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制宪活动?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的特点

作者&投稿:原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革命党局部执政转变为执政党开始在全国范围执政。共产党从领导人民进行阶级斗争、为夺取政权而奋斗到掌握全国政权、领导经济建设,是一次重大的角色转变。面对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所肩负的任务和使命发生的重大变化,过去在革命战争条件下形成的以夺取政权为目标、以大规模政治动员和武装斗争为手段、高度集中为特征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已经不适用,党必须探索新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其实在解放战争后期党就开始了这一探索,把政治协商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保证实现党的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开始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过渡。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强调,新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深刻阐述了党执政建国的指导思想,指出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性质、基础、任务等重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党成为执政党,初掌国家政权,巩固政权、全面执政的实践需要,催生了依宪和依法执政思想的形成。建国之初,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遗留的任务尚未完成,巩固政权的斗争依然艰巨,革命时期领导方式的惯性尚存,使得这一时期党的执政方式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点。一方面,党延续了过去革命时期的领导方式,建立起党的一元化领导,在相关旧法废除、新法尚未形成的领域和处理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问题上,还是主要依靠政策领导和群众运动;另一方面,党又在实践中切实认识到法治对于一个执政党领导国家的重要性,党领导人民政协确立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依法建立了新中国,组织新政权。

从1954年宪法颁布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党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地位的确立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党依宪执政的曲折发展时期。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先河,之后,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的历史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也走过了一段曲折的道路。

1954年宪法施行的头三年里,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央决定重大问题时,都要问是不是符合宪法。[1]党和国家机关都能注意依照宪法办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了80多个法律、法令,并抓紧了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讨论决定了一系列重大问题,如第一个五年计划、综合治理黄河的方案等,促进了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2]这一切表明,宪法的实施是卓有成效的。

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和党的八大的正确思想,理应为社会主义的探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然而,由于复杂的形势和各种原因,这些重要的变化伴随着1957年反右扩大化逐步丧失,党的依宪执政思想被暂时搁置在了理论层面,并未成为国家意志在实践中付诸实施,形成制度。在这一时期随着党对阶级斗争认识的错误,计划经济体制运行提出的客观要求,党的一元化领导得到深化和发展,弊端日益突出。从毛泽东在《1957年夏季的形势》一文中第一次提出政府部门必须直接向党委负责,到次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化各小组的通知》又指出:“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政府和机构及其党组有建议之权,但决定权在中央”,[3]党的领导体制日益演变为全国服从于党,同级党组织听命于党的第一书记;全党服从于中央,中央的最高权力实际集中于毛泽东一人的局面,换句话说,政党政权化、政权个人化,形成了党的组织特别是党的书记高度集权,代替国家组织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当党及其最高领导人决策正确的时候,这种体制能够带来高效率;而一旦党的最高领导人的认识发生偏差,这种体制下形成的弱约束机制必然使这种高效率演变为高危害。1957年反右扩大化、1958年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特别是“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党的领导、法律法规、依宪执政统统被抛弃,可以说,文革期间背离了依宪执政的正确轨道。

“文化大革命”后期和改革开放前夕曾进行了两次修宪,先后颁布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1975年宪法,是一部有严重缺陷的宪法,虽然它坚持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但加进了许多违背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东西。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段历史中,群众运动依然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管它们实际起到的是何种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讲,都已经成为党通过自上而下的群众动员来解决国家、社会、政党内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工具和办法,在法制不断被践踏和破坏的情况下,群众运动俨然成为了法律的替代品。因此,可以说,对群众运动方式的过分依赖,是这一时期党的依宪执政思想出现倒退和遭遇曲折的另一标志。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规定,但由于当时来不及全面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清除“文化大革命”的严重错误,所以宪法的指导思想没有摆脱1975年宪法的影响,继续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从正面肯定了“文化大革命”,保留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而且,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尊严与效力也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恢复和确立。所以,中国在“文化大革命”以后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这段时间,党依宪执政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现了党的历史上一次伟大的转折。党确立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改革开放以来,党面临的执政环境和肩负的执政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以高度集权、以党代政为主要特征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显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和创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成为党面临的新课题。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为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明确提出了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史上具有拨乱反正意义的三个重要思想:一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思想;三是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的思想。这些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被写进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中。邓小平的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能力建设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转折点。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邓小平的指示,建立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始了对各种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1980年5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修改工作。1982年4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于同日公布实施。

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它恢复了被“文化大革命”中断的依宪执政秩序,初步确立起了新时期党的依宪执政体制:首先,“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明确写入了宪法,成为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的宪政原则。其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掌握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突出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地位。第三,高度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权利的18条规定赋予公民比此前历次宪法规定更广泛、切实、明确的权利自由。第四,宪法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统一多民族的国家结构形式等制度,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五,宪法明确规定了自身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并强调,“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而突出地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法治的重要性。1982年宪法是一部充分体现人民主权和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好的一部宪法”。[4]1982年宪法的公布和实施,大大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标志着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的全面启动。当然,党的依宪执政作为一种全新的执政方式,需要有一个较长时期的探索过程,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十分艰巨的任务,而宪法本身随着社会主义宪政实践的发展,也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宪法的修改过程,既是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过程,也是中共依宪执政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过程。

党的十六大指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这一历史方位的根本性转变对党的执政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局势正在发生冷战结束以来最为深刻的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在国内,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在竞争中争得先机、立于不败之地,如何解决前进中的各种问题,这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的严峻考验。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深的程度上对外开放要求我们改变一些长期习惯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调整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另一方面西方敌对势力并没有放弃对我“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加紧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这些都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世界上一些曾经执政多年的大党、老党特别是原苏联、东欧国家的共产党先后丧失执政地位,原因很多,其中重要一条是因为他们缺乏执政能力建设,执政方式陈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能胜任时代提出的要求。新世纪新阶段,党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也是从苏东国家这些执政党丧失政权的教训中得到的启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对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个问题作出了科学的回答,为我们推进执政党建设指明了方向。党的执政能力同党肩负的重任和使命总体上是适应的,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的执政能力仍然存在着某些不适应的方面,其中,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还不完善是一个关键环节,是影响党的执政成效的重要方面。因此,党的十六大以来,在这方面逐步进行了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以下转变。

在党的执政方式上,由以党的政策代替国家法律向党严格依法执政转变。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胡锦涛同志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5]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发展。它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由主要依靠政策治理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回顾党长期执政的历史,可以看出我们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执政目标和执政环境,不断探索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始终坚持执政方式上的与时俱进;深刻总结党长期执政的历史经验,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所谓坚持科学执政,就是指要用科学的理念、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来执政,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把执政建立在更加自觉地运用科学规律的基础上。所谓民主执政,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所谓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法制建设这个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宪执政,就是要通过宪法和法律合理地配置和有效地规范制约党的执政权力,实现党的执政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后又进行了四次修改宪法,具体为: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建国后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2)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5)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82年《宪法》发布实施后,于88年、93年、99年、2004年又进行了四次修正,现行的《宪法》为1982年颁布,2004年修正过的。

中国制宪行宪的经验教训
一、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的制宪路程十分曲折,这百年里的历史说明制宪不是一蹴而就的,并不是宪法一经制定就可以实行宪政,要有长期准备的心理。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
1949年秋,解放战争取得了基本胜利,新中国即将诞生。是年9月21日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宪法是建国后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1954年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其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10年"文化大革命",使我国宪法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直到1978年底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开始全面恢复在我国曾发挥了巨大作用的社会主义宪法制度。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由于这部宪法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修改制定的,加上"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致使它存在着严重的错误。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广大干部、群众强烈要求纠正"文革"的错误,特别是恢复被"四人帮"破坏的宪法原则。1977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修改1975年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修改过的宪法。但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1978年宪法仍然没有能够摆脱"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没有能够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保留了1975年宪法的痕迹,是一部有着明显缺陷的宪法。
1978年12月党中央召开了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确定了"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指导方针,为宪法的修改指明了方向。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正确总结了100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以及建国后30多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并注意吸收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宪法的某些规定已经同发展了的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加以修改。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2年宪法自施行以来,已做过三次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第3条到第11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到第17条宪法修正案。
宪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必须保持稳定。这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发挥宪法的作用的重要前提。但任何宪法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宪法的规定来源于社会实践。当社会现实发生变化时,必然会引起宪法的修改。否则,宪法就会失去生命力。列宁曾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伪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他还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应该在“实际运用中得到修正和补充”。有人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有137部有宪法本身允许修改的规定,占96.5%;没有这种规定的只有5部,仅占3.5%。这表明,绝大多数国家在尽力维护宪法稳定性的同时,又都注意了适当地对宪法进行修改。同时,从许多国家的历史经验看,宪法的重大和频繁修改,不仅会对宪法自身的稳定造成损害,而且会影响政局的稳定。因此,修改宪法是极端严肃和需要慎重对待的重大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宪法的稳定和修改的关系。
三、外国的一些修改宪法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注意。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自1787年创造到现在,200多年中提议修改的有5000多次,但它只修改了17次,通过修正案26条。其中除3条修正案(有关废除奴隶制和改进联邦与州的关系等)是比较重大的修改外,其余修正案对美国的根本制度来说没有什么重大修改。从总体上看,美国宪法是稳定的,它保障了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也只制定过两部宪法,一部是1889年的明治宪法,一部是二次大战后制定的1946年日本国宪法。法国则是世界上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之一。从1789年“人权宣言”开始,在80多年间就有1791年君主立宪宪法,1793年建立资产阶级政权的宪法,1799年拿破仑宪法,1848年的《第二共和国宪法》,1875年的《第三共和国宪法》,可以说宪法频频改换。但此后,法国宪法相对稳定。1946年通过《第四共和国宪法》,但由于在多党制、政府和议会的关系等问题上仍和第三共和国一样存在着缺陷,影响资产阶级统治的稳定和效率。1958年9月又产生了戴高乐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不能不承认,这部宪法对法国政局的趋于稳定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促进作用。原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1988年到1990年修改宪法的实践,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宪法修改可以促成社会主义国家解体和社会动乱、经济下降。它表明宪法绝不可轻易地修改,尤其要警惕和反对涉及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的修改主张。
世界上不少国家除了规定严格的修宪程序外,还在宪法中规定了不得修改的内容和范围。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制政体不得成为宪法修改之对象。”法国宪法也有这样的规定。日本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修改。还有一些国家宪法规定,修宪不得有损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有的国家宪法将某些特定的宪法的原则精神列入限制修改的范围。这些做法是可以借鉴的。
我国自己的修改宪法经验教训,需要很好地总结。
四、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和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与之相适应的各项改革的进行,我国社会呈现出整体转型的态势,宪法发展也具有了一些较为明确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行政权力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
4、公民宪法权利也将会有重大发展。
5、宪法监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为什么旧中国的制宪活动多以失败告终,而新中国能够成功?~

旧的都不够彻底和时机不成熟 ,而新中国的成立是多少烈士鲜血才铸成的,经过了很长的时间酝酿,最终取得成功就是必然的了。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漏金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除序言以外,共分七章60条。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任务以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和军事政策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政权机关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第三章至第七章分别规定了新中国的经济、文化、教育、军事、外交、民族等各项基本政策。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发展史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和大宪章。
  2、1954年宪法。l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l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06条。l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是领导智慧和群众智慧的结合。
  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对共同纲领的发展。由l954年宪法所构建的宪政制度和宪法基本结构,为我国以后的立宪活动提供了可参照的模式和原则方向。
  3、1975年宪法。l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1975年宪法,是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二部宪法。l975年宪法除序言外,共4章30条。它反映了我国从1956年起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事实,确认了经济制度和国家制度方面的社会主义原则,因此在宪法所反映的历史阶段方面比1954年宪法又前进了一步。但是在具体内容方面,与1954年宪法相比,不仅没有进步,反而是极大地后退,存在着严重缺点和问题。其主要缺陷是:第一,在总的指导思想上力图以根本法的形式使极“左”思潮合法化;第二,在内容上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民主宪政,主要表现在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方面;第三,随意删减宪法条文,使得宪法规范体系残缺不全,条文的总量由l954年宪法的106条锐减为30条。
  4、1978年宪法。l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1978年宪法,是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第三部宪法。1978年宪法共4章60条,在结构上和1954年宪法、1975年两部宪法相同。在内容上,恢复和坚持了1954年宪法中的一些好的原则和内容,删除了l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的规定,如全面专政等条款,因而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当时拨乱反正刚刚开始,“两个凡是”的思想还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因此,1978年宪法并未能够彻底摆脱1975年宪法中极“左”思想的影响。而且在内容上也并不完善,仍然有许多不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规定。所以,在正式颁布实施以后虽然经过了1979年、l980年的两次修改,从总体上说还远远不能够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的需要。
  5、1982年宪法。l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就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在结构上,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共4章138条。与前三部宪法有所不同,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显示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的重视。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
  我国宪法的特征(特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需要特定的程序。

我国制宪权的主体
答:而广大人民的制宪权要得以实现又依赖于该群体代表他们去进行行使活动。因而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之间有不可分割的依赖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

宪法制定权与主权的关系
答:在逻辑上应当是先有制宪权,后有宪法,再有基于宪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国家权力。制宪活动的根本意义在于人民通过这样一种活动将符合人民利益的事项用宪法规范的形式肯定下来,并在宪法中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来保障人民的利益。探究宪法制定权及其性质,有助于人民群众增强权利意识,也有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党政领导干部增强...

宪法是谁制定的
答: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批准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都以宪法为基础而制定的。

制宪会议是什么时候在哪儿召开的 ?
答:1. 联合国制宪会议又称为《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于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举行。会议是根据1945年2月雅尔塔会议的决议,由中、美、英、苏四国发起,并邀请《联合国家宣言》的签字国参加。除了四个发起国,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印度、法国、...

我国制宪权主体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宪法关系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纵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权利义务承担者的范围十分广泛,公民、外国人、法人、国家、民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都在某个或某几个领域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

1954年我国开始制宪的原因是什么?
答: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54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政的基础。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的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1954年制宪之时,对这部宪法的一...

我国制定宪法的主体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中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而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人民享有制宪权,是制宪主体,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制宪权,而是制宪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

我国制宪权主体
答:制宪机关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制定宪法的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成立了一个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我国的制宪主体。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

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答:中国的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资产阶级旧民主主义革命正在兴起,封建经济制度与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与不断高涨的民主思潮的矛盾,都已十分尖锐;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蓬勃发展,而代表资产阶级右翼和一部分地主官僚的君主立宪派也积极活动,企图通过立宪分...

1954年我国开始制宪的原因是?
答:一是为了巩固革命成果;二是总结人民民主革命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出现的社会关系的伟大变革;三是保证人民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