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宅基地,别人来建房,房产归谁所有? 别人未经同意在自己的宅基地盖房子,房子归谁?

作者&投稿:希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房产归你自己所有。

1、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农村宅基地买卖,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因此,建房人对房产的拥有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即使约定了房屋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法律上也是没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房产仍然归你所有。

2、如果方面面临拆迁改造,那么在拆迁补偿中,建房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花钱建房的人,在房子拆迁时很可能会获得相应赔偿。

首先,从民法角度讲,此问题涉及到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方式,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附合包括动产与动产、动产与不动产及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本案中张乙夫妇出资购买建筑材料在张甲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建造的房屋应该归不动产所有人,

给原动产所有人补偿,但是张甲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而非所有人,法院根据上述原则认定房屋归张甲所有,是不是有点牵强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

某种程度上说若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也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因此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而由土地使用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种情况下,就发生了动产(建筑材料)与不动产(土地)的附合物,不是本案法院认定的发生了宅基地使用权与建房资金相结合而形成的附合物,即张乙夫妇出资购买 的建房材料附合于张甲的宅基地上,应当由张甲取得房屋所有权。

其次,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这样显然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从公平原则出发,因附合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在发生附合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故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张乙夫妇对其建房的出资部分可由张甲妻、张甲女给予相应补偿,是正确的。

扩展资料: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购买取得

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

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建设取得

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方面有问题,则建设者不一定能取得产权。

受赠取得

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予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予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抵押取得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由于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归来已有。

通过这种方式而取得产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应当注意抵押房地产的合法性;第四,如果抵押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应根据抵押合同的有关约下,办理有关手续。

继承取得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

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参考资料:百科-房屋产权



房产归你自己所有。

1、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农村宅基地买卖,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建房人对房产的拥有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即使约定了房屋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法律上也是没有约束力的。

2、如果方面面临拆迁改造,那么在拆迁补偿中,建房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花钱建房的人,在房子拆迁时很可能会获得相应赔偿。

扩展资料: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参考资料:宅基地-百度百科



房产归你自己所有。

分析如下:

1、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农村宅基地买卖,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建房人对房产的拥有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即使约定了房屋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法律上也是没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房产仍然归你所有。

2、如果面临拆迁改造,那么在拆迁补偿中,建房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花钱建房的人,在房子拆迁时很可能会获得相应赔偿。

3、不过话说回来,在我最近做的一些房屋拆迁案例中,买受人作为拆迁补偿对象的实务判例还是有的(也就是说即使你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最后的拆迁补偿对象仍然是你姑姑)。

4、所以在你姑姑投资建房之前,你们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对房屋的产权和受益权作尽量详细的约定。

扩展资料:

制度改革

试点方案

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基本完成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的编制、修改工作。按照工作程序,下一步试点方案应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称“中央深改组”)讨论审议。

如果中央深改组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的试点方案,国土资源部计划开展为期两年左右的试点工作。到2017年,将在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方案初成

2014年10月23日,国土资源部已经初步编制完成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所谓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按照已经基本成型的“试点方案”,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分类处理”原则的进行。所谓分类,即“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两类,对于这两类不同情况,将以不同方式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 [8] 

试点方案规定,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

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等值转换为住宅,落实“一户一宅”。已没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农民集体可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权益。

试点方案还规定,农户初次分配的宅基地,继续实行规定面积内无偿取得,有条件地区试行有偿选位;超标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超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有偿流转或退还宅基地后再次申请的,可有偿取得;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农户可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小产权

由于与小产权房的命运休戚相关,农村宅基地改革的框架和路径受到广泛关注。“试点方案”尽管提出了出租、转让、入股、典卖等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但将流转范围严格界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这意味着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及其相关的小产权房,仍是“法律政策禁区”,而此前多家媒体估计称,全国小产权房存量达7000万套。 [8] 

城乡统一

姜大明:宅基地逐步纳入城乡统一市场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民宅基地的表述略显谨慎,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解决《决定》时则指出了未来的方向:“在确保农民住有所居前提下,赋予农民宅基地更完整的权能,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意味着主管部门对放开宅基地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持开放态度。

国土部官方网站2013年11月22日刊登了姜大明对《决定》的全面解读。姜大明的解读表明对三中全会提出的土改框架的支持。

姜大明将此次《决定》放行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形容为“开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破冰之旅”,这是“治本之策”。他解读称,同等入市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以平等的地位进入市场。

可以在更多的市场主体间、在更宽的范围内、在更广的用途中进行市场交易;同权同价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权能,在一级市场中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在二级市场中可以租赁、转让、抵押等。

姜大明称,解决征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包括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让被征地农民分享更多收益等。而缩小征地范围,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精神,将征地界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逐步减少强制征地数量,从源头上减少征地纠纷的产生,同时也为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留出充足空间。

他表示,城乡统一是方向,基本要求是统筹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遵循统一规则,建设统一平台,强化统一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但姜大明也指出,这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深入研究、系统设计,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配套推进。

姜大明提出,要系统安排配套措施,“首要任务”是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制度建设,要抓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国土方面的配套措施还包括,全面落实用途管制要求,扎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管控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宅基地



房产归你自己所有。

分析如下:

1、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农村宅基地买卖,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建房人对房产的拥有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即使约定了房屋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法律上也是没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房产仍然归你所有。

2、如果方面面临拆迁改造,那么在拆迁补偿中,建房人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花钱建房的人,在房子拆迁时很可能会获得相应赔偿。

3、不过话说回来,在我最近做的一些房屋拆迁案例中,买受人作为拆迁补偿对象的实务判例还是有的(也就是说即使你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最后的拆迁补偿对象仍然是你姑姑)。

4、所以在你姑姑投资建房之前,你们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对房屋的产权和受益权作尽量详细的约定。

扩展资料

宅基地主要问题:

1、各地规模浩大的拆村运动,打着各种旗号,例如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小城镇化等。也有对应政策推出,诸如“村改社”、“宅基地换房”、“土地换社保”等等。

2、各地都在规划着,要在一个很短的期限内,将域内农村“大变样”,民居改楼房。这样的运动热情与各省市对国土资源部(下称国土部)一项政策的“欢迎”密切相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3、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之前,尝到土地财政甜头的地方政府,都在辛苦“寻找”土地中。中国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用地的矛盾发展到很尖锐的程度。如何“找地”,也成为各地国土部门的首要任务。

4、被夺宅基地的农民,根据国土部的试点管理办法,增减挂钩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但在一些地方,强拆民房,强迫农民“上楼”的事例,已有发生。

5、管理办法要求要在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的地区试点,现实中,不顾实际情况,“一刀切”拆并村庄的做法,非常普遍。 

6、管理办法还要求,妥善补偿和安置农民,所得收益要返还农村,“要用于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

7、但在有些地方,政府拿走宅基地利益的同时,甚至还要求农民交钱住楼房。、在江苏省邳州市坝头村,村庄被整体拆迁,当地建设了数十栋密集的农民公寓,要村民补差价购买。因补偿款购买不起足额面积楼房而自杀的现象,2010年1月当地强制农民上楼,十多人被打伤住院。

8、除被要求交出宅基地之外,今后农民要获得宅基地,将成为难题,在全国多个地方,宅基地上建筑不再批准动“一砖一瓦”,也不另批宅基地。

9、村民如有住房需求,需要拿宅基地住房换楼房。失去宅基地的农民,还将面临生活、生产方式转变。对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说,生活成本增加和耕种不便,成为最现实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宅基地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农村宅基地买卖,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如果你姑姑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你姑姑跟你签订合同投资建房,即使约定了房屋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法律上也是没有约束力的,属无效合同。也就是说,房产仍然归你所有。
不过话说回来,在我最近做的一些房屋拆迁案例中,买受人作为拆迁补偿对象的实务判例还是有的(也就是说即使你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最后的拆迁补偿对象仍然是你姑姑)。
所以在你姑姑投资建房之前,你们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对房屋的产权和受益权作尽量详细的约定。
希望可以帮到你。

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房,并且他人的同意,房屋的产权应该归谁所有?~

如果是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可以买卖,双方可到村委会去进行交易,确权,在此基础上的房产归买方所有,否则属于违法交易···

这个问题忽略了很多条件,可以肯定的是,没有法定建设手续和宅基地主人同意,该房子不会取得产权,几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如宅基地主人未同意,则该房无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则该房子为违法建筑,按规定应有相关部门组织拆除并对建房者进行经济处罚,宅基地主人并可要求建房人为其侵权行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违法建筑建成后,被依法拆除前,如宅基地主人该违法建筑适于自己使用,并认为可补办手续使之合法化。

扩展资料:
宅基地登记
(依据:河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卖出去的宅基地上的房子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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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余款在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 并交付给乙方后3日内付清。 四、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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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土地性质不同。土地的获取方式不同。土地的发证机关也不一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归农民个人所有,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权益,国家开展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认证。农村宅基地产权确权证书与房产证有何区别 1、农村宅基地的产权确权证书,实际上确认的是农民所享有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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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 个人婚前财产 ,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 婚后共同财产 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

请问一下 20年前我家出钱在别人的宅基地上建房,现在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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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针对农村宅基地是没有办法继承的,但是如果是有地基已建房子有宅基地使用证才可以承继应用。而且必须按规定总面积建房子,不然归属于违章建筑。一户多宅情况的发生,关键有以下几种缘故。一是由继承房屋获得,二是由他人赠与房屋获得,三是建新房后没有拆下来老旧,四是因单独立户不符国家行业标准而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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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二、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怎么写(一)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怎么写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双方的基本信息,宅基地坐落、面积,双方的违约责任,转让金额,付款及期限,宅基地交付时间。房产归属,双方签字确认,写上身份证和日期。(二)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模板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

宅基地的房子怎样转让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二、宅基地转让需要什么条件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遵循“一户一宅”制,建房的标准不能超过各省市...

家里有两个儿子,父母在孩子小时给大儿子宅基地建房,现在两个儿子都大...
答:家里有两个儿子,父母在孩子小时经大儿子宅基地建房,现在两个儿子都大了,这个宅基地应该还是归父母所有,因为都是父母的钱建造,如果有钱再建一套,这样兄弟各有一套,这样就很合理,要不算父母的,兄弟两都可以住。

房子盖在别人宅基地上,但是盖房时有公正,拆迁如何分配
答:一般情况下,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人跟申请宅基地的人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特殊情况,有些朋友因自己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不到宅基地,就会占用别人的宅基地建房,像子女占用父母的宅基地建房就比较常见。众所周知,农村房屋拆迁,房屋拆迁款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谁是房屋所有权人,拆迁补偿款就归谁。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