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麻烦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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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

一、适用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时仍未缴纳应纳税款。

二、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可见,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需具备下列条件:

1、需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纳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不包括非专属于纳税人本身的债权)。

2、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应当收取债权,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说纳税人消极地减少其责任财产。

3、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且已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即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其偿还债务能力的减弱,并达到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程度。

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扩展资料:

行使撤销权有下列三种情形:

1、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对属于自己的到期债权予以抛弃、免除。

2、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即纳税人以赠与等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

3、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纳税人转让财产的行为虽然是有偿的,但由于转让价格畸低,明显诈害了债权;同时,受让人即第三人必须明知纳税人有该情形,即纳税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财产的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而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情形下,则不论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如何,税务机关均可行使撤销权。另外,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必须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即纳税人的行为已影响到其对欠缴税款的缴纳,税务机关方可行使撤销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鉴于有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还有的以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偿还欠缴的税款,损害了国家税收。由于税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公法之债,因此,有必要将私法上债(合同)的保全制度引入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同时还规定不能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并对其适用条件、范围以及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作出了规定。(1)适用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时仍未缴纳应纳税款。(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可见,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需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需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纳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不包括非专属于纳税人本身的债权)。第二,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应当收取债权,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说纳税人消极地减少其责任财产。第三,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且已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即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其偿还债务能力的减弱,并达到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程度。(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下列三种情形:第一,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对属于自己的到期债权予以抛弃、免除。第二,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即纳税人以赠与等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第三,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纳税人转让财产的行为虽然是有偿的,但由于转让价格畸低,明显诈害了债权;同时,受让人即第三人必须明知纳税人有该情形,即纳税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财产的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情形下,则不论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如何,税务机关均可行使撤销权。另外,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必须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即纳税人的行为已影响到其对欠缴税款的缴纳,税务机关方可行使撤销权。(4)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式是通过诉讼方式,即由税务机关申请,由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由税务机关自己进行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国家税收债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获得的利益应归属于所实现债权的主体即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作为其对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但在具体受偿时要考虑税收的优先权,即纳税人应该首先缴纳欠缴的税款,然后再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5)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国家税收而作出的规定,体现了税收债权的公法属性。这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8条的规定承担欠税法律责任;如果是在实施偷逃骗税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时产生的欠税,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法院行使。通讯员:赫聪/锦州市国税局

鉴于有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还有的以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偿还欠缴的税款,损害了国家税收。由于税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公法之债,因此,有必要将私法上债(合同)的保全制度引入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同时还规定不能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并对其适用条件、范围以及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作出了规定。(1)适用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是纳税人欠缴税款,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时仍未缴纳应纳税款。(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可见,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需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需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纳税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不包括非专属于纳税人本身的债权)。第二,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应当收取债权,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说纳税人消极地减少其责任财产。第三,需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且已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即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其偿还债务能力的减弱,并达到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程度。(3)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下列三种情形:第一,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即纳税人对属于自己的到期债权予以抛弃、免除。第二,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即纳税人以赠与等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第三,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纳税人转让财产的行为虽然是有偿的,但由于转让价格畸低,明显诈害了债权;同时,受让人即第三人必须明知纳税人有该情形,即纳税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让财产的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情形下,则不论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如何,税务机关均可行使撤销权。另外,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必须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即纳税人的行为已影响到其对欠缴税款的缴纳,税务机关方可行使撤销权。(4)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式是通过诉讼方式,即由税务机关申请,由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由税务机关自己进行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国家税收债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获得的利益应归属于所实现债权的主体即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作为其对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但在具体受偿时要考虑税收的优先权,即纳税人应该首先缴纳欠缴的税款,然后再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5)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更有力地保护国家税收而作出的规定,体现了税收债权的公法属性。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不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答:一、纳税义务与代位权的关系 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而代位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第三方追偿应纳税款的权利。二、代位权的行使不影响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时,仅仅是改变了税款...

税务部门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多选题) 求详解~谢谢!
答:在纳税人拖欠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享有优先权,可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接受消偿。另外,作为行政机关的税务机关依法享有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制裁的权力,这些足以有效地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没有必要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纳税人对其税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券该如何处理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

什么是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二者的构成要件分别包括哪些内容?准确...
答: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与撤销权制度结合的产物。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关系性质成为税法借鉴撤销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而撤销权制度的内容又丰富了税法的内容。 我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

下列关于税收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有( )。
答:【答案】:A, B, C 欠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券该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税务机关有哪些职权?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答:(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者报请上级机关处理。(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有保密义务。(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答:唐山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规定中,唐山市取消了原有的分收入补贴标准发放独生子女费的做法,新的发放标准为每名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每年发放1200元,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具体的发放标准。此外,在新规定下,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还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免费教育、低价租房...

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附件
答: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具体内容包括:(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答: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