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转业士官量化评分细则 2020年转业士官量化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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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

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PS:下列评分标准,严格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于2018年12月14日颁布施行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计分,涉及前述规定未具体到的细节,是以2020年某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落实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实际参照,仅供参考。

1、服役年限计分

(1)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

(2)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2、奖励和表彰计分

(1)平时奖励

①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

①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3)表彰

①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②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优秀士官人才奖二三等奖不予计分)。

(4)残疾等级计分

①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②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3、艰苦边远地区等计分

(1)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连续享受津贴1年(含)以上的计分。

①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每月0.05分;二类区每月0.1分;三类区每月0.15分;四类区每月0.2分;五类区每月0.25分;六类区每月0.3分。

②西藏地区:二类区每月0.2分;三类区每月0.25分;四类区每月0.3分。

③海岛:三类岛每月0.05分,二类岛每月0.1分,一类岛每月0.15分,特类岛每月0.2分。

(2)驻海外基地:仅限吉布提海外基地,每月0.2分。

(3)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4)烈士子女计30分。

上述情形累计计分,计分以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

法律依据:严格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于2018年12月14日颁布施行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计分,涉及前述规定未具体到的细节,是以2020年某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落实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实际参照,仅供参考。

1、服役年限计分

(1)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

(2)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2、奖励和表彰计分

(1)平时奖励

①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

①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3)表彰

①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②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优秀士官人才奖二三等奖不予计分)。

(4)残疾等级计分

①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②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2021年转业士官量化评分细则~

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具体评分标准如下:PS:下列评分标准,严格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于2018年12月14日颁布施行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计分,涉及前述规定未具体到的细节,是以2020年某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落实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实际参照,仅供参考。1、服役年限计分(1)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2)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2、奖励和表彰计分(1)平时奖励①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2)战时奖励①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3)表彰①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②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优秀士官人才奖二三等奖不予计分)。(4)残疾等级计分①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②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3、艰苦边远地区等计分(1)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连续享受津贴1年(含)以上的计分。①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每月0.05分;二类区每月0.1分;三类区每月0.15分;四类区每月0.2分;五类区每月0.25分;六类区每月0.3分。②西藏地区:二类区每月0.2分;三类区每月0.25分;四类区每月0.3分。③海岛:三类岛每月0.05分,二类岛每月0.1分,一类岛每月0.15分,特类岛每月0.2分。(2)驻海外基地:仅限吉布提海外基地,每月0.2分。(3)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4)烈士子女计30分。上述情形累计计分,计分以档案中原始记录以及部队认定的享受相关津贴实际情况、服役地点情况为准。法律依据:严格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于2018年12月14日颁布施行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计分,涉及前述规定未具体到的细节,是以2020年某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落实当年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实际参照,仅供参考。1、服役年限计分(1)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2)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2、奖励和表彰计分(1)平时奖励①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2)战时奖励①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3)表彰①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②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优秀士官人才奖二三等奖不予计分)。(4)残疾等级计分①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②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法律分析: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四)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军衔等级,根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确定。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的军衔晋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军衔等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