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是什么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

作者&投稿:示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楼主问:“刑法第61条是什么内容”?
《刑法》第61条原文是: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从楼主在问题中所述情况看,似乎与《刑法》第61条没有直接关系呀?

楼主父亲的行为,属于盗伐行为,且是以获利为目的的盗伐。
楼主能说一下自己的父亲在什么地方盗伐吗?在不同的地方盗伐,其性质和惩罚措施不尽相同。

《森林法》第3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法》第32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刑法》第344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345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楼主父亲的行为已经犯法,不能以不知道来开脱。难道楼主的父亲不知道那些树不属于自己?难道楼主父亲不知道树木不能随便乱砍?难道……?

既然做了犯法的事,就要付出违法的代价!

您好,朋友,你所描述的情形,您爸爸应该够不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的内容是: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刑事拘留一般最长不超过37天
希望我的答案能够帮助您

楼上,此言差矣。你这样做只是挑公安机关的毛病,必将适得其反。说白了就是腻歪警察。出发点不对。对楼主也没有任何帮助。我给你几点建议: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61条的内容是:“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没有什么37天那一说。
第二、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最长为15天,当然,可以转为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就没有时间控制了,因为那是进入司法阶段了。
第三、照你所说,此案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你父亲已被拘留4日,既然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你是从何得知?刑事拘留有通知书,可以采取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到场签字通知,也可采取邮局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只是不知道你家离案发地点有多远? 如果是行政拘留,是需要当场询问你父亲需不需要通知的,因为他年满18岁,有这个权利,他如果说不通知,并且在文书中亲笔注明,是可以不通知的。
第四、如你父亲的确不知情,需和警方讲明,并且要有同案人员的证词,以及确实不知情的证据证明。并主动退出非法所得。(要证明不知情,有两点:一、不知道树是偷的。二、不知道树的所有权归谁。)
第五、当务之急,到案件管辖派出所问个究竟,榕树的价格不菲,已超过800元,达到盗窃罪的标准,作为从犯,搞严重了,落个劳动教养(劳教)也不值。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以上是几点拙见,希望能帮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的内容是: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拘留最长37天。

在违法行为确认之前,甚至连拘留通知书都没有出示之前,怎么可以将人拘留4天!!!
天理不容
在未有确实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前拘留时间不可超过24小时。
赶紧把你爸接回来!

总之,拘留要有证据啊!现在即使他们要拿所谓什么证据,你就说要对他们违反程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规定~

规定为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扩展资料:
刑法对于走私毒品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原则的规定。是原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也是本法第五条罪刑相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条中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手段、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等。
犯罪的性质,是指什么性质的犯罪,应当确定什么样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了十大类不同性质的犯罪,并在每类犯罪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罪名,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是准确裁量刑罚的前提。
情节,是指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包括犯罪过程、手段等等,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决定量刑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种是法定情节,即法律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如犯罪形态中的预备、既遂、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此外还有累犯、自首、立功等情节。对于犯罪行为具有法定情节的,必须依法确定其量刑的轻重。第二种是酌定情节,不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情节,而是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
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损害的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后果;二是犯罪行为虽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仍存在着潜在的危害。如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足以造成火车倾覆”、“足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等等。根据不同的犯罪对社会的不同危害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或者划分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人民法院在对犯罪行为裁量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正确认定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严格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所谓本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定罪量刑依据的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来确定对于被告人是否要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以及适用刑期的长短等。在具体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时,如果该规定有不同的量刑幅度,应当选择与所犯罪行相应的量刑幅度。在适用总则的有关规定量刑时,要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正确适用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公正执法,正确定罪量刑的根据。人民法院在决定量刑时,对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必须统一考虑,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准确的决定刑罚,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当,不枉不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规定
答:规定为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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