有限。而一旦由不同的运经营人共同参与多式联运,经营的范围可以大大扩展,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现有设备作用,选择最佳运输线路组织合理化运输。

(5)其他作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有利于加强政府门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配比例;有助于引进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况;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达到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

国际多式联运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进行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这里所指的至少两种运输方式可以是:海陆,陆空,海空等。这与一般的海海,陆陆,空空等形式的联运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虽也是联运,但仍是同一种运输工具之间的运输方式。众所周知,各种运输方式均有自身的优点与不足。一般来说,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的优点;公路运输则具有机动灵活,便于实现货物门到问运输的特点,铁路运输的主要优点是不受气候影响,可深入内陆和横贯内陆实现货物长距离的准时运输;而航空运输的主要优点是可实现货物的快速运输。由于国际多式联运严格规定必须采用两种和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联运,因此这种运输组织形式可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充分体现社会化大生产大交通的特点。

由于国际多式联运具有其他运输组织形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这种国际运输新技术已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目前,有代表性的国家多式联运主要有远东/欧洲,远东/北美等海陆空联运,其组织形式包括:

1.海陆联运
海陆联运是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远东/欧洲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目前组织和经营远东/欧洲海陆联运业务的主要有班轮公会的三联集团、北荷、冠航和丹麦的马士基等国际航运公司,以及非班轮公会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台湾长荣航运公司和德国那亚航运公司等。这种组织形式以航运公司为主体,签发联运提单,与航线两端的内陆运输部门开展联运业务,与大陆桥运输展开竞争。

2.陆桥运输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陆桥运输(Land Bridge Service)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远东/欧洲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形式。所谓陆桥运输是指采用集装箱专用列车或卡车,把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作为中间“桥梁”,使大陆两端的集装箱海运航线与专用列车或卡车连接起来的一种连贯运输方式。严格他讲,陆桥运输也是一种海陆联运形式。只是因为其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独特地位,故在此将其单独作为一种运输组织形式。目前,远东/欧洲的陆桥运输线路有西伯利亚大陆桥和北美大陆桥。

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88/db10c7c7171dbae36018c4a4b0a23480_0.html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1980年5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国际联运会议第二次会议上,经与会的84个贸发会议成员国一致通过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全文共40条和一个附件。该公约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单据、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索赔和诉讼、补充规定、海关事项和最后条款等8个部分。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
1、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多式联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联运人和发货人。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联运人是以“本人”的身份同发货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与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联运人负有履行整个联运合同的责任,并以“本人”的身份对联运的全过程负责。因此,在发货人将货物交由联运人收管后,不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哪个运输阶段发生灭失或损坏,联运人均须以“本人”的身份直接赔偿责任。
2、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单据。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联运人在接管货物时,应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依照发货人的选择,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中应当包括15项内容,其中包括:货物的品类、标志、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危险货物的性质、货物的外表状况、联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联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货地点、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联运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等。不过,多式联运单据中若缺少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其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
3、联运人的赔偿责任。公约的第三部分是关于联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联运人对多式联运单据项下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管该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为止。公约对联运人的赔偿责任采取了“推定过失原则”,即除非联运人能证明他和他的受雇或代理人为避免损害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经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就推定联运人对事故的发生地有过失的,因而应对货物在其掌管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负赔偿责任。
4.发货人的赔偿责任。公约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发货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多式联运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5、索赔与诉讼。公约的第五部分是关于索贿和诉讼的规定。该部分规定的内容由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通知,诉讼时效,管辖和仲裁等四个方面构成。

  为适应改革开放及外贸运输发展的需要,不断开发铁路货运新产品,增强铁路市场竞争能力,优化运输组织,提高国际集装箱返空效益,发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港站是铁路口内开办的集装箱办理站,港站与港口通过国际集装箱海铁联运达到有效衔接。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是在全路货物五定班列的基础上,以港站为支点、以海铁联运为主体的往返程开行的国际集装箱班列。


  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要努力开成货物五定班列的精品车,充分体现出“运行客车化、服务承诺化、价格公开化(一口价:站到站或门到门)、管理规范化”。


  第二条加强港铁协作,办好港站。港铁通过联合经营,努力提高港铁联运、联营、转运效率,压缩在港中转停时,实现安全、快捷、优质的服务。铁路由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系统负责国际集装箱的回空组织及信息流转、费用清算等项工作,对国际集装箱实行往返程监控、箱号追踪,并提供信息查询等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各级运输部门必须保证港站集装箱班列的正常开行。为便于调度指挥,在日常掌握时,快运车次冠“JX”字头,例如,中云到阿拉山口的五定班列8102/1次冠“JX”后,“JX8102/1即为中云到阿拉山口的集装箱五定班列。


  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始发需整车补轴时,必须经部下达调度命令予以承认。运输方案中规定不开行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的日期和区段,直达运行线可运行其它列车。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车次、牵引重量、换长、列车运行时刻表、组织范围及有关局日历运输方案另行下达。
  第四条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在运输组织上力求发、到局(发局港站、到局到站)对开,直至固定车底、循环拉运。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力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创出精品班列的整体效益。


  第五条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月度运输计划和日请求车按规定数量予以确保,月编计划给足留够,日请求车按日历别装车过口数给予保证,必要时允许装车后补计划。


  第六条各级调度部门要认真组织,切实加强掌握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的运行,组织按图开行,无部命令不得保留,无特殊原因不行停限装。


  各级集装箱调度要加强货源组织、加大揽货力度,认真做好国际箱返空和开行方案的调整工作,主动配合行车调度,掌握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的正常运行,按日、月逐级上报有关统计资料。遇有问题时及时协调解决。


  第七条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在承运港站国际集装箱重箱时,客户要求铁路返运空箱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发站填写国际集装箱跟踪单一批一式四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交客户,两份随票到站;同时将跟踪单内容逐级传递至部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到站返运时,填写原跟踪单,一份存查,一份随货票送原发站发单销号,同时将信息逐级传至部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


  2、各级集装箱运输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国际集装箱回空及回空利用组织工作,到站及时办理重箱交付、回空返还和到达台帐销号手续。


  3、对回空箱运输费用,客户可直接向车站交纳,也可由中心垫付。


  4、集装箱往返期限承托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以铁路运输服务订单的形式签订。


  第八条在托运国际集装箱时托运人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中注明“国际集装箱班列”字样。车站承运后在运单、货票和票据封套右上方加盖“国际集装箱班列”红色戳记(规格要求附后)。国际集装箱班列不办理变更到站。


  第九条港站国际集装箱班列发到局应根据部定方案指定本局集结衔接办法和机车乘务交路,确保国际集装箱班列安全、正点和满轴。在规定开行日期发生丢线时,应查明责任,属于人为责任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铁道部货运五定班列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由部运输局负责解释。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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