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投稿:宗圣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外)。第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信传输网、数据通信网、智能业务网、数字综合业务网、有线电视增值业务网以及卫星通信网等;
  (二)信息网络: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传播信息的业务处理系统;
  (三)信息资源:指广泛存在于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和部门,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能被广泛利用的信息;
  (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指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采集、储存、处理信息以达到可以利用的过程;
  (五)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指应用于传统产业改造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主要包括过程控制、机电一体化、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MIS)、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全省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三)审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并组织验收;
  (四)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单位的资格等级认可;
  (五)信息化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
  (六)信息化建设项目安全保护等级审定。第六条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全省信息化建设问题。并依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全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各市地、各部门的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并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备案。第八条 各市地、各部门在实施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中所出现的涉及全局或部门、地区间的重大问题,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协调解决。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必须是拥有产权和使用权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地区或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第十条 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前,应当将技术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备案。第十一条 凡属国家或省有关部门下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备案。第十二条 各级信息化领导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合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三条 信息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开发;
  (二)政务信息资源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发;
  (三)保密的信息资源按照密级由相应的部门进行开发;
  (四)公益性信息资源,由相应服务单位开发,面向社会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发信息资源。按照“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信息资源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未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本省的信息资源直接在境外的机构上网,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建立海外镜像节点。第十五条 涉及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由省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上网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上网发布。第十六条 从事信息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对其采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负有审核真伪、优劣和实时维护的责任。禁止用错误信息危害社会,误导公众;严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会环境。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开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所需的装备及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成熟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以及良好的服务体系;
  (四)符合法律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鲁政办发(2011)46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鲁政办发〔2011〕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市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
  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三、费用筹集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统筹范围
  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各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有关政策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三)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要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互通和比对,防止出现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问题。
  (五)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六、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执行政策,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这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对违反政策规定办理补缴纳入手续的,要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补缴纳入人员身份和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向本企业人员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补缴纳入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格审查、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
  对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以解决。省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统筹考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10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质量、工期、效益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在我省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骨干建设项目中选择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骨干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项目;
  (五)对利用外资有重要指导作用的三资企业项目;
  (六)其他骨干项目。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按照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集中资金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从国家计划部门和省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和省级计划的建设项目中平衡确定。第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首先由市地计划、建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向省计划、建设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省计划、建设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或向省政府提出确定为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的意见。所申报的项目在批准开工后,方可正式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其中特别重要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可列为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计划部门确定公布后,由省计划、建设部门转发;省定重点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严格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法人报省计划、建设部门备案。第六条 重点建设工程,除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外,应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建设工程招标,包括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及投资方认为其他需招标确定的事项。
  重点建设项目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资质)。未经建设项目法人的同意,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
  省定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按有关法规执行。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分别由国家和省计划部门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部门、银行和单位,应当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的建设进度,促进拨付建设资金;对设备储备资金,要优先安排。第八条 未按照规定拨付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省计划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市地、企业承担的资金连续两年到位不足百分之八十的,取消省定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严格控制该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工程结算、决算的管理监督。对挪用、截留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除由审计或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外,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国家和省定重点项目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建设,并积极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要积极给予支持并予优先办理,保证建设合理用地。征地补偿费不得截留,应及时向被占地群众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承揽建设任务,阻挠建设施工。第十条 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市地、部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项目建设要各司其职,按照项目立项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在原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治安保卫等方面履行义务并给予优先保证,不得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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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评价山东信息技术学院到底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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