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销售部分原材料 关于增值税应该怎么处理 销售原材料的增值税要不要记入原材料明细表中?

作者&投稿:钟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销售的原材料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不用转出。因为在原材料购进时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在销售时,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进行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售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销售价格和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其他增值税业务一起处理纳税申报。

  企业销售原材料在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时,按售价和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如果开出的是普通发票,则按销售金额除以1加税率和,再乘以税率计算确认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出售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这个问题的税务处理,我认为应当做进项税转出。

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是否应当参照第一款,将销售的原材料已经抵扣的税款转出呢?如果是平价销售,当然没什么问题。但是如果是溢价销售的话,就得视同销售处理了。

但是实施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又没有包括销售原材料,可能是我业务不精,视同销售法理上肯定是讲得通的,但是需要文件支持啊,望高手解答!

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一部分作为自己生产用,一部分直接销售,还有一部分作为承接的安装工程用,这个怎么处理~

首先购进时处理是一样的,也就是都进原材料
销售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记到其他业务收入
有一部分作为承接的安装工程用,发出时,借方记到,劳务成本,月末结转损益

这个地方关键的一部处理是,你购进时,是不是进项税已经抵扣了,如果已经抵扣,因为你承接劳务的部分,属于营业税范围,分别核算不缴纳
营业税,所以你要把这块负担的进项税,做进项转出就可以了

  销售原材料的增值税不记入原材料明细表中,而是计入应交税费中去。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而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