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办资产评估业务应符合哪些条件? 怎样设立资产评估事务所,其条件及程序有哪些?

作者&投稿:宓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你看了以下《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就知道怎样办理了。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2号

  2005-5-11 财政部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第九条 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第十条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第十五条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证明;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八)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五)申请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加盖省级财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纠正。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加盖该资产评估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

  (四)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三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应当将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第三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换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存续期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应当自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撤回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三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或者撤回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并对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确实难以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有关条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由其他部门或机构行使的,行使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变更事项,其变更后的情况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3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1999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564号)同时废止。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什么要求?~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2)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3) 应按委托单位和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协议中确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4) 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评估结果,应严格保守秘密,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6) 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 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一经发现,从严处理。(8)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规则。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依据
  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股东;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股东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四)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资产评估机构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从事会计、财务、经济、管理、法律、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以下简称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管理工作八年以上,或具有上述专业高级职称;
  4、职业道德良好,未在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中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未受过刑事处罚;
  5、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6、所持资产评估机构出资额应当低于股东平均持股水平,且不得高于10%;
  7、参加过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
  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五、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条件
  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六、法定代表人条件
  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股东担任。
  七、审批程序
  (一)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做出决议,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按申请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材料目录和参考文本格式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一份。
  (三)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省财政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开始受理。
  (四)省财政厅在受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五)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中须由协会负责核实的内容提出意见,反馈给省财政厅。
  (六)省财政厅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省财政厅做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八)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财政厅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依法做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省财政厅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省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责令省财政厅纠正。
  八、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有限责任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开评估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答: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财政...

资产评估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1、官方认可:评估公司需获得省级以上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且具备正式的评估资质,这是准入的首要门槛。2、专业实力:评估机构需具备高水准的业务能力,遵循严谨的职业道德,拥有良好社会口碑,并积累了丰富的评估实践经验。过往的工作记录必须清白,无明显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3、人员配置:机构需配备至少...

资产评估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答:资产评估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合法开展业务。这些资质主要包括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等。首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必备条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例如,在中国,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并需要通过...

申请开办资产评估业务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

资产评估需要什么资质
答:资产评估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2、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评估机构中...

资产评估公司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三)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满足什么要求?
答: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 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一经发现,从严处理。(8)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规则。

现在办理资产评估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答:首先科普一下办理资产评估公司需要的人员及周期 一、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4、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有了上述基础条件之...

资产评估事务所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

资产评估所的资质有哪些
答:资产评估所的资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质证书:资产评估所必须持有由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这是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条件。资质证书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2. 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所应拥有一批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