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作者&投稿:毛乖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赣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如下:(咨询电话18032291088)
赣州市 章贡区 水南镇 1625   29.9 48588
水东镇 1591   29.9 47571
水西镇 1513   29.9 45239
沙河镇、沙石镇 1436   29.9 42936
赣州开发区 黄金街办黄金村、金星村 1625   29.9 48588
黄金街办大坪村、杨梅村,湖边镇 1513   29.9 45239
黄金街办坪路村、新路村,蟠龙镇 1436   29.9 42936
潭口镇 1255   26.0 32624
潭东镇 1261   23.4 29510
赣县 梅林镇 1272   28.6 36378
茅店镇、江口镇、吉埠镇、五云镇、田村镇、王母渡镇、沙地镇、南塘镇 1211   27.3 33049
储潭乡、石芫乡、大田乡、韩坊乡 1172   24.7 28942
大埠乡、湖江乡、阳埠乡 1131   24.7 27933
三溪乡、白鹭乡、长洛乡 1108   24.7 27369
赣州市 南康市 东山街办、蓉江街办 1255   26.0 32624
镜坝镇、龙岭镇、唐江镇、凤岗镇、龙华乡 1258   24.7 31070
朱坊乡、太窝乡、三江乡 1261   23.4 29510
浮石乡、龙回镇、赤土畲族乡、横寨乡 1196   22.1 26433
大坪乡、横市镇、隆木乡、坪市乡、麻双乡、十八塘乡 1132   24.7 27963
信丰县 嘉定镇长生村、水东村、花园村、游州村、同益村、水北村 1299   26.0 33764
嘉定镇(除长生村、水东村、花园村、游州村、同益村、水北村)、小江镇、铁石口镇、大塘埠镇 1193  26.0 31022
西牛镇、小河镇、正平镇、大阿镇 1128   26.0 29316
安西镇、新田镇、大桥镇、古陂镇 1033   26.0 26858
油山镇、虎山乡、崇仙乡、万隆乡 1000   25.0 25000
大余县 南安镇 1295   23.4 30303
黄龙镇、青龙镇、池江镇、新城镇 1253   22.1 27691
浮江乡、樟斗镇、左拔镇、吉村镇、河洞乡、内良乡 1237   22.1 27338
上犹县 东山镇、黄埠镇 1475   20.8 30690
陡水镇、梅水乡 1427   20.8 29682
油石乡、社溪镇、安和乡、寺下乡 1403   20.8 29188
水岩乡、营前镇、平富乡 1397   20.8 29067
紫阳乡、双溪乡、五指峰乡 1342   20.8 27905
崇义县 横水镇 1349   24.7 33320
铅厂镇、长龙镇、扬眉镇、龙勾乡 1376   23.4 32198
关田镇、聂都乡、文英乡、乐洞乡、丰州乡 1213   23.4 28384
过埠镇、金坑乡、杰坝乡、思顺乡、上堡乡、麟潭乡 1180   22.1 26078
安远县 欣山镇 1263   24.0 30372
版石镇、车头镇 1298   22.8 29535
孔田镇、三百山镇 1271   22.8 28921
天心镇、龙布镇、鹤子镇、镇岗乡、凤山乡、新龙乡 1242   22.7 28252
浮槎乡、长沙乡、塘村乡、双芫乡、重石乡、蔡坊乡、高云山乡 1236   22.1 27325
龙南县 龙南镇 1251   27.3 34143
里仁镇、桃江乡 1082   27.3 29526
东江乡、渡江镇、程龙镇 1055   27.3 28802
安基山营林林场、武当镇、南亨乡、关西镇、汶龙镇、临塘乡、夹湖乡、杨村镇、九连山营林林场 1041  26.7 27754
赣州市 定南县 历市镇 1198   25.0 30000
岭北镇、天九镇、鹅公镇 987   25.3 25000
龙塘镇、老城镇、岿美山镇 951   26.3 25000
全南县 城厢镇、金龙镇 1035   29.0 30000
龙源坝镇、南迳镇、大吉山镇、中寨乡 1009   27.3 27546
陂头镇、社迳乡、龙下乡 967   27.3 26399
宁都县 梅江镇刘坑村、背村村、下廖村、北门村、西厢村、河东村、土围村、高坑村、庵边村、水东村、志坑村、七里村、迳口村、新庄村 1445   24.7 35703
梅江镇罗江村、吴家村、罗家村、黄贯村、碧岸村、湖田村、老溪村;竹笮乡、田头镇、长胜镇、对坊乡、青塘镇、黄石镇、赖村镇、黄陂镇 1244   24.7 30737
会同乡、湛田乡、石上镇、东山坝镇、洛口镇 1116   24.7 27570
安福乡、固村镇、固厚乡、田埠乡 1038   24.7 25640
小布镇、东韶乡、钓峰乡、大沽乡、肖田乡、蔡江乡 1019   24.7 25180
于都县 贡江镇 1246   26.0 32396
罗坳镇、梓山镇、黄麟乡 1248   24.7 30826
岭背镇、仙下乡、车溪乡、银坑镇 1239   24.7 30603
罗江乡、新陂乡、利村乡 1210   24.7 29887
马安乡、桥头乡、葛坳乡 1185   24.7 29270
宽田乡、段屋乡、沙心乡 1179   24.7 29121
铁山垄镇、靖石乡、盘古山镇、禾丰镇 1170   24.7 28899
小溪乡、祁禄山镇 1167   24.7 28825
兴国县 潋江镇 1215   29.9 36329
埠头乡、长冈乡、高兴镇 1167   27.3 31859
龙口镇、社富乡、古龙岗镇、梅窖镇、均村乡、江背镇 1145   26.0 29770
兴江乡、兴莲乡、永丰乡、杰村乡 1107   24.7 27343
鼎龙乡、城冈乡、良村镇、崇贤乡、方太乡 1070   24.7 26429
樟木乡、东村乡、茶园乡、枫边乡、隆坪乡、南坑乡 1085   23.4 25389
瑞金市 象湖镇 1466   24.7 36210
壬田镇、沙洲坝镇、叶坪乡、黄柏乡、日东乡、 1379   24.7 34061
谢坊镇、武阳镇、拔英乡、泽覃乡 1229   24.7 30356
九堡镇、瑞林镇、大柏地乡、丁陂乡、冈面乡、万田乡、云石山乡 1147   24.7 28331
赣州市 会昌县 文武坝镇 1245   26.0 32370
西江镇、小密乡、庄口镇 1238   26.0 32188
周田镇、筠门岭镇、清溪乡 1228   24.7 30332
麻州镇、站塘乡、中村乡 1178   24.7 29097
晓龙乡、高排乡、右水乡、珠兰乡、白鹅乡、庄埠乡 1139   24.7 28133
洞头乡、永隆乡、富城乡 1095   23.4 25623
寻乌县 长宁镇、文峰乡 1200   27.3 32759
澄江镇、吉潭镇、南桥镇 1174   24.7 28989
留车镇、晨光镇、桂竹帽镇 1116   24.7 27561
菖蒲乡、水源乡、罗珊乡、三标乡 1111   24.7 27430
丹溪乡、龙廷乡、项山乡 1106   24.7 27325
石城县 琴江镇、小松镇 1191   25.2 30000
高田镇、横江镇 1185   23.4 27737
屏山镇、珠坑乡 1172   23.4 27435
木兰乡、丰山乡 1163   23.4 27217
龙岗乡、大由乡 1150   23.4 26910

http://www.jxzb.gov.cn/2009-4/20094281152221.htm
你看这里就知道啦,自己是哪个县的对照下,希望对你有帮助,但要真正能拿到,难啊,考验你的耐心,毅力....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赣府字〔2009〕22号2009年2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等一系列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当地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水平和有关内容,公布当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做到家喻户晓。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公布标准。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仍执行原来的标准,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原则另行制定。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新的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防止新老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较强,省发改、财政、国土、信访、劳动保障、民政、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至3年更新一次。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1.江西省县(市、区)征地补偿平均标准
  2.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3.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江西征地补偿标准~

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08-11-13 被阅览数: 96 次 来源: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条 为加强赣州市黄金开发区征用土地管理,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够基本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酌,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尽量不古或少占良田、鱼塘等。 建设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规划区范围内,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 建设征用土地,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委托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征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地、占地或者直接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私下协商征地。 第五条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被征土地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征用土地,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震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其他用地一律按有偿、有限期的方式供地。 ‘ 第七条建设征用土地,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全程管理。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或菜地鱼塘开发基金、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资金、税金、出让金、征地管理费、征地包干不可预见费等,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时预收,单独建帐管理,征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其中征地补偿费用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给被征地的镇(办事处)政府,镇(办事处)再将此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有条件的或者征地面积较大的,可以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将征用的土地统一开发整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有偿或者划拨方式供给用地者使用。 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一)建设项虽可行性研究时,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地类及利用现状,初步确定拟征土地的面积、界址,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用地者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单位资质证明等材料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三)用地申请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受理后,建设用地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填表时应附具建设单位资质证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征地红线区、用地位置图、耕地占补平衡图及银行资金证明等材料。在开发区、集镇规划区内的应附有建设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四)拟征土地须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五)按照《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项目审查报告报批规定,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不占农用地的可不拟农用地转用方案,不占耕地的可不拟补充耕地方案,利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可不拟征用土地方案),填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一并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六)建设征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代表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属划拨国有土地的,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七)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后,进行实地界定土地使用权。 (八)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征用主地批准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给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征用耕地(含水田、鱼塘、旱地) 1、黄金街道办事处: 金星村、黄金村每亩补偿2.28万元至3.12万元;杨梅村、大平村、每亩补偿1.56万元至2.4万元;螺田村每亩补尝1.2至1.5万元;新路村、坪路村每亩补偿1.1万元至1.3万元。 2、蟠龙镇: 武陵村、坝上村、蟠龙村、当塘村、寺背村、河坝村等每亩补偿1.1万元至1.3万元;其余村每亩补偿1万元至1.2万元。 3、潭东镇: 高坑村、短井村、茶元村、宋塘村、过路村、东坑村等每亩补偿1.1万元至1.3万元;其余村每亩补偿1万元至1.2万元。 (二)征用林地、园地、宅基地每亩补偿0.4万元至0.7万元。 (三)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每亩补偿0.24万元。 第十一条 被征地上(林地除外)有青苗附着物的,应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耕地、园地、旱地等青苗补偿标准:黄金岭街道办事处所属金星村、黄金村、杨梅村、大坪村0.12万元/亩,黄金岭街道办事处所属螺田村、新路村、坪路村及蟠龙镇、潭东镇0.1万元/亩,补偿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林地不补青苗,根据树木多少按200-1500元/亩补偿林木砍伐费;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见附表;但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铁路、公路、管线等基础实施、城市公益设施、重点工程及工业园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按赣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征用集体土地时,应按各期征地面积之和5—8%的比例预留土地,用以解决村(组)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其中农民建房用地,由镇、办事处统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村(组)实施建设,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被征土地涉及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涵洞、管线、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者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阻断、损坏。因工程建设确需阻断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及时加以修复或者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被征主地上的坟墓,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坟主按有关殡葬规定迁移,并由用地者按每穴300元的标准支付迁坟费。无主坟,由用地者迁移或者深埋。 第十四条 耕地被依法批准征用后,用地者应当及时按重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直至核减为止。 第十五条 耕地被全部征完或人均耕地3分以下的村小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按比例或全部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全部农转非的村小组,剩余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收归国有。剩余土地收归国有时,对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适当给予补偿。 享受征地“农转非”指标待遇的,免缴城市增容费。 第十六条. 克扣、截留、挪用、侵占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在征地过程中拒绝、阻挠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煽动群众闹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颁发后,凡过去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仍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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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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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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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答:政府征地补偿标准需要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等因素来确定,如果是征收耕地的,那么一般就在5。3万元~15万元之间予以补偿;如果是征收基本农田的,那么就在5。8万元~15。6万元之间予以补偿;如果是征收荒地的,那么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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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
答: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的标准:1、宅基地补偿费,以被征收宅基地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征收宅基地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按具体情况确定。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具体的土地的种类、用途来确定。具体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

龙南明年要拆哪里
答: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