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颛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河水库水源的保护,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水源汇集区和太河水库及饮用水引水渠。太河水库水源汇集区为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区,包括博山区的石马、南博山、北博山、源泉、池上五个镇和淄川区的口头、峨庄两个乡全境及博山区崮山镇、淄川区东坪、张庄、太河乡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地区。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所在的博山区、淄川区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太河水库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太河水库水源进行保护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太河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植被、涵养水源、保护水质,并制定规划,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管理。
  市及博山区、淄川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保护区内的乡村集体和个人,立足资源优势,广开渠道发展经济。对于涵养水源、植树造林工程等,应当从收取的水资源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对于建设无污染性生产项目的,应当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 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太河水库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对污染水质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六条 对在太河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第七条 按照水源水质保护管理要求,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第八条 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太河水库防洪水位线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饮用水引水渠两侧向外各延伸十米的地域。第九条 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北起太河水库大坝,南至源泉镇淄河桥,西起辛大铁路,东至洪峨公路东太河村北段及东太河村以南、西皮峪村以北,淄河东岸向外延伸500米的地域。区域内含源泉东村、源泉西村、源泉北村、西皮峪村、郑家村、庙前坡村、城子村、樵峪村、南镇后村、北镇后村、西石门村、东石门村、大口头村、前怀村、马陵村、孙家庄村、西南牟村、东南牟村、北牟村、南阳村、西太河村、东崖村、东太河村、后庄村、东峪村。第十条 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为太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内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第三章 防止水源污染第十一条 对一级保护区内水质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GB3838--88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Ⅱ类地面水标准,并符合GB5749--85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执行Ⅲ类地面水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级及准保护区污水排放应当符合GB8978--88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第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油库、炸药库、化学物品库和向水体排放污水;
  (三)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未采取防溢防漏和防火防爆措施,运送油类及其他有害物质;
  (五)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及饮食服务项目;
  (六)设置畜禽养殖场及在非指定的水域进行网箱养鱼、捕捞等渔业活动;
  (七)直接在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八)旅游、水上训练、毒鱼、炸鱼、电鱼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游泳、钓鱼等污染水质的行为。第十三条 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三)向河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屠宰、饲养畜禽等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医疗污水、废弃物;
  (四)倾倒、坑埋含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残液、残渣。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201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
  水源地,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
  库区,是指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高程236.71米)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站和水库办公区域。
  水源保护区,是指太河水库大坝以上淄河流域,包括博山区石马镇、博山镇、池上镇全境,以及博山区源泉镇、淄川区太河镇、西河镇位于淄河与孝妇河分水岭以东区域。
  供水工程设施,是指太河水库输水洞出口至净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筑物。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实施保护。第四条 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博山区、淄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实施有效保护。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旅游、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源地生态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管理范围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水平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引水渠两侧水平向外延伸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除一级保护区以外,北起水库大坝,南至源泉镇淄河桥,西起辛大铁路,东至洪峨公路东太河村北段及东太河村以南、西皮峪村以北,淄河东岸向外延伸五百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区域内含源泉东村、源泉西村、源泉北村、西皮峪村、郑家村、城子村、南镇后村、北镇后村、西石门村、东石门村、淄河村、前怀村、马陵村、孙家庄村、西南牟村、东南牟村、北牟村、南阳村、太河村、东崖村、东太河村、后庄村、东峪村;
  (三)水源保护区内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准保护区。第十一条 库区保护管理范围:
  (一)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
  (二)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水库大坝西端至辛大铁路之间的区域,大坝下游坡脚至大坝确权边界线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大坝下游确权边界线向外三百米以内的区域,大坝西端确权边界线向外一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溢洪道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五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
  (一)饮用水引水渠渠顶两侧外沿向外三点二米以内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渠顶两侧外沿向外三点二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渡槽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七点五米(桐古渡槽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十五米)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箱涵两侧外沿向外四米以内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箱涵两侧外沿向外四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地下输水管道,自管道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三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五)水闸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六)输水隧洞,自隧洞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一百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七)管理场所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水。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太河水库、萌山水库、中心城区、大武水源地的水资源和区域外调入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依据职能负责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第十条 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优先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原则,制定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和调度计划,对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非灌溉用水日取地表水四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万立方米以下及灌溉用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取水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其中,取水量较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承担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等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能力和施工能力实行分级管理。第十六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三)机械设备相关证明资料;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登记的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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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2013修订)
答:对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管理范围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水平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引水渠两侧水平向外延伸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