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否任意起诉发包方或总承包方 实际建筑工程的违法承包人是否有诉权

作者&投稿:琴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实际施工人不可以任意起诉发包方或总承包方。
根据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实际施工人不得任意起诉发包方或总承包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能否同时起诉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及发包人~

实际施工人能否同时起诉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及发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短短两句话,却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百出,理解各异。本文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改判的涉及《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以期加深对《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希望对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务专家们有所借鉴。



改判规则:

《解释》第二十六条并未排除公司员工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可能,发包人仅以原告系承包人员工为由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非实际施工人的,理由不充分;但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应受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约束,实际施工人仅起诉转包人的除外



案情简介

中交二局(总承包单位)与龙航公司(转包人)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约定仲裁管辖,龙航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付洋(实际施工人),未约定仲裁,付洋起诉中交二局与龙航公司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中交二局以付洋不是本案实际施工人,且其与龙航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中存在仲裁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二审法院均予驳回,再审法院予以改判。



二审河南省高院认为

中交二局与龙航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中虽存在仲裁条款,但付洋并非该协议当事人,不受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再审最高人院改判认为

关于中交二局提供付洋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和付洋以项目经理身份在龙航公司年终总结大会上做培训的两份证据,用以证明付洋系龙航公司员工,并非本案实际施工人的问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并未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特别限定,因此,并不能以付洋系龙航公司员工为由当然排除其为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可能。但是,该规定在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享有诉权的同时,也将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作了限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即使认定付洋为实际施工人,其对中交二局享有的权利也限于龙航公司对中交二局享有的权利范围。鉴于付洋向中交二局主张权利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付洋与中交二局之间的关系与龙航公司与中交二局、项目经理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承继关系。因此,无论付洋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只要付洋起诉中交二局,就须受项目经理部与龙航公司之间《劳务合作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付洋无权单方改变仲裁条款的约定;但付洋若仅起诉龙航公司则可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案例索引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付洋及原审被告洛阳市龙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张淑芳 (2013)民提字第148号



改判规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转包人及实际施工人三方已就债权债务转移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转包人仍是转包合同的付款义务主体,转包人以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二审辽宁省高院认为

凯城公司(发包人)虽与华洋公司(实际施工人)没有直接签订相关的施工合同,但因其在总承包合同履行期间直接接收了分包单位华洋公司交付的施工成果,直接与华洋公司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并在结算前后均直接向华洋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可以认定其与华洋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直接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华洋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既未向圣达公司(转包人)交付施工成果,也未与圣达公司结算工程价款,而是与凯城公司直接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对其要求圣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判令圣达公司(转包人)向华洋公司(实际施工人)给付剩余的工程价款不当,予以纠正。



再审最高人院改判认为

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应予遵循。《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虽然华洋公司向发包人凯城公司直接交付案涉工程,并接收了凯城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但其与圣达公司签订的《中油吉利街B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并未解除,圣达公司作为案涉合同当事人,仍受该合同约束。且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09年9月10日,圣达公司以其名义,对华洋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向建设单位凯城公司发出竣工验收报告,这说明圣达公司一直在实际履行其相应的合同义务,且圣达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三方已就债务转移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圣达公司仍是案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不能以华洋公司向凯城公司交付工程及接受部分工程款的行为,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原判决认定华洋公司因此与凯城公司直接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进而免除合同相对人圣达公司的给付工程欠款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虽然华洋公司与圣达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圣达公司对无效合同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辛正郁 (2013)民提字第156号



改判规则:

《解释》第二十六条并未禁止发包人和转包人抵销互负的债务,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发包人有权主张抵销其与转包人之间的互负债务



案情简介

实际施工人(张立伟、严继修)起诉要求转包人(宜兴公司)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广齐公司)在支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与转包人在另案诉讼中已经法院判决,转包人向发包人支付445万赔偿款,案涉争议焦点即299号判决确定的宜兴公司应向广齐公司支付的4457776.9元能否与广齐公司欠付宜兴公司的工程款抵销。



二审安徽省高院认为

虽然前案民事判决酌定由宜兴公司承担4457776.9元损失责任,但该判决并未明确该损失系由施工方未按设计方案不当施工造成的,也未明确系由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且该损失系因涉案工程的施工,导致相邻民事权益遭受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纠纷,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实际施工人张立伟、严继修未参与299号判决诉讼的情况下,将非因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予以部分冲抵,与司法解释二十六条规定不符,损害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且299号判决已确认该赔偿款由宜兴公司赔偿广齐公司,即使该款项最终由实际施工人张立伟、严继修承担,亦是宜兴公司追偿的问题。因此,广齐公司关于上述4457776.9元损失应冲抵涉案工程欠款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认为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该条并未规定抵销的债务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299号判决已确定宜兴公司应向广齐公司支付4457776.9元赔偿款,该赔偿款是因案涉工程施工产生,是金钱债务,本案中,张立伟、严继修主张的工程款也是金钱债务,该两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也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在本案张立伟、严继修提起本案诉讼前,在299号判决执行的过程中,宜兴公司将其欠付广齐公司的债务与广齐公司欠付其的等额债务抵销,符合法律规定,广齐公司亦同意该抵销。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并未禁止发包人和转包人抵销互负的债务。广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计算其欠付工程款数额时应扣减该已经抵销的4457776.9元,该抵销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合同依据,二审判决未予抵销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刘崇理 (2017)最高法民再274号



改判规则:

《解释》第二十六条虽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该条规定并未排除或者限制挂靠施工的情形下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被挂靠单位)向发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一审法院辽宁省高院认为

案外人詹济明系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其系挂靠在鑫华公司名下施工,现詹济明已经死亡,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詹济明的继承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需等待詹济明的继承人表示是否继承其权利义务,鑫华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应驳回鑫华公司的起诉。



二审最高人院改判认为

鑫华公司系《沈阳瑞家置业二期项目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签约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该公司有权依据上述施工合同提起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外人詹济明是否挂靠鑫华公司实际施工,属于鑫华公司与詹济明之间的内部关系,有待实体审理予以查明,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未审先定存在不当。即便詹济明与鑫华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鑫华公司也有权作为合同约定的承包主体向发包人瑞家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欠款。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虽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该条规定并未排除或者限制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长达四年之久后,作出鑫华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的认定,裁定驳回该公司起诉,于法无据,存在严重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瑞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潘杰 (2018)最高法民终77号

如果发包方还欠总承人的工程款,那么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起诉转包人后,起诉发包人。如果转包人的确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且发包人亦欠总承人的工程款,法院会判决发包人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没有结算或已经付完工程款,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会驳回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挂靠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答:一、各地法院关于挂靠方权利保护的规定 1.北京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

材料商能起诉发包方吗
答:一般材料商给装饰公司提供样品,装饰公司需要材料的时候去材料商那提货就可以了,刚开始可以谈好价位,后期关系好了可以给你单独列一个账单。以下由为您一一解答关于材料商能起诉发包方吗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材料商能起诉发包方吗 可以。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

工程建筑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答: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 工资 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

项目经理能否起诉施工企业?
答:项目经理的诉讼策略显然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答: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不能追加发包人为被告
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五)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六)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怎么办
答:一、总包拖欠分包工程款怎么索赔 总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工程款的,分包方可以向总承包人追讨工程款,如果总承包人不支付的,分包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

大型工程发包人经营状况恶化,情势对施工方不利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障自身...
答:(二) 把握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 首先,由于《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前,应当了解发包人是否已经向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已经向转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转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此时实际...

...人已经将业主拨付的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了转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是否应...
答: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追索工程欠款。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考虑,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追究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权利。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

对发包方,由转包方与转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在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出发,可以直接起诉总承包人。但对于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实际施工人列为被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转包情形下,转承包人即为实际施工人。本条规定从保护发包人的角度出发,赋予发包人作为原告的选择权,其可以以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