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作者&投稿:向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应当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梳理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按照配置科学、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的原则,确定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并制定权责清单。同时,按照减少环节、简便易行的原则,组织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权责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第二章 行政执法单位责任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是本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单位分解落实内设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流程服务指南,并在服务窗口或者办理执法事项的网站公开。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公示平台,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照已公布的权责清单,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不作为或者消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乱作为,不得与执法对象勾结。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负责或者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的责任,不得断章取义或者曲解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和工作流程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积极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运用电子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减少对企业的实地执法检查频次。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单位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落实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其他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负责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分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应当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梳理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按照配置科学、职责明确、边界清晰的原则,确定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并制定权责清单。同时,按照减少环节、简便易行的原则,组织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权责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第二章 行政执法单位责任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是本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逐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确定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单位分解落实内设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流程服务指南,并在服务窗口或者办理执法事项的网站公开。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公示平台,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推动事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照已公布的权责清单,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不作为或者消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乱作为,不得与执法对象勾结。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负责或者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的责任,不得断章取义或者曲解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和工作流程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积极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运用电子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减少对企业的实地执法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统一规定的,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审定。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行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第二十条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在本行政管辖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答: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领导班子政绩考核...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第十一条 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监督人员可以将巡察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上,书面通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
答:第七条 经过法律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机关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并具有持证资格;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或者未经法律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或实行监督。第八条 根据《执法条例》的规定应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均由省...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哪些方式?
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需要根据情形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判断是否追究其责任: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越权执法,擅自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等行政处罚的;擅自批准建设国家和省禁办项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2020修订...
答: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附件: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事项清单 ...

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2022)
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根据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收缴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罚款决定、生效裁定、判决而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

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12修正)
答: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级...

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答:重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确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执法文书的预定格式已有合法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制发。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
答: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三、属地化管理16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省级部门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7修正)
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实行由行政首长负责的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二章 行政机关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