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如何确定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作者&投稿:古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1、专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础性概念,其应具备的特征为:

(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判断标准主要是此专有部分与彼专有部分是否能够明确区分,就房屋而言,此套房屋须以墙、天花板、地板等与彼套房屋分开,就车位、摊位而言,此特定空间须以四条线为基础组成的立体空间与彼特定空间分开;

(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判断标准主要是有独立的出入口,即通常所说的门与公共空间相通;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判断标准主要是看是否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有记载。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通说认为,界定专有部分的标准为: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此外,专有部分属于不动产,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一般是需要登记的。因此把登记作为专有部分的界定标准之一。尽管目前还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实现登记的情况,但随着等级制度的不断完善,日后肯定等将此缺憾进行完善。所以,司法解释将登记表述为能够登记。除了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使用房屋外,从现实生活的需求出发,专有部分的范围还应包括整栋建筑物、特定空间及露台等。
实践中很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是围绕共有部分产生的,《物权法》第六章对共有部分采取了较为分散的列举式方式进行规定。我国司法解释采用列举、排除加兜底的方法,明确了共有部分的含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法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以及明示属于个人绿地的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及电梯、水箱等。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上也没有约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备登记条件,但从其属性上天然属于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结构部分、公共通行部分、公共设施设备部分和公共空间等,其中明确列举了外墙面、屋顶、通道等属于共有部分,是为了便于解决实际中的纠纷。因为列举很难穷尽,按照非特定权利人所有即为共有的思路,司法解释还专门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也即采取了排除法的规定。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1是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2是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

如何确定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专用使用权的设定方式,依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主要有以下三种:
  (1)商品房买卖契约。此为专用使用权设定的最常见方式。即商品房开发商在分批出售商品房时,经买受人(区分所有权人)签约同意,并同时与特定人缔结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契约而设定。
  (2)规约,即业主公约。区分所有权人可通过规约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其他人设定专用使用权。
  (3)共有人的同意。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而专用使用权的设定,系共有部分变更或处分的一种。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得依共有部分变更或处分的方式,亦即依共有的法理,将共有部分为特定人设立专用使用权。

<物业管理条例中>中的专有部分是指那些?
答:如果是物业用房, 他们的办公室之类 ,就属于物业专有部分。物业管理的范围: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烟道、共用照明、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区别
答: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

试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一般共有权的关系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于共有的关系是需要分开的,共有部分在建筑物当中是核心的重要问题,对于建筑物的附属物和附属设备等都是属于共有部分范围的,当然还包括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等。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共有的关系是怎样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共有部分登记的专门规定。在建筑物所有权证...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的专有部分包括哪些?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哪些权利_百度...
答:“具体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专有部分的业主享有处分、收益,使用,占有的权利。公合法律为您服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答: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答: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范围
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共用天线、通讯电缆、暖气干线、供暖锅炉设备及房屋加压水泵设备、房屋消防设施等。各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也可以加以约定。基于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或建筑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也可以享有专有使用...

业主专有部分有哪些
答: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确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意义和作用:1、有利于明确是业主出钱还是物业公司出钱,是利用维修资金还是业主自付资金;...

如何区分业主的专属部分和物业应管理的公共部分
答:比如上下楼共有的楼板,法规上称为毗邻部位,楼板坏了由毗邻双方共同维修,由一方造成,由造成方维修,比如楼上装修破坏了防水层或楼上防水层质量不好导致漏水,就应由楼上维修。不能简单地认为,室内的就是自用部位,室外的就是公用部位,否则自家挂在室外的空调主机就会被莫名其妙地公有咯。