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文号名称上的关键字 XX文,XX发,XX字 等分别代表什么意思? 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字”和“发”有什么区别?

作者&投稿:仲长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一、“号”:指的是发文字号中的发文顺序号,如:“国发〔1997〕5号”,代表的是国务院一九九七年第五号发文。“5号”是发文顺序号。编号的作用:在于统计发文数量,便于公文的管理和查找;在引用公文时,可以作为公文的代号使用。

二、“发”:指的是机关代字还包合其他的层次,如国务院发文的机关代字有“国发”、 “国函”,“国”代国务院,而“发”和“函”则代“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函”这两种发文形式。

三、“文”:指的就是机关文件。如 XX政办文[2009]x号,指的是政府办公室文件的意思。

四、“字”:是多余的写法。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年号和序号三部分要完备,缺一不可,不能在三者之间随意加“字”“第”等字样。如某市财政局发文字号写成“X市财发〔1992〕字第36号”,其中的“字”“第”就是多余的。

扩展资料:

机关代字层次组成:

1、第一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代字,

2、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的代字。如铁道部文件的机关代字有“铁办”、“铁财”等,“铁”代铁道部,“办”、“财”代主办这份铁道部文件的铁道部的办公部门、财务部门。知道文件的主办部门,可以比较准确地对文件进行分办、查询和保存归档。

3、有的机关代字还包合其他的层次,如国务院发文的机关代字有“国发”、 “国函”,“国”代国务院,而“发”和“函”则代“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函”这两种发文形式。

4、有的文件机关代字有七八个、十几个字之多,可能各有所代的层次,但尽量以简化为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文字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文格式



“文、发、字、第”等一些词的用法,在《条例》和《办法》中均无详细规定。现在这些字在发文字号中基本不用,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有人说这个“发”一般用于上属机关发文,“字”用于同级发文,个人认为可能没有那么明显。很多单位使用“字”或者“发”只是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文件,属于内部分类,目的是为了方便档案管理,没有其它具体意义。

规范的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如:沪府发[2009]1号,这里的“发”字就可以省略。为了便于识别,机关代字能反应本机关的特征,而且固定使用,所以现在“文、发、字”等还保留着。

现在基本不用了~没什么意思~

公文文号种类的使用区别?~

根据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15种),具体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1、决议与决定:
主要区别是是否经过会议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决议主要是通过会议表决的一些全国、全党性质的重要事项。
2、决定与命令:
决定和命令都可以用于奖励个人或单位,然而决定可以用于奖励也可以用于惩罚,命令只能奖励不能惩罚,而且命令奖励的人通常死了,通常都是一些重要人物领导人物。命令更加权威,绝对不能拒绝和商量,决定虽然也必须执行但可以适当的提出建议。
命令的制发单位有明显要求,范围小。只有国家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国务院各部门,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他们的本身权限内可以制发命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发布命令,党使用的公文没有命令这种。
决定的范围广,上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下至地方基层部门都可以使用决定。另外,命令内容要很重要,不是重大的政策法规、重大的问题与决策、重大的任务与嘉奖一般不用命令。决定一般都是较重要的事项,或有重大行动与活动要安排部署。
3、请示和报告:
(1)行文目的不同。请示是为了听取上级机关意见,解决工作中亟待处理但又无权或无力处理的问题,故请上级答复;报告是为了使下情上达,取得上级的支持与指导,并不要求直接批复。
(2)行文时间不同。请示必须在事前行文,不允许“先斩后奏”;报告则不受时间限制,事前、事中和事后都可以行文。
(3)内容含量不同。请示一文一事,篇幅相对较短;报告不限一文一事,内容较复杂,篇幅较长。
(4)处理办法不同。上级机关受文后,对请示有答复的责任,对报告则一般不作答复。另外比较相似的文种还有公告和公报,通知、通报和通告,通告和公告,纪要和意见等,大家在备考的过程中都应该注意进行总结对比。



扩展资料:
公文文种使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要完整准确地学习领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有关文种使用方面的规定。
(二)要准确把握“公布令”的使用限度。
(三)不要把“函”遗忘,偏爱“请示”。
(四)要全面理解“意见”文种的多重功用。
“意见”这一文种对我们广大公文工作者来讲并不陌生。人们对它的使用,过去主要是向上级机关反映自己管辖范围内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上级加以支持或批转,现在,“意见”也可用于向下级机关指导工作,即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要求下级贯彻办理。
还可以用于向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就办理和解决某一问题或事项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这就是说,意见文种在行文方向上具有不确定性,对上、对下以及对不相隶属的单位均可使用,这是意见文种的一个突出特征。
(五 )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
(六)要注意区别正式文种非正式文种的使用界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没什么区别。现在已经很少用“字”了,现在一般在法律裁决上用的多。“发”一般用于下行文,发布文件通知时候使用,但现在也很少机关常用,直接是机关代字后面就加数字了。
1、行文中向上级报送的文件一般用字;
2、行文中向下级或单位科室发文一般用发;
3、行文中向平级单位发文一般用函。

特点
我国公文有统一性的特点,它的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办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一般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的国家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执行,此次修订于2012年7月1日正式生效。
1、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公文的具体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否则无效。
2、形式和格式上的规范性。
3、公文语体的简明性,观点严谨、鲜明,文字朴实、庄重。
4、对机关工作的依赖性。机关工作是公文形成的基础,公文是机关工作的专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