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的管理规则 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制度和管理使用制度一样吗

作者&投稿:宗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基本生产条件生产生物制品的单位应有合乎微生物操作的实验室;应具备灭菌操作条件;有冷藏设施;应能对产品自检;生产应由主管技师以上职称者主持并做到文明生产;产品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生物制品远程》。
(二)管理权限与范围生物制品:统一由卫生部管理,由部直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其它特殊需要的产品需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报告审核批准后,方可生产。
血液制品:除卫生部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生产,但只能有1~2个生产点,由省药检所监督检验产品质量。
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不准生产生物制品及血液制品。个别因科研需要又无生产单位正常供应的品种,要具备一定条件,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方可研制,经检定机构同意,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上人体试用,但是不得进一步中试投产。
(三)颁发营业执照卫生部所属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省属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发营业执照。
(四)质量标准按卫生部一九七九年颁发的《生物制品规程》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
(五)生产、销售和储备卫生部属单位的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储备由卫生部统一平衡。省属血站的血液制剂生产、销售由省卫生厅安排。
(六)进口生物制品由卫生部检定所检验。血液制品由口岸药检所检验。中国血源充裕国外的AIDS病已四外蔓延,进口血液制品必须严格控制。
(七)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卫生部统一管理。新产品试销时,或参照同类产品自订,报卫生部备案,投产后再报卫生部批准。
(八)医院购进的生物制品的管理应严格按储备条件要求,预以储藏,按有效期先后使用。严格适应证,防止滥用(详见22章)。加强血液制品的监测,杜绝由于使用血液制品而传播的疾病。



生物制品法律法规~

2008年12月8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在会上通报了我国进一步健全兴奋剂管理长效机制的相关情况及近期药品质量抽验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

有一些外企认为中国生物制品的监管需要全球统一和透明化,不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生物制品的监管方面有哪些进一步的措施?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颜江瑛说:“生物制品监管确实需要全球透明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生物制品安全监管方面,一直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以及我国药品管理法,还有生物制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生物制品分血液制品和疫苗等,从这次公布的生物制品的评价性抽验当、中也能看到,我国实行了生物制品批签发后,生物制品的批签发评价性检验都是合格的。”

颜江瑛指出,药监局严格执行从生物制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到使用的每个环节的全程监管。而且在生物制品方面,我国疫苗生产在很多品种上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国际疫苗支持的一个国家。从这几个方面也能看出,我国在生物制品方面跟国际上的合作,以及监管方面的安全措施都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

下一步国家药督局在生物制品方面仍然会从质量、安全和有效性方面执行严格的控制措施,对生物制品的安全性要求会更高。而且国家药监局也把生物制品作为高风险的品种进行了严格监管,派驻驻厂监督员,同样,在流通环节、使用环节也加强了监管。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兽用疫苗的若干规定》,加强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生产生物制品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农业部颁发的新兽药证书的省级以上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不包括现有的生物药品厂生产车间。
第三条 建立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提出申请,并附厂房设计、设备、检验仪器、人员等方面的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对其资格及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转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动工兴建。
土建及仪器设备安装完成后,先由省畜牧厅(局)预验收,对预验收合格的,再由部畜牧兽医司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建立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的单位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条 生产车间生产负责人应由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生物制品生产的人员担任。从事生产的工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有关生物制品生产方面的技术培训。
第五条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应设质量检验室,质量检验室负责人及质检人员应由兽医专业或微生物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的人员担任,经过生物制品生产及检验专业培训,并取得中国兽药监察所发给的考试合格证书,方可从事质检工作。
质量检验室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及中国兽药监察所的同意。
第六条 生产车间应是单独的区域,不得与任何教学科研用研究室(实验室)混用。
第七条 生产车间的生产区和检验区要严格分开,检验区应根据生产品种配置避免互相混淆、交叉污染的专用实验室。
第八条 生产区应根据不同的要求,划分为一般生产区(十万级)、控制区(一万级)和洁净区(一百级)。各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级别设置相应的更衣室、盥洗室和缓冲间。
第九条 生产区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人流物流要分开,避免重复往返。
第十条 生产车间应有正常的水、电、气供应系统和防尘、防蚊蝇昆虫等设施,应有单独的污水处理及防止散毒设施。
第十一条 厂房结构必须坚固,室内天花板、墙壁及地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和缝隙,不发尘不积尘,墙壁与天花板、地面的交接处应成弧型,易于清洗。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房应分别设置安全检验、免疫试验和攻毒测毒动物室。各种动物应严格隔离饲养,确保防止互相感染。
第十三条 各检验动物舍应有消毒设施,并应设有消毒笼具等设备和解剖动物的专用房间。饲养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消毒制度。
第十四条 检验动物的粪便,应进行消毒无害化处理。污水应在本试验区内经消毒处理再纳入污水处理系统。动物尸体应有焚毁或化制无害化处理的设备。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生产及检验动物必须符合农业部颁布的《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应根据生产品种不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相适应的检测仪器。
设备安装应根据工艺需要,布局合理,间距适当,便于操作、拆装、清洁维修。
第十七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量器、衡器等应经法定计量部门认证合格,并有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生产区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应无露土地面,周围无污染源,无虫害,无有害动物,空气、水质应符合药品生产要求。
第十九条 生产及检验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生产和检验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进入生产区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装,进入洁净区必须洗浴,更换无菌工作服。
第二十一条 所有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都应符合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入库。
第二十二条 半成品、成品的贮藏设施及条件应与所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并严格分开。
第二十三条 菌毒种的贮存、保管、使用,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有关生产用菌毒种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只生产自己研制的,并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生产及检验必须严格按农业部批准的试行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更改生产及检验标准和产品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生产的每批产品必须经质量检验室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将每批产品检验报告报中国兽药监察所。每批产品的检验记录必须保留至失效期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兽药监察所可对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受检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样品,并交纳检验费。
第二十七条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的产品批准文号一律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发给。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畜牧兽医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验收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考勤制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作息制度  第二条公司上班时间为8:00~12:00,13:00~17:00(可分为夏季、冬季作息时间)。  第三章工作制  第三条公司(总部)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时为40小时。  第四条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1.缩短工作时间。主要针对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劳动,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职工。  2.计件工作时间。按计件定额工作。  3.不定时工作时间。主要为公司领导、外勤、部分值班人员、推销员、司机、装卸工等,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  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性质为连续作业和受季节影响的岗位。按标准工作日换算为以周、月、季、年等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第五条遵照国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1.每周公休日2天。  2.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日;  (2)春节,放假3日;  (3)国际劳动节,放假1日;  (4)国庆节,放假2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日等。  第四章考勤范围  第六条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第七条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考勤办法  第八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员工考勤表。  第九条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  第十条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时,须说明情况,并留存说明记录。  第十一条考勤设置种类:  1.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无故缺勤。  4.请假。可细分为几种假。  5.出差。  6.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7.调休。  第十二条员工须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考勤统计及评价  第十三条行政主管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打分法综合评价每个员工的出勤情况。  第十五条考勤计分办法。  1.迟到。迟到≤10分钟扣2分,迟到>10~30分钟扣5分,迟到>30~60分钟扣10分,迟到>60分钟以上扣20分。  2.早退。早退≤10分钟扣2分,早退>10~30分钟扣5分,早退>30~60分钟扣10分,早退>60分钟以上扣20分。  3.旷工。旷工一次扣20分。  4.请假超期。一天扣20分。  以100分为基数扣除,考勤成绩分为五级:  优:90分以上;良:80~90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差:60分以下。  第十六条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成绩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行政部会同人事部执行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参加提高其自身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各种培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员工培训是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为目标的,须有益于公司利益和企业形象。  第四条员工培训和教育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与工作需要相结合、讲求实效,以及短期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培训、教育形式为:  1.公司举办的职前培训;  2.在职培训;  3.脱产培训;  4.员工业余自学教育。  第六条培训、教育内容为:  1.专业知识系统传授;  2.业务知识讲座;  3.信息传播(讲课、函授、影像);  4.示范教育;  5.模拟练习(案例教学、角色扮演、商业游戏);  6.上岗操作(学徒、近岗上岗练习、在岗指导)。  第四章培训培育管理  第七条公司培训教育规划。  1.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人事部拟订全公司培训教育规划。每半年制定1次计划。  2.各部门根据公司规划和部门业务内容,再拟订部门培训教育计划。  第八条公司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72小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进修时间累计不低于42小时,且按每3年1个知识更新周期,实行继续教育计划。  第九条公司定期、不定期地邀请公司内外专家举办培训、教育讲座。  第十条学历资格审定。  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班、职业学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的学历资格,均由人事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经认可的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审批原则。  1.员工可自行决定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如影响工作,则需经主管和人事部批准方可报名。  2.参加业余学习一般不应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公司每半年考核员工培训教育成绩,并纳入员工整体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对员工培训教育成绩优异者,予以额外奖励。  第十四条对员工业绩优异者,公司将选拔到国内或国外培训。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外出培训进修的员工,须签订合同,承诺在本公司的一定服务期限;  1.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服务期2年;  2.脱产培训1年以上、不足3年的,服务期3年;  3.脱产培训3年以上、不足4年的,服务期4年;  4.脱产培训4年以上的,服务期5年。  多次培训的,分别计算后加总。  第十六条凡经公司批准的上岗、在职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成绩合格者,工资照发;不合格者,扣除岗位津贴和奖金。  第十七条公司本着对口培训原则,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回来后,一般不得要求调换岗位;确因需要调岗者,按公司岗位聘用办法处理。  第五章培训费用报销和补偿  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员工,其在外培训教育费用可酌情报销。  第十九条申请手续:  1.员工申请培训教育时,填写学费报销申请表;  2.经各级主管审核批准后,送交人事部备案;  3.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可凭学校证明、证书、学费收据,在30天内经人事部核准,到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条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学费自理。自学者原则上费用自理,公司给予一定补助。  第二十一条学习费用较大,个人难以承受,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预支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杂费报销范围:入学报名费、学费、实验费、书杂费、实习费、资料费及人事部认可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非报销范围:过期付款、入学考试费、计算器、仪器购置费、稿纸费、市内交通费、笔记本费、文具费、期刊费、打字费等。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约定服务期限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补偿公司的培训出资费用,其范围为:  1.公司出资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  2.公司出资培训的中、高级技工;  3.公司出资培训的高技术、特殊、关键岗位员工;  4.公司出资出国培训的员工;  5.公司出资在外办班、专业培训累计超过4个月教育的员工。  不包括转岗再就业、领导决定调职、未被聘任落选后调离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补偿费用额计算公式:  已服务年限  补偿额=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1-)  规定服务年限  其中,培训费用指公司支付的学杂费,公派出国、异地培训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等。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劳动福利费用。  第二十六条补偿费用由调出人员与接收单位自行协商其是否共同支付或分摊比例。该补偿费用回收后仍列支在培训费用科目下,用于教育培训目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务部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  1.目的  对生产过程进行策划,确定生产过程及影响生产过程质量和安全的诸因素,并使每一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以确保生产出合格产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全过程的控制。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的策划,确定生产过程及生产任务下达。  3.2技术开发部负责生产技术资料准备、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工艺质量问题。  3.3质检部负责生产过程中产品的测量和监视。  3.4设备部负责生产设备控制,以使生产设备具有过程能力。  3.5各车间负责实施过程控制,确保每一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4.程序  4.1电话接收员每天对顾客的要货情况详细记录于《电话(口头)/传真订货记录单》,  4.2生产部根据《电话(口头)/传真订货记录单》,编制次日的《生产作业单》,发至仓库、车间。  4.3生产过程中,顾客临时更改要货要求时,应及时重新编制《生产作业单》,收回原《生产作业单》。  4.4采购部按仓库编制的《采购申请单》按《采购控制程序》实施采购,若采购产品不能及时到货,则应通知生产部、仓库,以便调整生产计划。  4.5生产部每天开具《生产作业单》至车间、仓库,仓库按《生产作业单》编制《领料单》,车间值班长确认《领料单》原料数量并签名,各工段长到仓库按《领料单》数量领料,班组按《生产作业单》生产。  4.6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及《卫生控制程序》、《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操作。值班长执行每日巡检,监督检查操作人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7当班剩余原料具体按《仓储管理程序》执行。  4.8质检部根据《生产作业单》按排人力作好产品质量监控工作,按照《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和《QC工程图》的要求进行过程巡检和产品检测。  4.9各车间严格按《生产作业单》生产,并且每天由各班值班长填写《车间生产日报表》交于财务部。  5相关文件  《采购控制程序》  《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记录控制程序》  《仓储管理程序》  《生产操作规范》  《卫生控制程序》  《QC工程图》  6相关记录  《电话(口头)/传真订货记录单》  《生产作业单》  《领料单》  《车间生产日报表》  《生产过程记录表》  .9副产品的管理  5.9.1副产品(加工后的下料和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按照卫生要求,贮存于副产品仓库,废弃物则收集于污物设施内,及时运出厂区处理。  5.9.2使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5.10卫生设施的管理  5.10.1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卫生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5.11工作服的管理  5.11.1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  5.11.2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5.12健康管理  5.12.1食品厂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5.12.2对直接接触人口食品的人员还须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  5.12.3凡体检确认患有:  (l)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  (2)活动性肺结核;  (3)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  (4)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  (5)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  (6)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6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6.1管理制度  6.1.1应按产品品种分别建立生产工艺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定期检查、考核。具体办法在各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中分别制定。  6.1.2各车间和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艺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6.2原材料的卫生要求  6.2.1进厂的原材料应符合3.1条规定。  6.2.2原材料必须经过检、化验,合格者方可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要与合格品严格区分开,防止混淆和污染食品。  6.3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6.3.1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应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又污染。  6.3.2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防止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6.3.3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清毒。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  6.3.4成品应有固定包装,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包装;包装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防止异物带入食品。  6.3.4.1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完好无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3.4.2包装上的标签应按GB7718的有关规定执行。  6.3.5成品包装完毕,按批次入库、贮存,防止差错。  6.3.6生产过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因素的检查结果)应妥为保存,保存期应较该产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长六个月。  7卫生和质量检验的管理  7.1食品厂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  7.2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应具备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7.3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  7.4对检验结果如有争议,应由卫生监督机构仲裁。  7.5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使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8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8.1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8.1.1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8.1.2要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8.2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8.2.1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8.2.2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9个人卫生与健康的要求  9.1食品厂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者,方可参加食品生产。  9.2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充经过卫生培训教育,方可上岗。  9.3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9.3.1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划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9.3.2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指、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9.3.3手接触赃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9.3.4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9.3.5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9.3.6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9.3.7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9.3.8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食品厂卫生细则  食品卫生首要,食品厂也一样。卫生管理可分区域(车间、更衣室、卫生间、餐厅、厂区空地、垃圾区)与重点管理(个人清洁、烟头、垃圾),对可能出现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根据需要配相关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1、个人清洁:员工健康检测、衣物发放及定期的消毒工作。进车间的衣着、指甲、首饰、携带品搁放位置。员工需洗手、烘干手、戴一次性手套、进车间门前作充足的杀菌工作。出入更衣室车间厂服的更换。  2、烟头:原则上不吸烟。办公区及车间零烟头,并在厂区设固定吸烟区。  3、垃圾及垃圾区:垃圾桶的配置、垃圾的整装、垃圾的分类摆放。每日清理垃圾,售卖废旧物资,定期清理水道等。  4、卫生间:卫生间设在车间外,保证清洁冲水,配置纸篓、纸巾、洗手液、烘手机、张贴个人卫生与社会卫生宣传。  5、餐厅:保持地板与桌面的整洁干净。入食材料的清洗、食盘的消毒、保持厨房的通风与门窗设置。  6、更衣室:配备相应的厨柜、搁物架、消毒柜、洗手池、洗手液、烘手机、保证更衣室的整齐清洁。  7、厂区空地:不随意堆头,无飘飞纸屑。  8、车间:车间门前配置杀菌设备,导班换班时对车间进行清洗,配置好车间门窗,防止蚊虫、鼠害,定期预防、维护。  对食品企业卫生设施的要求  (1)洗手、消毒  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1个。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卫生监督部门认为无需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坡形,其规格尺寸应根据情况勿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  (2)更衣室  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20厘米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更衣室还应备有穿衣镜,供工作人员自检用。  (3)淋浴室  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25人设置1个。淋浴室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  (4)厕所  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设置坑式厕所时,应距生产车间25米以上,并应便于清扫、保洁,还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9、对食品企业的卫生管理的要求  (1)机构  食品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管理机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职责(任务)  ①宣传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定期向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②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  ③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食品从业人员。  ④定期进行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作好善后处理工作。  (3)维修、保养工作  ①建筑物和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运行和整齐洁净,不污染食品。  ②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维修、杜绝隐患,防止污染食品。  (4)清洗和消毒工作  ①应制定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以确保所有场所清洁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②使用清洗剂和消毒剂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身、食品受到污染。  (5)除虫,灭害的管理  ①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对已经发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和对食品的污染。  ②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6)有毒有害物管理  洗剂、清毒剂、杀虫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应有固定包装,并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或柜橱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管理制度。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除卫生和工艺需要,均不得在生产车间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种类的药剂。  ④各种药剂的使用品种和范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部门同意。  (7)饲养动物的管理  厂内除供实验动物和待加工禽畜外,一律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应加强对实验动物和待加工禽畜的管理,防止污染食品。  (8)污水,污物的管理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者应采取净化措施,达标后排放。厂区设置的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或带盖,要定期清洗、消毒,污物不得外溢,应于24小时之内运出厂区处理。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有害动物集聚孳生。  (9)副产品的管理  ①副产品(加工后的下料和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按照卫生要求,贮存于副产品仓库,废弃物则收集于污物设施内,及时运出厂区处理。  ②使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应经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10)卫生设施的管理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卫生设施,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11)工作服的管理  ①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还应配备口罩、围裙、套袖等卫生防护用品。  ②工作服应有保活制度。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12)健康管理  ①食品厂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没有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者,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②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还须进行粪便培养和病毒性肝炎带毒试验。  ③凡体检确认患有:A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带毒者),B活动性肺结核,C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D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E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F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员均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包括哪些物品
答:【法律分析】(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二)管制器具(三)爆炸物品(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五)易燃液体(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八)毒性物质(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十)放射性物质(十一)腐蚀性物质(十二)毒品及吸毒...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音像制品进口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

血液制品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器械公司经营生物制品简易征收
答:简易征收政策的实施,为医疗器械公司带来了诸多优势,如降低税收负担、提高经营效率等。然而,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如何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如何防止企业滥用简易征收政策等。因此,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政策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综上所述:医疗器械公司经营生物制品简易征收是一项有利于企业...

兽药管理条例(2016修订)
答: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答:第十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报文化部备案。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

中国对象牙买卖的规定
答:情节严重的将处5至10年有期徒刑。朋友圈、网络电商或者论坛,线上买卖象牙制品,违法;任何市场、店铺和摊位买卖象牙及其制品,违法;出国旅游携带、运输象牙纪念品回国(除非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开具证明),违法。总之,从现在起,在中国,不存在“合法买卖象牙”这种事情了。你朋友买的象牙估计是...

血液制品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物料
答:第四十二条 兽药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贮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 兽药生产所需的物料,应符合兽药标准、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其他有关标准,不得对兽药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进口兽药应有口岸兽药监察所的检验报告。第四十四条 兽药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符合质量标准...

湖南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答:湖南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针对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品、生物制品等危险废物的分类、包装、标识、存储、转移和处置进行明确规定。《湖南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十四章六十五条,内容涵盖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产生、转移、处置等各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