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阴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长途汽车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客正当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是指通往省内各地、州、市、县及省外的有固定线路的公路旅客运输。凡在我市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及配套客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贵阳市交通局是本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贵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是贵阳市交通局实施长途汽车旅客运输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协调做好本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工作。第四条 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实行“平等互利,相互对开,共同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凡在我市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方针,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市交通局及所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管理第六条 申请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开业条件:
  (一)新增营运客车(含车型和类别)购置前须经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准。
  (二)营运客车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施符合交通部门的规定,证照齐全有效。车身内外与市区客运车辆须有统一明显的区分标志。
  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须符合中、高级客车的标准,并配有随车导游人员。涉外客运车辆须配有外语翻译导游人员。
  (三)车主、驾乘人员须参加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组织的旅客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个体、私营经营者以及单位不成建制的营业性客运车辆均须编入客运组织--“贵阳市长途汽车客运联合车队”,以便统一管理和提供服务。联合车队各成员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企业或客运联合车队须制定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七条 开业程序
  (一)申请开业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报请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所进行开业条件审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持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由该局核发营业执照。
  (三)向市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
  无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第八条 经批准参加营业性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发给道路运输证,每年进行审验。第九条 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营运,逾期者取消经营资格。第十条 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如需停业、歇业,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予以公布,缴销有关营业证件,方可停业、歇业。第十一条 长途客运车辆凡行驶年限已满十年的须报废、更新。第三章 客运线路审批与管理第十二条 贵阳市长途汽车客运线路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批。第十三条 线路审批程序:
  从事长途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与到达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的车型、数额内审批后,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批的长途客运车辆和班次,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第四章 客运站、场、点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 贵阳市长途汽车客运车站、车场、发车点建设方案由市交通局制定,经规划、公安部门定点并审批后,由市交通局负责建设和归口进行行业管理。
  客运站、场、点建设,可利用集资、贷款、外资、入股等形式筹集资金,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适宜场地修建和改建公用型客运站、场、点。第十六条 站、场、点应按照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服务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建立健全站、场、点内管理机构及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长途客运车站、车场、发车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统筹平衡安排,根据其所处的位置确定发车方向,安排进站、场、点车辆,确定发车班次。第十八条 外地进入贵阳市的长途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持所在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件,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注册登记,方可在指定地点办理进站、场、点手续。
  贵阳市进入外地的长途汽车客运经营者,应持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件,到驶入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入站手续,服从当地运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7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0年八月八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
          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对1992年以来有碍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处理情况通知如下:
  决定废止、修改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67件。其中行政规章28件,规范性文件39件。
  1、废止的41件。其中行政规章16件(见附件一),规范性文件25件(见附件二)。
  2、修改的26件。其中行政规章12件(见附件三),规范性文件14件(见附件四)。
  对决定废止的41件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施行,对决定修改的26件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在9月底前陆续颁布实行。

## 附件一:        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



号   文号

            文件名

         1政府令(1992)2号《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罚规定》2政府令(1992)6号《贵阳市征收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暂行规定》3政府令(1992)7号《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4政府令(1992)8号《贵阳市征收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集资费办法》5政府令(1992)10号《贵阳市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规定》6政府令(1992)12号《贵阳市外地来筑投资优惠办法》7政府令(1993)2号《贵阳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8政府令(1993)4号《贵阳市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9政府令(1994)8号《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暂行规定》10政府令(1994)9号《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11政府令(1994)12号《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12政府令(1994)13号《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3政府令(1994)14号《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14政府令(1995)8号《贵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15政府令(1995)9号《贵阳市书报刊印刷管理办法》16政府令(1996)21号《贵阳市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附件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号   文号

              文件名

           1

筑发(1992)2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体改委《贵阳市推行股份
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筑发(1993)8号《贵阳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知》3筑发(1994)15号《关于调整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4

筑发(1994)2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工业企业实施“退二进三
”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5

筑发(1994)29号

《批转市旅游局等五单位贵阳市旅游发展基金筹集管
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6

筑府发(1996)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从整体上
搞好国有经济的试行意见》7

筑府发(1997)16号

《关于对国有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实行优惠供应粮食和
食油的通知》8

筑办发(1992)49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金融改革
意见)的通知》9

筑办发(1992)58号

《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在城区部分粮店开展多种经营试
点工作意见的通知》10

筑办发(1994)27号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
意见的通知》11筑办发(1995)1号《关于成立贵阳市药品清查整顿领导小组的通知》12

筑办发(1995)23号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市级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试行
意见的通知》13

筑办发(1995)33号

《转发市财政局、旅游局关于贵阳市旅游发展基金和
使用意见的通知》14

筑办发(1996)14号

《关于转发市外经贸委实行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方案
的通知》15

筑府办发(1994)
105号《关于印发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
知》16

筑府办发(1996)75
号《关于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17


筑府办发(1996)
10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卫生局、医
药局进一步加强贵阳药材批发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意见
的通知》18


筑府办发(1997)2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属自收自支差
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筹意
见》的通知19

筑府办发(1997)38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
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

筑府办发(1998)
113号《关于印发贵阳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担保服务
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1

筑通(1992)2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蓝印户
口”的意见)的通知》22

筑发(1995)5号

《转发市建委关于贵阳市城市道桥建设工程拆迁安置
暂行规定的请示》23

筑府办发(1996)61
号《转发国家教委关于1996年中小学乱收费的通知》

24

筑府通(1999)3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审批程
序的通知》25

筑府发(1998)11号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混合经济意
见的通知》


## 附件三:        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          1

政府令(1992)3号

《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
法》2政府令(1992)4号《贵阳市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3政府令(1993)1号《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4政府令(1994)2号《贵阳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管理暂行规定》5政府令(1995)1号《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6

政府令(1995)11号

《贵阳市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规定
》7政府令(1996)16号《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8政府令(1996)19号《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政府令(1998)39号《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0政府令(1998)40号《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1政府令(1998)53号《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2政府令(2000)73号《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 附件四: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号    文号

              文件名

          1筑府发(1995)8号《关于加快发展福利生产的通知》2

筑府发(1995)15号

《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意见
的通知》3

筑府发(1996)12号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监督制度的通知》4

筑府办发(1996)73号

《关于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加强土地出让
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5

筑府办发(1996)8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林业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6

筑府办发(1996)107号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安置若干问题的通知》7

筑府办发(1997)42号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妥善解决国有破产企业职工
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8


筑府办发(1997)65号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工业局、财政局、物
价局(关于贯彻省乡镇煤炭矿维简提取标准及管
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9

筑府办发(1998)68号

《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体改委关于明确市属企业
股份制改制工作程序和目标责任意见的通知》10

筑府办发(1998)13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贵阳市国
有企业停产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11

筑府办发(1999)4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乡镇企业
发展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2

筑府通(1992)15号

《关于发布贵阳市土地级别范围和基准地价的通
知》13

筑府通(1996)27号

《关于粮食局办理农转非粮食供应关系收取口粮
款的批复》14

筑府通(1995)24号

《对市建委关于调整几条道路规划范围市政公用
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七条 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青岛市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二章 开业停业管理第六条 崂山旅游汽车年度运力投放额度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部门编制,由市运输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第七条 申请从事崂山旅游汽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有关规定。个人申请经营崂山旅游汽车营运业务的,必须和客运经营单位签订...

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答: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用小型客车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

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公路运价管理,促进公路运输事业迅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路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不含市区公共汽车和涉外旅游车运价,下同)、汽车货物运价、拖拉机运价、其它机动车和...

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答:在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和保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包括:用于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营运线路、调度室、车场、轨道、供电设施、通讯设施、站台以及站...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客运管理暂行规定
答: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或兼营出租小汽车(系指五座及五座以下的客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下称经营者)以及出租小汽车驾驶员,都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 市交通委员会是特区出租小汽车的行政主管机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是对特区出租小汽车实施运政管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暂行规定...

长途客运车上允许带宠物吗
答:客车是不可以带宠物的。一般来说如果说带宠物的话要进行托运。客车的话,如果把宠物放在车上,宠物可能会出现乱叫乱喊或者乱撒尿的情况,这种情况的话,会打扰到其他乘客的休息,也有可能会引起别人的投诉。还是不要用客车直接带宠物。如果要带宠物的话最好是办理托运,这个每个地方的情况和规则是不同的...

山西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在企业中如何应用
答: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厦门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答: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与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标准计量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户检、路检,对违反国家运输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的运输业户有权扣证(营运证、服务证、行车证)扣车,以确保正常的运输秩序。第七条 做好厦门地区道路旅客、物资流量、流向的调查研究和预测,...

民航局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
答:(5)第三条第(六)项修改为:“旅客、货主受到不公正待遇或遭到损害,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他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除由责任单位赔礼道歉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 罚款办法 (一)民航局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所在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实施...

现在长途贩运粮食是否违法?现在受哪些法律规章管制?请详细说明,能提供...
答:第二章 开业与停业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开业条件:(一)新增营运客车(含车型和类别)购置前须经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准。(二)营运客车须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施符合交通部门的规定,证照齐全有效。车身内外与市区客运车辆须有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