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行使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多选题) 求详解~谢谢!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作者&投稿:边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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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该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代位权作为民法中债的保全履行措施之一,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务人的利益的实现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权人权利的实体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对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代位权诉讼,保障债权人正确行使代位权具有重要意义。

  <征管法>第五十条直接移用了<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定,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此,有的学者认为,代位权是一种债权的权能,属于民法债权的范畴,它仅适用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税收关系中的债务属于公法上的债务,原则上不应适用代位权的规定。在纳税人拖欠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享有优先权,可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接受消偿。另外,作为行政机关的税务机关依法享有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制裁的权力,这些足以有效地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没有必要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纳税人对其税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责任财产而为一般担保。如果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作为税收债权人的税务机关为确保税款的征收,可以代位纳税人行使该项权利。具体而言,代位权的行使主要包括如下要件:

  (一)纳税人欠缴税款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作为一方主体,只要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就必须依照税法规定,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此时,作为债权人的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的税务机关与作为债务人的纳税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之因素。纳税人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即构成欠缴税款。

  (二)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首先,纳税人应履行之税收债务已经到期。这意味着纳税人不仅应当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而且次债权已经到期。无此条件,税务机关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何谓怠于行使?一种观点认为,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予行使,其表现主要是根本不行使权利或迟诞行使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怠于行使是指纳税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主张权利。这种规定虽然为代位权的行使划定了一个较为宽松的客观标准,但却未对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各种情况予以充分考虑,致使债权相对性动辄得以突破而使纳税人的利益受损。在放宽代位权行使要件的同时,亦应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设置一定的程序性义务,如债务机关应对债务人进行履行债务的催告等。应当指出的是,严格意义上的怠于行使,还必须要求纳税人及时行使权利,纳税人在债权到期后不及时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也当然构成怠于行使权利。所以,权利行使的及时性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的重要条件。

  (三)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认定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应遵循严格的标准。尽管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如数征缴,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任意突破债务的相对性规则而行使代位权,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次债务人的权益。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尚未到期之前,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并非必然减少其责任财产。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这种行为会使其税款面临不能如数征缴的危险,则是出于对这种行为和结果的一种推测。在此情况下,如果允许税务机关在纳税期限到来之前认定纳税人到期不能如数缴纳税款而行使代位权,实际上改变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履行期限,剥夺了纳税人的期限利益,有损于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因此,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结果必须同以上两个要件结合起来,即只有在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到期且纳税人怠于行使的情况下,才能判断纳税人的该行为是否有害于国家税收。

  (四)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也就是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债权行使。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可就债务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这一规定实际上将以一般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权排除在代位权客体之外。之所以作出这一解释,一方面是由于代位权是<合同法>新设定的制度,没有实践经验可以借鉴;另一方面,也可以简化审判程序。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导致大量债权不能得到代位权制度的保障.使得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难以实现。税收债务一般表现为金钱债务,如果将纳税人以一般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权的代位之诉一概拒之于审判程序之外,将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税收代位权的客体不应仅局限于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而且应包含以一般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将税收代位权客体适当扩大化,将有利于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

  总之,税收代位权乃隶属于公法范畴的税法对私权的一项新型的制度性规定,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的趋势。对于这一问题,仍应从公法的角度予以考虑。尽管税收代位权移植于<合同法>中有关代位权的规定,由于这两种权利权能性质的不同,实践中应对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予以特殊考虑,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税收代位权及时征收税款,确保国家税收的立法初衷。

《税收征管法》中的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新《税收征管法》第50条直接移用了《合同法》关于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税法这种特殊的债的性质的确认。 民法上的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履行规则的内容。所谓保全履行规则,是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称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移用债的保全履行规则,目的是强调纳税人对其税收债务,也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而为一般担保。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也应纳入纳税人的责任财产范畴。倘若纳税人不行使他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为确保税款的征收,可以代替纳税人行使该项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从法律上对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据此,笔者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结合民法学的一般理论,对税务机关如何行使代位权以及有关法律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1.在《税收征管法》移用的代位权制度中,税务机关即相当于债权人,纳税人相当于债务人,税款就是债权所指向的对象。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首先的要件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必须确定、无争议、且纳税期限届满。 所谓应纳税款确定,指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款,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核定、认定的纳税人应纳税款必须明确、具体。我国在税收征收方式上采取自我课赋方式,即原则上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未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税务机关重新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其自行申报确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新《税收征管法》第35条)以及纳税人发生偷逃税现象时,才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或查实认定。 所谓应纳税款无争议,既包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结果依据申报材料进行逻辑审核后的认可,也包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或认定的应纳税款无异议。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不实,可以主动启动调查(稽查)程序,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或认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请求司法救济。 所谓已过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税务机关才能主张代位权。 2.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意味着纳税人不仅应当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而且此种权利必须到期。因为没有到期,则谈不上怠于行使的问题。 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应由税务机关举证。这就是说,税务机关必须证明纳税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但没有及时提出。但是在税务机关作出这种举证以后,次债务人不认为纳税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些举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是纳税人在其债权到期以后,已经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至于法院或仲裁庭没有及时受理,则不能认为纳税人构成怠于行使。二是纳税人及时提出了请求或者因正当的理由而不能很快地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例如,如果次债务人证明纳税人已经与其达成清偿债务的和解协议或延期履行的协议,只要这种协议达成过程中没有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意图,则纳税人根据这些协议不能向次债务人及时提出请求,也不能认为纳税人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3.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税务机关征税权造成损害。这一问题的核心涉及如何理解是否“对税务机关造成损害”的判断标准问题。对此,民法领域也是有争论的。一种观点认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给债权人造成现实的损害,其含义是指因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债权,造成债务人的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时会因此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即有消灭或者丧失的现实危险,进而对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产生不利的影响。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已经构成对债权人的迟延履行,因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就会造成自己无力清偿自己的债务,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因此判断是否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也要考虑债务人是否已经构成迟延。 结合税收征管实践,笔者认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从三个方面来判断:第一,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第二,纳税人应纳税款必须构成迟延履行;第三,纳税人因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权利,造成自己无力履行对税务机关的纳税义务。 4.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虽然税收关系也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作为债权方的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和行政优益权,其实体地位与作为债务方的纳税人是不平等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将税收视为法律上的债的关系,实质上强调的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程序权利义务上的平等,或者是通过设置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以对抗或平衡税务机关实体上的权力。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怠于履行纳税义务或偷逃税行为,有依法独立行使税收保全、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处罚的权力,新《税收征管法》甚至将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扩大到行政处罚的内容(第88条)。那么,税务机关能否通过其自身的强制执行手段来独立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表明立法意图倾向于以诉讼方式来行使代位权的问题;解释一第14、15、16条有关诉讼当事人、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也清楚地表明了《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没有作出明确的扩张解释以前,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 5.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应当直接归属于税务机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债务人,加入债务人总体财产中,所有债权人均可从中受偿,这意味着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得优先受偿。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已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其偿还债务,其他债权人无权要求次债务人偿还,即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优先受偿。因此,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直接后果应当是用纳税人的到期债权清偿应纳税款。在税法领域,法律本来就赋予税收优先受偿的地位。新《税收征管法》第45条明确规定,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据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应当享有比其他债权优先受偿的地位。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不存在代位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答: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3、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4、须...

债权代位权构成要件
答: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

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答:具体要件构成为: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该债权上设定了担保物权。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但与债务人代位权相区别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债权并设定担保物权,其它债权人需要实现债权,必须通过对该担保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进行清偿。...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答: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

什么是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二者的构成要件分别包括哪些内容?准确...
答:而对税收撤销权,由于我国税法规定的滞后性,国内尚无人对之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 税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和税收代位权相比,税收撤销权对纳税人权利及交易安全的影响要大的多。税收代位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的消极行使债权的行为,税收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会加重纳税人的债务人的负担,对纳税人也并无实质...

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
答: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答:代位权和撤销权有四个区别,分别是: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不同;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目的不同;3、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主观过错不同;4、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

代位权行使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答:代位权行使程序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 行使的主体是 债权人 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 债务人 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 诉讼 的,人民法院可以 合并审理 ,...

代位权不能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哪些条件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1、 债权人 对 债务人 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 债权人代位权 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