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民道德冲突应如何处理? 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作者&投稿:月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995年12月,浙江医科大学作出一项决定,从1996年起该学校不招收吸烟学生,其理由是:吸烟是当今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生活习惯之一,为保护公共洁净环境和人类健康,应该积极提倡不吸烟,而培养健康卫士的医学院更应该带头。这一消息被国内几家有影响的文摘报纸转摘。在此后的1996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10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大会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1996年开始医学院校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 作出上述决定的决策者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虽然这一决定的愿望是良好的,积极提倡不吸烟的理由也是充分的,但是这一决定的实质性内容――不招收吸烟的学生,却是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相违背的。它仅以吸烟这一不良生活习惯为由而剥夺了这一类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从根本上说是违宪的行为。一、公民受教育权和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不可侵犯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本权利是人本身固有的又为宪法所认可和保障的。而宪法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终极的价值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1]它在公民享有的文化和社会权利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公民的受教育水平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发展的重要标准。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法治国家中,人人在现实生活中都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和救济,每个人的权利能力在法定条件平等的前提下,应该是平等无差别的。所以,任何中国公民都是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主体。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条件,就享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并且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条件,就可以完全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无可置疑地受到宪法的保护。吸烟的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平等权和受教育权是受到最高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样是不可侵犯的。所以学校以学生吸烟为理由剥夺其依照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做法侵犯了吸烟学生的基本权利。二、宪法基本权利和公共道德冲突时的价值取向。本案给我们提出一个现实而常见的问题:在宪法权利和公共道德冲突时,宪法权利是否应该让位于公共道德?浙江医科大学之所以牺牲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和人类健康”这一公共道德,其做法体现的价值取向是舍弃法律而维护道德。我认为这种取向是错误的。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公共道德包含两个不同的层次:一个层次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将之上升为法律的必须遵守的“义务道德”;另一个层次是较高标准的道德,它也是一种为整个社会承认的公共道德,但是法律不可能要求每个人都做到,属于“愿望道德”,[2]因此遵守这种道德是人们道德水准的体现而不是法律义务。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其中“尊重社会公德”就是针对前述第一层次的道德而言的。这种道德是基本的“义务道德”,为宪法所确认和保护。在这种道德与法定权利之间作出价值选择,实际上就是处理享受法律权利与履行法律义务这二者的关系,这是可以依法解决的法律问题。但是公民因吸烟有害环境和他人健康而拒绝吸烟,却不是这种“义务道德” ——它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没有一条法律规定禁止吸烟。它属于较高标准的公共道德,社会承认并提倡这种高道德,但是法律不苛求所有人都能够达到这种道德境界,只有觉悟较高的一部分人们能够在没有法律强制力的情况下自觉履行。吸烟的公民违反的就是这种非法律确认和保护的高层次的道德,而不是违反了某种法律义务,因此没有理由剥夺其法律权利。综上,在宪法基本权利和非义务道德冲突时,当然应该以宪法权利优先,而不是为了这种道德而牺牲最高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所以浙江医大的这种价值取向是错误的。三、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适用是宪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公民个人和组织、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第二,当前述主体违背宪法的要求时由具有强制力的司法机关适用宪法以使宪法通过司法过程得以实现。我国宪法规定:本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从第一层次来看,浙江医科大学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只能够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而没有权力制定一种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相冲突的规定。即使是存在着需要限制宪法基本权利的特殊情况,剥夺公民的权利也应该由有权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非由一个普通事业单位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规定随意剥夺。从第二层次来看,浙江医大非法运用了其所掌握的权力,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违背了遵守宪法这一根本活动准则的义务,应当承担违宪责任;同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学生也需要法律的救济。因此司法程序应当介入宪法的适用。可是虽然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只是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而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落实,就不能保障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这就涉及到宪法司法化的问题。所谓宪法司法化,即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3] 在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提到: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批复“开创了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保障的先例,体现了宪法司法化的重大意义”。[4]所以,对本案中侵犯受教育权和平等权的行为也理应通过司法程序适用宪法,由人民法院介入,依据宪法作出维护吸烟学生权利的判决,对权利受到侵犯的学生给予救济,对浙江医大的行为给予制裁。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不断出现,强调司法机关适用宪法,实现宪法司法化,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确实是必要和必需的。 转自: http://eeoftsinghua.blog.sohu.com/60076997.html 仅供参考

公民的宪法权利与公共道德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道德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给了这个学生人权.道德给予公共的利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直接选择法律.但是如果这个学生还在吸烟,医大有权拒收吸烟学生.原因有很多:1,医大为医生学院,规章制度不允许,
2,大学生抽烟是道德问题
3,学校保护,学校应保护学生不抽烟.
4,宪法的公正性
但如果此学生认错改过,应宽大处理.

为什么道德和法律有可能产生冲突

如何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答: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不能简单地分割或统合。使二者绝缘甚至截然对立起来肯定不行,但混同乱用的做法也行不通。应当明确,依靠法律所建立的正义秩序,是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的基础。今天,我们既要赞美道德,更要信奉法律。法治社会从来不排斥道德在其中的作用,甚至过去传统社会那种由自然情感演化...

如何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答: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

当道德和法律精神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选择
答:通过前面所述可以知道,法律的产生是弥补道德的缺陷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内在要求,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产生于道德的基础之上,而最早期的法律往往为义务性道德的转化也正说明了这一点。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才不断完善,成为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规范,但这也得以基本的道德为基础或者指导,正如伯尔曼所说:“无论对基督...

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民道德冲突应如何处理?
答:综上,在宪法基本权利和非义务道德冲突时,当然应该以宪法权利优先,而不是为了这种道德而牺牲最高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所以浙江医大的这种价值取向是错误的。三、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适用是宪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公民个人和组织、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第二,当前述主体违背宪法的要求时由具有...

法律与道德间的缓冲区
答:这一类行为是由于法律的不健全所造成的,而当事人正是利用了法律调整的空白与漏洞和“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而导致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三、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主要原因分析 1.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理论逻辑: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正义是任何时代人类必不可少的追求,也是任何一个社会的基本伦理理念,它一般是通过...

道德权利法律之间的关系
答:权利不仅是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一个因子,而且成为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一个纽带。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权利充斥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他们总是希望享有穷尽所有的权利,理论界亦热衷于从法律规范中寻找权利推演的可能性,继而凝炼出某种权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将一些道德权利甚至难称之为权利...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

结合《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的内容,谈谈如何运用矛盾?
答:《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的内容,谈谈如何运用矛盾如下:一、对法治教学活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本次观摩活动涵盖两个年龄阶段,有四年级的《父母默默的爱》和六年级的《我们受特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两节法律知识课。对于难懂的法律知识,两位老师讲起来却清晰明了。比如第一课《我们受特殊保护》,...

《论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
答: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 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

请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在法治社会中做一名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答:同时,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和私有财产权,鼓励创新和投资。3、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尊法学法守法有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使社会更加文明、进步和公正。遵守法律可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和信任,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同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也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