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险[81]23在哪个网站搜,关于探亲假的 互联网法律是什么?

作者&投稿:当涂饶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探亲假定义
  探亲假是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自己的直系亲属分居两地,每年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的到异地探望亲人的假期。该探亲假期可带薪休假并报销往返路费(飞机票除外)。其中直系亲属是指:


  1. 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 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在此列。


  二、探亲假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

  3.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113号)

  4.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11号)

  5. 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三、简要说明

  1.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 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细化了对“父母”、“固定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等问题详细解释和规范。

  3.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4.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等文件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5. 铁道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更是对国务院的探亲假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多达23条的细化,做出了详尽的具体规定。

  6. 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7.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四、国家相关文件全文
  1.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说明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国家劳动总局局长康永和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言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作如下说明。
  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这个制度建立以来,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得到了一些解决,广大职工群众十分拥护。但是,由于探亲制度规定的与亲属团聚时间过短,已婚职工夫妇双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从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〇年,国家劳动总局收到这方面的人民来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届人大几次会议和政协会议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要求尽快解决这个问题。据此,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并到部分省、市、自治区征求了意见,对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我现在将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地方说明如下,请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位委员审定。
  一、延长了探亲假期。对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由原来给假十二天(不包括法定节日,下同)改为三十天(包括法定节日,下同)。这是因为,近二十年来,工业布局作了调整,三线建设大规模进行,不少职工单身调入或者分配到边远地方去工作,长期与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十二天的探亲假,时间太短,每次探亲来去都很匆忙,特别是路途较远的职工,到家刚刚恢复途中疲劳,又立即动身返回工作岗位。有些职工反映,一年十二天的探亲假是“三十年的夫妻,只过一年的同居生活”。适当延长探亲假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对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来每年十二天改为二十天,并规定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这样修改,主要是鼓励未婚职工两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学习业务技术,同时也可以减轻交通运输上的压力和节省财政开支。
  二、增加了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规定。同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这次规定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这是考虑到有很多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远离了家乡,因结婚后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职工的父母很不满意。有的职工为了探望一次父母,将多年的积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债,多年还不清。已婚职工没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对青年职工支内、支边及毕业分配工作均有影响,父母也多为此而不愿意子女远离家乡。从长远来看,增加这一规定对于提倡已婚职工只生一个子女也有好处。
  考虑到目前国家财政困难,这次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只能给予报销一部分,即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部分由职工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单位负担。
  在这个规定颁发以后,迫切要求探亲的人数必然很多,只要各单位从生产、工作方面考虑,适当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会影响生产、工作的。
  新的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广大职工群众多年的愿望和要求,体现和发扬了国家关心群众生活的优良传统,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实行后,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总险字〔1981〕12号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新规定》的待遇。
  三、《探新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国家劳动总局
                                                                           1981年3月26日
 
  3.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财事字〔1981〕第11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81年4月8日
 
  4.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11号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一)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三)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四)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994年3月21日
 
  资料来源

  1. 百度文库:  

  2.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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