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没付首付的房子 开发商有权卖吗 只交了首付的房子可以卖吗

作者&投稿:错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般定金的有效期是7止15天(这要看你和他们签的是多久)在此时间内开发商是无权擅自处置该房屋的,如果在有效期内开发商擅自把你订购的房子转卖给他人那么他们是要负违约责任的.但是过了签定的时间一般开发商会先询问你是否要继续购买该房屋,如果你想继续购买他们可以选择收你的违约金,也可以不收这就要看开发商的了你可以和他们沟通的,如果你选择不继续购买那就不好说了,按合同是可以没收定金并且可以在不通知你的情况下把先前那套房屋另卖他人,至于定金嘛就要看开发商的了,好一点的会退不好的那就不用我说了吧.<无论是定金 还是订金这都无所谓因为是一样的没区别,问题是你有没有和他们签定定金合同?签了就按我说的去办吧至于你说的什么他们不是开发商直接销售的,我想这点你可能不清楚,在这行业里有很多开发商都是聘请专门的销售公司帮他们代理销售房屋,在这里代理公司是可以全权代表开发商的.>

你应该和开发商还签有一个定房协议。在协议里双方会约定正式签定合同的时间,违约责任等。
如果你超出了约定的时间还未去签定正式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你的定金,且有权出售该房屋。
如果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商无权另售该房。

没有协议何来定金?如果扯皮的话吃亏的是买方。

没有协议何来定金?

买房子交了定金,但没交首付,可以退房吗?~

可以退房。
如果是出于个人原因,交了首付没签合同,退房属于单方面违约,交纳的定金无法退回。如果是出于开发商的原因,交了首付没签合同,购房人可以退房。由开放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首付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能证明该条件成立,若购房者在与开发商协商难以达成共识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扩展资料:是否符合退房条件,如在购房合同中已约定退房事宜,可依协议行事;也可对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退房。
1、延期交付房屋。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
4、不能办理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6、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7、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只交了首付的房子不可以卖,除非将房产抵押贷款提前还清,因为在你房产证抵押贷款未还清贷款的前提下,房产证是在银行作抵押的,这时候是不能进行房屋的任何交易的。
1、《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