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作者&投稿:一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

  (一)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可以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法办事,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第三条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赔偿制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行政执法工作。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第二章 行政机关执法职责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于应由自身负责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的首长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委托者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二)受委托者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受委托者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者。
  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并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
  委托机关应对受委托者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承担委托执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对行政委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下列申请:
  (一)颁发证照;
  (二)免除、改变法定义务;
  (三)确认权利;
  (四)保护人身权、财产权;
  (五)其他依法提出的申请。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拘留、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罚没款项的收缴、缴纳和上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测、抽查、抽验、检验、审验等行政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以及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进行仲裁的争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仲裁时,应当做到合法、公正。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紧密配合,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同一事项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协同执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行政机关之间因执法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第三章 行政机关执法程序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标志或者执行此项公务的专用证明。不按规定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第五章行政执法监督
答: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依法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第四章
答:第五十七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3...
答:2、删除《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第十四条 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3、删除《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含行政公署,...

湖南省城市管理综合管理条例
答:为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湖南省政府设立了相应的执法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此外,条例还鼓励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四、条例的意义与影响 湖南省城市管理综合...

2019年《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全文)
答: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建立并落实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5元以上100元...

请问哪位能帮忙找到这个文件?
答:2007年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尽快启动《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修订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市州、县市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继续抓好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 四、对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同意2006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并以省政府...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什么等日常监督...
答:《条例》指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手段增强监督实效。1、招聘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执法辅助人员的招聘制度,明确招聘的程序、条件和标准。招聘应当公正、公平、...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答:(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