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双流县2009年的拆迁安置补偿 请问一下双流县2010年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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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流县人民政府文件

  双府发(2009)30号

  双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13日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征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县实施的征地的主体为双流县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双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具体实施。

  县财政、规划、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农业、统计、房管、物价、统筹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通知,具体组织实施的镇(街道)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公告后,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征地补偿 安置部门核实的有效证明,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各镇(街道)具体核查征地范围内农户人口、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具体情况,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须经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若还存在异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征地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依法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社保费由征地部门负责筹集,与征地补偿费一同下发。参保手续由各镇(街道)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办理。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七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镇(街道)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生产水平等综合指标,我县分为两类经济区,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按照《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标准》(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年种植两季补偿一季计算。详见《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标准》(附件1)。

  第九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

  第十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村、社集体资产补偿费,原则按照具体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详见《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第十一条 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的成片种植户,按规定标准补偿。详见《成片种植户搬迁补偿标准》(附件4)、《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有合法批准手续的临时用地项目,其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

  (四)违法违规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土地被征收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纤、水利、电信、电缆等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具有集体土地权属证明和其它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不超过15%的标准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收土地被安置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保费、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人员全部按省、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被全部征收的,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人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按省、市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安置: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分配权利的成员;

  (二)入伍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且享有分配权利的现役士兵(含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三)入学前,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且享有分配权利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应享受安置的其它人员。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安置:

  (一)征地范围内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的人员;

  (二)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专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三)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因企业破产、改制、解体时由原企业已进行了安置的合同工、农代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

  (五)已按征地政策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

  (六)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按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七)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不应享受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房屋的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条 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的被拆迁安置人员,按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实行单一货币化安置(仅适用于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拆迁安置人员)、统规统建安置和统规自建安置三种方式,被安置人员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按相关规划要求不得实施统规自建。

  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详见《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第二十一条 选择单一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货币化安置以被拆迁安置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安置户签订货币安置合同。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原则上纳入新社区管理。

  货币安置按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参照全县公布的各镇(街道)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70%进行货币化终结补偿。被拆迁房屋超过人均35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化安置按安置人口每人40000元进行奖励。房屋拆除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镇(街道)预付房屋补偿和奖励费用总额的50%,余款凭安置农户提供在双流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购房产权证书后一次性结算。

  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依据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公布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二条 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以被征地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原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50平方米以内的,以实际面积按统规统建单体工程成本价结算住房安置费用(原拆迁房屋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进行补偿);原拆迁房屋人均超出50平方米的,多余建筑面积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

  前款选择统规统建安置的被拆迁安置农户,必须统一申请安置统规统建住房,人均安置3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按当年全县公布的统规统建小区单体工程成本价计算;超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的,按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当年全县公布的统规统建小区综合成本价结算,还可以参照当年全县公布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人均安置不超过1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

  统规统建单体工程成本价(单体工程建筑费用)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公布的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单体工程成本价为依据;统规统建小区综合成本价(含单体工程成本价以及土地成本、总平和市政配套等费用)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公布的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综合成本价为依据。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部门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价为依据。

  被拆迁安置农户安置方案经公示后报经县委统筹委和县国土部门备案,拆迁安置情况接受审计监督,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费用报县审计部门审计后予以结算。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县建设部门牵头管理,各镇(街道)为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市、县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制定完善小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机制,切实保障被拆迁农户得到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选择统规自建安置的以被拆迁安置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对所拆迁房屋及配套设施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被拆迁户人均占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搬家和过渡费。征收土地涉及搬迁户搬家补助,按拆迁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确需过渡的,要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员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一类经济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每人每月160元,二类经济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住房过渡费标准每人每月140元。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能超过12个月。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可享有半年的过渡费。

  第二十五条 拆迁奖励。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每人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含按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其房屋被搬迁的,按本办法房屋补偿和安置相关规定办理。其他应纳入房屋安置范围的被拆迁户由各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进行确定。

  第五重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帮助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构筑)物补偿费专户储存并交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视为已补偿。
  第二十九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对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实施征地工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和省、市及县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征地项目仍按县政府《关于印发<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双府函【2001】65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新启动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全县各镇(街道)须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村民自治的要求,研究制定各镇(街道)征地安置补偿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人员安置、房屋补偿和安置等工作的实施程序及范围。各镇(街道)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报县政府批准按项目用地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2、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成片种植户搬迁补偿标准
  4、规模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5、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般)迁补偿标准

  附件1

  地区类别 所辖镇(街道)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元/亩)
  一类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东升、华阳、中和、西街办、正兴、九江、彭镇、黄水、胜利、黄甲、新兴、公兴、万安、
  兴隆、金桥 28000-45000 (元/亩)

  青苗补偿费1220元/亩,非耕地减半

  二类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

  黄龙溪、永安、白沙、太平、合江、永兴、三星、煎茶、籍田、大林 24000-33000 (元/亩)

  青苗补偿费1220元/亩,非耕地减半

  附件2

  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省、市标准)

  围墙 砖砌 ㎡ 50 元
  晒坝 混凝土 ㎡ 40 元
  三合土 ㎡ 30 元
  国定灶 眼 150 元
  粮仓 个 110 元,每户只记一个
  水塔 座 110-275 (元)
  压水井 平坝 口 400 元,丘陵 口 600 元
  沼气池 口 1500 元
  粪池 砖砌 立方 50 元
  三合土 立方 30 元
  蓄圈 座 66 元
  坟墓 陶罐 棺 600 元
  老棺 棺 800 元
  大棚 竹架大元棚 ㎡ 20
  钢架大棚 ㎡ 80 元
  砖砌大棚 ㎡ 60 元
  铁大门 扇 300 元
  竹子 去尖去枝 斤 1 元
  树 胸径3㎝以下 株 2-4 元
  胸径
  3㎝-5㎝ 株 8-10元
  胸径
  6㎝-10㎝ 株 18-20元
  胸径
  11㎝-15㎝ 株 40-50元
  胸径
  16㎝-20㎝ 株 80-90元
  胸径
  21-30㎝ 株 130-150元
  胸径
  30㎝以上 株 200-300 元
  蓄水池 立方 20 元
  空调移机费 壁挂式 个 100 元
  柜机 个 200 元
  电杆 10米以下 根 200元
  10米以上 根 500 元
  浆砌水沟 立方 20 元
  沉井 处 8000 元(含配电房机附属设施 )

  附件3

  成片种植户搬迁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亩)
  莲藕高笋 亩 1000-1500 元
  茶园 亩 1400-2400 元/亩
  桑园 亩 1400-1800 元/亩
  苗圃 木本 亩 3000-6000元/亩
  果树 定植树 亩 1000 元(含种植量200-600株/亩)
  幼树 2000 元/亩
  结果树 5000 元,含种植量(100-200株/亩)
  盛果期树 8000 元/亩
  定植树 亩 1000 元含种植量(400-680株/亩)
  幼树 2000 元每亩
  结果树 5000 元每亩
  盛果期树 8000 元每亩
  食用菌 ㎡ 5-10元 每株
  食用竹 株 3-5 元每株
  药材 草本 亩 2000-3500元
  木本 4000-5000 元每亩
  花卉 草本 亩 3000-6000元每亩 含移植损失
  木本 9000 元每亩
  草莓菌 1400-2400元

  附件4

  规模养殖户搬迁补偿标准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鱼塘 经过改造 3000元/亩
  土塘 2000元/亩
  奶牛 600-900元处 5头以上
  一般牛 300-600元处 5头以上
  家禽 500-1000元处 500头以上
  猪、羊 500-1000元处 50头以上

  附件5

  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
  种类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农村住房 砖混结构 ㎡ 540 指农民所有的经所有权机关发证确认的面积
  砖木结构 400 元
  简易棚房 100 元
  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 钢筋混凝土
  全框架房 ㎡ 550元( 企业需具有合法用地手续 )
  钢筋混凝土
  半框架房 440 元每平方米
  砖混钢结构540元每平方米
  木板房 310 元每平方米
  转型钢结构房 250 元每平方米
  砖木平瓦房 250 元每平方米
  砖木石棉瓦房 160元 每平方米
  简易平房 100 元每平方米
  天然气 户 3700 元凭注销手续办理补偿
  自来水 户 2400 元凭注销手续办理补偿
  卫视 户 400 元凭注销手续办理补偿
  三相电 户 2000 元凭注销手续办理补偿

双流县2O09年拆迁赔偿标准~

为保障我县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入微机楼房面积与安置面积相抵后,剩余面积560元/平米。未如微机340元/平米,

双流县九江镇马家寺拆迁怎么安置的
答:铺面1580元,住宅540元,针对没有产权的自建房

双流永安镇2022搬迁规划
答:双流永安镇2022搬迁规划,具体如下:1、经永安镇调查处理,松柏村9组申请拆迁项目于今年7月2日启动。拆迁安置工作依据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双府发200930号执行。特殊安置人员未婚本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的情况,及已经结婚的需要办理准生证由三级以上医院开据孕情情况的,按照双府发...

双流县黄水镇扯旗村如喻拆迁住房怎样陪付
答:您好,京平拆迁律师。农村的房子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 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双流县九江镇拆迁到底是什么标准来赔偿的,如不清楚该去找哪个部门呢!急...
答:行政村合并的房屋拆迁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行政村合并的前提是,“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政府...

双流县东升街道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双流光电所宿舍会不会拆迁
答:不会。双流光电所宿舍不会拆迁,因为拆迁后会对管理带来不便。1979年,光电所决定于四川省成都市南郊双流县兴建新址,并于1988年完成全所整体搬迁工作。1980年开展了自适应光学领域的研究。

双流三强北路二段38号有没有拆迁规划
答:没有。根据查问政四川网显示,截止于2023年5月17日,双流三强北路二段38号有拆迁规划。双流区是四川省成都市辖区,位于成都市四环路外西南,古称广都,西汉置广都县,隋改双流县。

双流区胜利镇桂花村一组拆迁没有
答:拆了。双流区胜利镇桂花村一组拆迁了,被征面积一共17.81亩,双流区是四川省成都市辖区,位于成都市四环路外西南,古称广都,西汉置广都县,隋改双流县,以《蜀都赋》中“带二江之双流”得名,2015年改置双流区。

成都市双流区中和镇新下街那里拆迁
答:2010年以前属双流县,2010年4月划归成都市高新区。2010年4月,成都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天府新城和双流县相关地域进行整合,将中和街道辖区整体和华阳街道辖区会龙村、观东村、红松村、石河村、蒲草村共5个村整体以及天府大道以东的劲松村部分组和东寺村部分组整组,面积约35平方公里的区域纳入成都高新区...

...我老婆是双流县农村户口,她那里房屋规划拆迁听说我能获得一半补偿(1...
答: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附:以下情形,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按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不再提供安置房或者另行安排宅基地:(一)被拆迁人除被拆除的集体土地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