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物的概念? 民法中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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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物的概念物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扩展资料:

关于标的与物的区分:

标的或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没有实体存在,而物有实体存在。诉讼标的有时可能会涉及标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标的物。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是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物。举例说明,因为房屋租赁产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

具体说来,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一、必须能够成为权利客体,即物的非人格性。

二、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

三、物须为人所能支配。

四、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

五、物必须能构成人们的财产。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扩展资料:

民法中物的权利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物的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民法上的物仅指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才是物,有范围的界定,所谓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实现人的某种经济利益的且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实体。

第一,它必须要存在于人体之外,当人体组织跟人分离之后,它可以例外的作为物。

第二,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可支配性,就是人力可以支配才能作为权利的客体。

第三点,物一定要具有稀缺性,因为只有稀缺性才会导致利益的纠纷,最典型的是,阳光空气不能成为物,对于阳光来说你能照,我也能照,不发生纠纷。

第四点,我们民法上的物的外延上,原则上包括有体物和人力可支配的自然力,就这两个方面,传统民法上主要指有体物,这个人力可支配的自然力,它是在近代民法上才纳入广义的物的范畴,比如,光电热,有时候可以作为人力所支配的对象,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物权法》第2条第2款对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作出界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扩展资料:

物的分类:

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4、两物间的关系

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6、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7、交易中确定方式(预测题:划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特定物,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总则》

百度百科——《物权法》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一种,是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

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也符合哲学上物的定义,但民法上的物的内涵却要小得多民法上的物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客观存在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物体和自然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易言之,不是客观存在的却能带来物质利益的,不属于物。例如,财产权利、智力成果,虽体现物质利益,但其本身不是物。

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体或自然力只有被人支配和控制时,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当物不具有可支配性时,即使能带来利益,也不能成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太阳、闪电,虽有巨大价值,但人对之可望而不可即,故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物有经济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至于物的经济价值是否由劳动创造,在所不问。如天然存在的土地、森林、频道,都可作为民法上的物。没有效用的、客观存在的可支配物,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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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家具、金银等;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概括地说,属于不动产的,主要就是土地和房屋,此外的皆为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为若干份,并不改变效用与性质;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有两种:一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如一辆汽车、一架钢琴等;二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许分割的共有物。

4、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灭失,如食物因吃而消灭,货币因使用而丧失所有权;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变品质的,如原材料经加工变为产品。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车辆、电器、服装、房屋等。

5、主物与从物

这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作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6、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一种,是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具体说来,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一、必须能够成为权利客体,即物的非人格性。二、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三、物须为人所能支配。四、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五、物必须能构成人们的财产。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构成表见代理,须满足三个要件:
(1)必须充分一般代理行为之要件;
(2)代理人在表面有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为代理人的客观事实,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的特殊关系;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民法中物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上所称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产品。

特征就是:
1。存在于人身之外
2。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能为人所支配控制

1. 传统理论认为,物必须是人们的感官所感觉的客观实在,而且作为法律上的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2. 凡是为人力所能占有和支配的才是物。3. 民法中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二、物的分类

  1. 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固着在土地上的物,如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树木、桥梁等。除了不动产之外,其余的物称为动产。
  二者区别的法律意义在于:
  (1)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以登记为必要;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必要。
  (2)不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动产则不需要。
  (3)以不动产提供担保称抵押,须经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以动产提供担保称质押,无须登记。
  (4)有关不动产的诉讼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

  2. 主物和从物
  这是根据相互关联的物在作用上的主次所作的分类。凡是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因一定经济目的结合在一起,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物是主物,而属于同一主体,非主物的成分且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如帆船与船厂上的帆;旅馆与旅馆所设的接送旅客的汽车。
  区分主从物的意义在于,主物所有人对主物进行处分时,其效力直接及于从物。例如,抵押权设定后,其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及于地上建筑物。这是民法上的“从物随主物”的原则。
3.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案例20:
  张锋有祖遗私宅一处。后因子女多,家庭生活困难,遂于1959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此私宅卖给张青山。1989年6月,张青山因该房破旧,无法继续居住,在原宅基上翻建新房,在挖掘地基时,挖出铸造于清朝乾隆年间的银元宝30锭,共重32200克。张锋闻讯后以该元宝是其祖遗财产为由找张青山交涉,要求归还此元宝,张青山拒绝归还,张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当地文物主管部门获知此事,认为这些银元宝属于文物,应当归国家所有,交文物管理部门收藏。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述住宅确系张锋祖辈遗产。根据有关资料记载,这批元宝确系张锋祖辈所埋。
  本案中的银元宝属于地下埋藏物,既然已经查明所有人,就属于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应归所有人张锋所有。虽然这些银元宝具有文物价值,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文物限制流通并不妨碍其归个人所有,因此不能判归国家所有。

  4.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粮食、石油。
  不可分物,是指不能分割,或分割后会影响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一件衣服、一只动物。
  划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
  (1)当共有财产为可分物时,可以按实物进行分割,当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时,则分割时只能将该物作价归当事人一方所有,其他共有人获得货币补偿,或者将该物变卖,共有人分割货币。
  (2)在债的关系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是可分物的,则为按份之债;标的物若是不可分,则为连带之债。

  5. 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是相对而言的。由原物产生的物,称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的果实、土地所产的粮食等;后者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物,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权而得的股息等。
  区分原物和孽息的法律意义在于:
  (1)孽息的所有权,一般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也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产生孽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
  (2)原物所有权转移,孽息的取得也随之转移。
  (3)非法占有原物时所得的孽息,在返还原物时原则上应一并归还。
6.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是经一次有效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可长期使用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不同法律关系对它们作为客体的要求不同,如借用合同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借贷合同只能以消耗物为标的物。

民法中物的概念
答:区分主从物的意义在于,主物所有人对主物进行处分时,其效力直接及于从物。例如,抵押权设定后,其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及于地上建筑物。这是民法上的“从物随主物”的原则。3.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依据...

什么是民法上的物?
答:民法上的物,是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并且能够被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实体。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最普遍的客体,涉及一切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性:(一)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二)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三)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四)能够...

物权法中的“物”指的是什么
答: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物权法上物内涵.特征及物权的概念
答:而在罗马法上,物权与债权有着严格的区分。物权概念被理解为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并使它所有的排它的、绝对的性质与债权相比有着强有力的效力,这即是物权限定的理由的起因。但是由于当时罗马物权公示制度还不发达,所以罗马法中必须采用物权法定主义的基础也仅在于“自由保护”和“简明化的社会”的要求。[①]后来,...

请问民法法律关系的 客体、标的(不是标的物)、物 三者分别是什么_百 ...
答:三、标的,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又称为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四、关于标的与物的区分:标的或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没有实体存在,而物有实体存在。诉讼标的有...

物是否以体物为限?对有体物怎样界定?
答:不是。无体物也可以作为物的一种形式而存在。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 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如土地、房屋等。”无体物是指:“法律上拟制之关系,而为 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者也。如用益权、地役权。“有体物”和“无体物”的概念,在逻辑上应当是“有体”和“无体”...

民法上物的分类
答:民法学者、专家们对民法上的“物”尚未作一个系统的、有层次的分类。粗糙的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第一层,以客观实在性为标准,分“实在物”和“虚在物”。具有的,为实在物;不具有的,为虚在物. (废弃“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第二层,“实在物”下,以权利的取得和变更是否...

《物权法》里怎么规定附属物的
答:根据两个物在物理上相互独立,而在经济用途上又相互联系的关系,民法理论把物划分为主物与从物。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对主物、从物予以规定,《民通意见》中用“附属物”来取代了“从物”,但也未明确主从物的概念。各国民法典及法学家对主物与从物所下定义也不尽相同:《瑞士民法典》第644条:(二...

什么叫物权?《物权法》的内容包括什么
答: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

集合物、单一物、合成物在法律上的区别?拒绝扯淡
答:一、承载物权数量不同。单一物,是指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头牛。结合物,是指由多数单一物结合成一体的物,如房屋。集合物则指多个单一物、结合物合为一体的物,如某企业的全部财物,羊群。合成物的构成部分虽然没有丧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经成为统一体,所以,合成物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单一物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