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作者&投稿:载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九条 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第十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第十二条 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于哪一年正式实行~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我国有关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防震减灾法》《气象法》《防洪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我国一贯高度重视依法防灾减灾,制定了一系列涉及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防灾减灾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法律分析防灾减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防震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主要的方法是设计提高防震能力的建筑。防震减灾包含各个方面,主要内容有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防震减灾规划是重中之重。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是防灾减灾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治洪水,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该法律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也是防灾减灾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我国颁布了禁止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五十条
答:同时为了保证被洪水毁坏的防洪工程的修复,也需要一定的资金。因此,本条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即: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抗洪工作实行( )负责制。
答:【答案】:B 《防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云南省防洪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电信、运输、电力、物资供应等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答: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七条
答:因此,运用起来难度很大,不能适应防洪工作的需要。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使蓄滞洪区的防洪工作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本法对蓄滞洪区作了专门规定,本条规定了人民政府对蓄滞洪区有依法扶持、补偿和救助的义务。这里所指的扶持、补偿和救助包括财政上和政策上的支持。这项义务不仅是指蓄滞洪区所在地区的人民...

破坏水利设施触犯什么法律
答:造成损失的,还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第五章防汛抗洪
答: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答:本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义务就是依法应尽的责任,因防汛抢险的需要,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目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是什么?
答: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答: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本条对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区分国有防洪工程设施和集体所有防洪工程设施,分别作出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