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小黄书的比强奸的判刑还重,“天一案”为何如此判决?

作者&投稿:潘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在安徽一县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网民对主角“天一”及其同伙的判决结果产生了热议。天一,以笔名“天一”创作的重口味耽美小说《攻占》被鉴定为淫秽出版物,刘某某等四人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刘某某获刑十年六个月,何某十年六个月,杨某某缓刑三年,林某某获刑四年。然而,判决的合理性引发了公众对于是否过度量刑的讨论,焦点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是否恰当。


法院依据1998年的司法解释作出判决,认为量刑是合理的,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有人质疑这样的判决是否与当前社会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法律的执行固守既有规则,但面对社会进步,是否需要更新量刑标准以适应新时代,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法律的边界与自由的界限


对于“写小黄书”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讨论,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仅仅创作并不构成犯罪。然而,法律专家强调,创作自由并非无限制,尤其是向未成年人兜售淫秽内容是明确禁止的。即使未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则触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的意图在于平衡创作自由与法律底线,明确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天一在二审中提出了挑战,她请求法院考虑二十年法律变迁,质疑其判决是否适用于现代社会。她主张法律应随社会进步而调整,不应僵化在旧有条款中。这无疑引发了关于法律与社会变迁之间如何平衡的思考,期待在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能够更公正地审理现代行为。


这场关于“天一案”的判决,不仅触及了法律的适用性问题,也引发了关于言论自由与社会道德伦理的深度讨论。它提醒我们,法律的更新和适应性是确保公正审判的关键,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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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小黄书的比强奸的判刑还重,“天一案”为何如此判决?
答:对于“写小黄书”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讨论,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仅仅创作并不构成犯罪。然而,法律专家强调,创作自由并非无限制,尤其是向未成年人兜售淫秽内容是明确禁止的。即使未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则触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的意图在于平衡创作自由与法律底线,明确区分合法与非...

求耽美作家天一的所有作品
答:天一究竟写了什么?据芜湖新闻网的官方描述,小说《攻占》是一本“淫亵性地具体描写男男同性恋性行为的书籍”。而环球时报则形容其“并不是普通爱情故事或是有艺术文学价值的色情描述,而是非常‘重口味’的淫秽内容,比如未成年的17岁男生强奸自己的老师。”嗯,这是本real脆皮鸭文学。写手天一最终靠这...

“石家庄连环杀人奸尸案”:男子喜爱小黄书,多次杀人奸尸,后来怎样?
答:1999年4月14日凌晨,刘健发现一名年轻女子骑着自行车,一路跟着她来到一个公共停车场,趁她不备向她猛扑过去,用事先准备好的丝袜勒死她,拖进她旁边的小房间制止强奸,最后割下死者生殖器带走。这是刘健看完色情书籍后第一次模拟杀人奸尸,即先用丝袜勒死被害人,再奸尸。事后他沾沾自喜,认为这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