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

作者&投稿:盍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案例分析一
  (1)应该提供,根据签订的公司章程乙公司有权查看。
  (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包括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甲公司其他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能少于228万

  案例分析二
  (1)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该股东应补缴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答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不会追加股东个人财产。破产后,应收款可以以股东名义催收,但涉及到股东分配比例
  (3)所以甲应出资20万,不足的160万应有乙和丙承担,丁不承担出资的责任
  案例分析三
  (1))《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款规定的即是公司董事、经理的禁止自我交易义务。本案中单某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作主将自己的小轿车卖与公司,系违反禁止自我交易的行为,公司可主张该行为无效。
  (2)《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

  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

  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公司法案例分析~

我认为甲以A公司名义所定合同对A公司没有约束力。理由:
1、当时A公司并未设立。
2、甲购买的设备是其个人出资的财产,也就是说甲是在为自己买设备。买了作为出资。投资协议、章程等可以证明。
3、以A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在事先以及事后都没有得到其他股东的确认。
4、化工容器制造厂作为一家企业,应该对交易对象有一定的审查,比如说要个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制造厂没有审查,应当承担未审查的后果。

我对楼主表示感谢,这是非常经典的公司法案例,在此分享对法律学习者都是很有裨益的。
也感谢waltz_wang 同志的耐心解答,对您的部分解答,本人也有些不同看法,在您回答的基础上提出,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

3是错误的。 公司法第103条有关于股东大会提前20日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日通知的规定。本题干中的条件显然不符合时间要求。
4对一半。 公司法第112条对决议表决的票数有规定,其中组织架构调整方面,不满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及依照本题干的4票,应当属于无效决议。 ps:董事G的委托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公司法113条,董事仅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董事会秘书H不是董事。
7也不对,根据公司法103条3款,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8也是有问题的。 根据公司法101条3款,占股10%以上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其只有请求权,召集还是应当依照 102条,由董事会召集,股东无权自行召集。

经 waltz_wang提示,我上述关于第8点的认识确实偏颇。根据我国公司法102条第二款,且依照常理推断丙为“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的情况下,丙在董事会、监事会都不召开主持时,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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