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投稿:策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提高中医药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中医药档案系指在中医药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它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中医药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医药事业及其它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第四条 各级中医药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发展计划,要为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中医药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医药档案工作必须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各级中医药部门所形成的档案均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档案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中医药部门亦应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相互档案管理机构(处、科或档案室),负责本部门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规模较小的单位可视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第七条 档案管理机构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制订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本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及有关资料。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在做好提供利用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五)负责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并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技术水平和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均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等同待遇。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第十条 各级中医药部门要建立归档制度,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以保证医疗,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管理等项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归档材料。第十一条 各级中医药部门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人员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并签署见。未经档案部门检查或经检查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能通过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不予上报。第十二条 各级中医药部门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及科研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管期限系统整理组卷,编写张号,填写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经立卷单位负责人检查,装订后向本部门档案机构移交。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第十三条 各中医药部门的文书档案,应在次年6月底以前移交档案室。各中医药院校应在次学年底寒假前归档。科研、医疗和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及技术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第十四条 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科研、医疗等工作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之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归档保存。第十五条 各中医药部门的个人在从事各种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向本部门档案机构移交,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部门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收集。第五章 档案管理第十六条 中医药档案机构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列、登记、编目及必要的加工整理。第十七条 中医药档案机构对接收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划分保管期限和密级。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的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中医药学的宝贵财富。为有独到经验和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选配继承人,是培养新一代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对继承工作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老中医药专家和继承人,是指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职发〔1990〕3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指导老师及其继承人。第三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坚持医药并重、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按照多项指标综合考评,严格验收。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并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指导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要确定1名领导分管并通过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这些工作包括:
  1.为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包括场所、设备、时间等),不再安排他们与继承工作无关的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
  2.关心指导教师和继承人的工作与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他们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给。离退休返聘的指导教师,其待遇与同级在职人员相同。
  3.定期检查继承协议执行情况,若遇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协议时,应及时上报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处理。并要建立专门的继承人业务档案(包括思想表现、学习进度、继承成果、考核考评等)。第七条 各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对继承工作进行1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结果要记录在案,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继承工作情况。第三章 教学管理第八条 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是一项特殊的教学工作。应以跟师实践、培养专业技能为主,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教师和继承人两个积极性。第九条 继承期限为3年,继承时间从实际进岗带教算起。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继承人学习两年以上者,可继续自学研究,参加出师考核;不满两年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教师继续学习。第十条 师生在签字协议书的基础上,共同制定3年教学计划,分年度实施。执行计划必须做到:
  1.指导老师每周带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2.继承人每周除跟师两天外,另行安排两天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其它时间用于自学和研究。
  3.由继承人建立“带教日志”,每次随诊或操作应有记录,并及时整理成周记或半月记,以便总结心得体会和检查考核。
  4.指导老师每月至少进行1次专题讲座或病案讨论,并吸收所在单位专业人员参加,会后由继承人做出书面小结。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环节,3年继承的基本目标是:
  1.继承人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操作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
  2.提供反映指导老师专长和经验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专业应有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总结材料。
  3.撰写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论文,每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3年之中要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专业杂志上。
  4.继承期满,提交3万字以上全面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结业论文,以备答辩和出版选用。第十二条 为了促进继承工作,各省市每年应组织1次教学经验交流会。国家可通过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奖评活动。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第十三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行淘汰制度,继承人不能“一榜定终身”。对于定期检查、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或更换。

应该可以继续使用吧

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药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水平,充分发挥医药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药档案是指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医药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答:卫生部档案处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对部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医药卫生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医药卫生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有1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

中医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档案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中医药部门亦应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设立相互档案管理机构(处、科或档案室),负责本部门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规模较小的单位可视档案工作的...

医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医药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医药科技档案)工作,加强对医药科技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医药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药科技档案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在从事医...

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答: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答:第十七条 终末病历质量检查是指病历回病案室存档前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8日修订通过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三 一、我院暂实行病历72小时归档制度。即病历在病人出院后72小时之内归入病案室。 二、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病案室每月的《病历归档...

...说是九几年以前的医疗档案不得对外借阅、复印这样的一个说法,请问...
答:1991 年卫生部发布的《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住院病历属于医药卫生档案的归档范围,任何个人不得将医疗文书据为己有。因此,病历属于科技档案既是医疗实践的需要也是依法行医的要求。“病历既然是一种科技档案,据《档案法》第24 条之规定,则要符合档案管理的如下要求:不得毁损、丢失;...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

医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答: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

档案整理工作方案
答: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时间:年3月1日至3月5日) 1、制定档案达标升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人员,分解落实责任。 2、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档案管理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档案等级的目的和意义。 3、制定和完善档案管理办法,各项制度及归档范围,分类大刚、保管期限表。 4、完善和添置档案的硬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